2020年11月02日21时46分,张某驾驶车牌号为冀E6***8小型轿车在团结大街与新华路交叉口由东向西准备驶入地道桥上时,与沿团结大街由东向西准备驶入地道桥下蔡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未接触),造成:蔡某受伤,电动三轮车损坏。
经调查,当事人张某存在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蔡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张某、蔡某分别负此事故同等责任。
交警提示:这是一起典型的“无接触交通事故”。当事双方车辆没有发生实际的物理碰撞,双方在相互躲避的情况下,造成了这起损坏后果。不管时无接触交通事故,还是接触型交通事故,绝大多数都是因为不守交规,违法行车引起的,各位驾驶朋友切记:遵守法则,安全驾驶。
来源:襄都区二大队喜欢此内容的人还喜欢
原标题:《这是一起典型的“无接触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