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宪法基本原则
所谓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在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以及调整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时所应遵循的准则,这些准则又通过宪法规范表现出来并贯穿于宪法始终,体现宪法的基本精神。当然,宪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体现了制宪的指导思想,还表现宪法规范。其中,宪法基本原则是宪法原则的主要部分。

宪法基本原则有什么?
(一)党的领导原则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从根本上来说,是由宪法确立的我国的国体所决定的。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中国工人阶级要实现自己的领导,就要通过其先锋队即中国共产党才能达到。我国现行宪法集中体现了新时期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
(ニ)人民主权原则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并且属于人民。国家权力必须服从人民的意志,服务人民的利益;国家权力的行使和运用,必须符合宪法。现行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规定既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也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的根本依据。
但是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有别于西方国家的主权在民和或人民主权,其中主要是两个方面:
(1)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础之上。(2)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的“民”,是指掌握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人民群众主要通过人民代表会议制等其他多种途径和形式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当家作主,具有真实的民主性。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我国新形成了既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符合中国国情的人权理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力地推动了人权事业的发展。其中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第一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载入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主要体现在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中。民主和集中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

(五)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

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分权常常成为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权力分和制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人民民主的理论出发,在肯定“三权分立”理论的历史进步意义的基础上,对“三权分立”理论及其实践中弊端进行了深刻批判。
较之西方国家只注重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我国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不仅强调国家机构内部的监督,也重视人民对国家机构活动的监督。
(六)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由法和法律定的国理攻的价值、原则和方式。它以公平正义为价取向、以民主政治为。以法法律至上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坚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坚持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原标题:《宪法宣传日专题 | 宪法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