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明确了居民委员会也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这就意味着,民法典实施后,地方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均有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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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某小区业主因欲起诉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急需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向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请求指导、协助其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均未得到明确答复。后业主向居民委员会请求协助,该居民委员会表示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并非其职责范畴,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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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援引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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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指导、协助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义务主体为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增加了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协助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义务。在上述案例中,民法典实施后,业主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请求居民委员会对该小区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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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步性
民法典增加居民委员会指导、协助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义务,使得居民委员会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阶段就可以参与进来,完善了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范围,也使业主在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时能获得更多的指导和协助。
来源: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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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法典释义】居委会有义务协助成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