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民法典|向性骚扰说“不”!

如果不幸遭遇“性骚扰”,你能否勇敢说“不”?你又该如何保护自己?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对性骚扰做出明确规定,填补了此前的立法缺失,彰显出法律的人文关怀。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所谓性骚扰,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具有性内容的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不当骚扰的行为。那么如何认定性骚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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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受害人的意愿,不仅限于受害人明确表示反对,只要能证明受害人对骚扰行为不赞成、不接受,就可以认定该行为违背了其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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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两性内容有关,可以是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形式表现出来,通常都是犯罪行为以外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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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必须指向特定的人。

大多数人认为,女性是性骚扰的受害人。但在前不久上了热搜的滴滴网约车关于“乘客醉酒引发性骚扰”的投诉报告却表明,近4成性骚扰为男乘客骚扰男司机。随着社会的发展,男性被骚扰的情况也逐渐增多,男性受害者往往也处于性骚扰领域的弱势地位,一方面男性被性骚扰的问题容易被忽视,另一方面当性骚扰或者侵犯发生后,大部分男性受害人因羞于启齿而保持沉默,致使他们的权利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1010条扩大了保护范围,法条中的“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女性和男性均能成为性骚扰的受害人,性骚扰既可能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能发生在同性之间。只要是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可以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除了上述规定个人被性骚扰的民事救济途径外,《民法典》第1010条第二款还明确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具有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定义务。与一般性骚扰相比,职场性骚扰更具有隐蔽性和胁迫性,由于涉及到个人隐私、名誉尊严、职业发展等方面,且举证难、风险大、赔偿难,不少人面对职场性骚扰敢怒不敢言。单位应采取的合理措施具体包括三类,即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首先是合理的预防义务,通过建立适当安全的工作环境,比如更换透明的玻璃墙,设置必要的摄像头,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对性骚扰行为进行界定并列明典型行为,以及设置合理的调查投诉制度。其次是受理投诉后的保护义务,企业一旦接到员工遭遇性骚扰的投诉,应该第一时间开启调查机制,对施害者作出相应的处罚,不能为了企业形象而无视职员的求助。反之,如果用人单位未依照规定承担应尽的义务,则应当担负起相应的责任:若用人单位在接到员工投诉后不作为,公司员工可以投诉到劳动主管部门,由劳动主管部门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整改。

虽然《民法典》对性骚扰责任进行了规定,但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当事人有义务就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未能举证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那么,一旦发生了性骚扰,如何取证呢?

人证:找证人时,不但要找到目击者,而且目击者还要肯出庭作证。

物证:收到骚扰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纸条,要留下物品作为证据。

视听材料取证:录音、录像和照片等都可作为证据,若长期被骚扰,应随身携带录音机和摄像机、照相机进行取证。

面对生活实践中存在调查取证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用人单位也有义务尽可能创造条件,使得调查取证尽可能便捷,为维权提供便利。

民法典传递“向一切性骚扰说不”的鲜明信息。应注意自我保护,如果碰到性骚扰要勇于发声,不助长侵权者的嚣张气焰;平常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注意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把控。

如果不幸遭遇到“性骚扰”,该如何进行维权?

●可以找单位的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性骚扰保护条款”明确规定:单位有义务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利用职权或从属关系的性骚扰行为。

●可以直接以性骚扰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侵权人行为如果给受害人带来严重后果,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可以直接报警,让警察对行为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本文作者:高鑫 胡圣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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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走进民法典|向性骚扰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