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庭内外杂志社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新修订的《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引入惩罚性赔偿的意义
从立法上来看,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首次建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提高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2020年5月颁布的《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专门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总括性规定;2020年11月修订的《著作权法》也包含了惩罚性赔偿的条款。上述法律的变化标志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普遍建立。
从政策上来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已经明确“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要求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强化民事司法保护,有效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从引入的必要性来看,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既符合民事赔偿制度以填平原则为主的基本原理,也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司法实践中,故意侵权、反复侵权、多次侵权等恶性侵权行为屡见不鲜,侵权成本低,专利权人往往面临举证难等问题,维权成本高。为了惩罚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严厉打击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也为了以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数额阻吓其他侵权行为,对潜在的恶意侵权人起到警示威慑的作用,对情节轻微的一般侵权人起到教育引导作用,在专利法中确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必要性。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主观上存在侵权故意,二是客观上侵权情节严重。
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行为的结果仍追求行为结果的发生。明知则是指行为人不仅知道专利权的存在,而且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侵害他人的专利权。侵害专利权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不应当包括重大过失,如果主观要件囊括重大过失,有可能造成几乎所有的侵害专利权的行为都符合惩罚性赔偿的要件,扩大惩罚性赔偿规则的适用范围。
在认定情节严重时,可以纳入考虑的因素包括侵权手段恶劣、侵权时间较长、多次侵权、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之后仍实施侵权行为等。将情节严重作为客观要件,是为了防止惩罚性赔偿的泛化。侵权人在实施侵害他人专利权时,往往知晓其行为会侵害他人的专利权,如果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仅要求侵权人具有侵权故意,有可能导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滥用,既不符合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初衷,也可能不当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在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还应当考虑计算基数的问题。计算的基数应为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或者许可使用费作为倍数,按照相应的倍数进行计算,排除将法定赔偿作为基础的做法。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必须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审慎适用,不得类推适用、扩张适用。如果滥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能会导致诱发原告发起更多的威胁性诉讼或者骚扰性诉讼,进而妨碍科技的创新。
新修订的《专利法》已新增了惩罚性赔偿规定,但是其适用条件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判例进行进一步细化,以更好地实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原标题:《特别策划 | 你知道吗?专利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