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574号(教育类433号)提案的答复中表示,关于将幼儿园纳入义务教育体系,教育部组织专家做过研究论证。
专家们认为,义务教育具有普及、免费和强制等特点,目前老百姓对学前教育的主要诉求是希望政府承担更多责任,尽快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对学前教育是否应具强制性,或多长年限的学前教育应具强制性,各界还有不同看法,需进一步研究论证。
目前最迫切的是贯彻落实政府责任,着力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努力满足老百姓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574号(教育类433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基提案〔2020〕172号
您提出的《关于将托儿所幼儿园纳入义务教育体系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托幼事业发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新时期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属性、发展原则和管理提出要求。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更好实现“幼有所育”。
一、加快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
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扩资源、增投入,规范学前教育健康发展。一是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推动各地新建改扩建公办园,鼓励支持街道、村集体、有实力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公办园,推动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截至2019年,全国共有幼儿园28.1万所,比2011年增加11.4万所。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76.01%。二是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全国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从2010年的244亿元增长到2019年的2009亿元,增长了8.2倍,财政性经费占比从1.7%提高到5.0%。2020年,中央财政安排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188.4亿元,比上年增加19.9亿元,增长11.8%。三是严格幼儿园办园标准,出台了《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修订了《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引导各地依法依规办园。
下一步,教育部将继续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加大投入力度,完善政策法规,支持和引导地方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一是健全经费投入长效机制,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学前教育投入,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支持水平,主要用于扩大普惠性资源,补充配备教师和提高教师待遇,改善办园条件。依法加强收费价格监管,坚决抑制过高收费。二是加快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努力办好一批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和高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扩大学前教育专业公费师范生招生规模。开展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国家认证工作,推动提高幼儿园教师培养质量。三是加强学前教育规范监管。严格幼儿园准入管理,各地依据国家基本标准调整完善幼儿园设置标准,严格掌握审批条件,加强审核教职工资质与配备标准、办园条件等。强化动态监管,完善年检制度。
二、加快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国家卫生健康委履行牵头职责,积极推进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一是推动建立托育服务标准规范体系,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为托育服务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二是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为托育服务发展创造政策环境。国家卫生健康委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银保监会等部门,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依法减免税费,加快人才培养,创新开发产品。三是指导各地加快工作协调推进力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目前,河北等27个省(区、市)印发了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全国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正式投入使用,截至2020年6月底,已有30个省份共4297家各类托育机构注册,收托婴幼儿规模达30余万人。
下一步,国家卫生健康委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完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增加服务供给,积极推进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一是加快研制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十四五”时期托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托育机构保育大纲》等标准规范性文件,推进各地工作落实。二是增加托育服务供给,进一步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加大对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三是加快育幼人才培养,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育幼等紧缺领域人才培养培训体系,明确每个省份至少有1所本科高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关于将幼儿园纳入义务教育体系,教育部组织专家做过研究论证。专家们认为,义务教育具有普及、免费和强制等特点,目前老百姓对学前教育的主要诉求是希望政府承担更多责任,尽快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对学前教育是否应具强制性,或多长年限的学前教育应具强制性,各界还有不同看法,需进一步研究论证。目前最迫切的是贯彻落实政府责任,着力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努力满足老百姓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0年10月22日
关于托儿所幼儿园
可否纳入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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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来源:《内蒙古日报》官方微信
原标题:《幼儿园纳入义务教育?教育部回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