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6月9日,原告吴某在被告经营的农药店购买除草剂,被告强力推荐原告购买一款除草剂,原告吴某按照被告配置的计量对种植的400亩大豆进行喷施,几天后发现大豆出现黄叶等中毒现象。2019年6月29日,被告免费向原告吴某提供400亩地的解药微肥,原告吴某四次喷施药物解毒。一个月后大豆秧苗转绿开花,但极少结果。原告吴某多次找被告要求其赔偿损失,被告置之不理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农村联合社、谭某、李某共同赔偿其400亩作物减产损失357015.6元。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判令被告某农村联合社赔偿原告吴某的经济损失98496元。
上诉人吴某及某联合社不服一审判决,故向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提起上诉。
州分院经审理,判决某农村合作经济联合社赔偿吴某作物经济损失196992元。
法官说法
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第三十四条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因此,农药经营者在销售农药时负有科学推荐和正确说明用药的义务,农药使用者亦负有严格按标签标注用药的注意义务。本案中,某联合社在明知吴某前期已购买并使用过除草剂情况下,未详细询问并了解需用药地块实际情况,便再次向吴某推荐使用另一种农药;并且超出农药标签标注的用药剂量向使用者进行错误说明,故某联合社对涉案农药产生药害导致作物减产损失存在过失,应负主要责任;吴某作为农药使用者出于对经营者推荐使用剂量的轻信,没有严格审查农药标签明确标注事项,擅自加大农药剂量进行喷施,亦负有相应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衡量当地农药经销行业实际情况及双方当事人过失大小,法院认为某联合社对吴某作物减产损失承担60%赔偿责任,吴某自行承担40%赔偿责任。
作者:玛尔江古力·阿布都拉
总编:冯金柱
原标题:《以案释法 | 农药导致的农作物损害 该由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