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民生工程,改善的是整个区域的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但在改造之中,难免会对居民的切身利益产生影响。在顺义区李遂镇柳各庄村,两家人就因宅基地多次对簿公堂。
本周《向前一步》将走进这场缘起20年前的纠纷,试着解开两家人的心结。



节目现场,于家代表于先生称,家人很早就想要回宅基地,并在2011年将何家告上法庭。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违反“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因此,双方买卖协议应属无效。
然而,这次判决后,于家却没有收回房屋。这背后有什么隐情呢?
双方利益如何认定

一份顺义区住建委作出的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显示:虽然申请人何某与相关人于某双方签订的《卖房契约》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但涉案宅院并未腾退,何某自2001年购房之后一直居住在此直至拆迁,何某作为涉案宅院的实际控制人,且在拆迁奖励期内积极完成交房并配合拆除,故被申请人应将拆迁安置补偿利益给付申请人何某。就拆迁安置补偿利益的分割问题,相关人于某应另行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顺义区住建委征收拆迁管理科科长杜建春解释,这是依据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判例。根据判例,买方作为涉案宅院的实际控制人,持有《北京市房屋契证》,对涉案宅院享有权利的外观,其签署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合法有效。据此,把补偿款裁决给何家也是合理合法。
另外,顺义区住建委在裁决书中明确了于家为利益方,至于补偿利益如何分割,可由法院裁决。
于先生随即提出一个新问题:为何要让于家通过诉讼请求分割补偿利益?为何不是把补偿款给于家,让何家找法院诉讼?
对于这个疑问,杜科长又作何解释?
“三七开”分配方案能接受吗

陈旭律师表示,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分配利益,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两个会议纪要及问答中指出,在确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将房屋增值部分及区位补偿价的主要部分(通常是70%)支付给买房人。也就是说,因土地所获的补偿款的70%属于买方。

这场长达20年的利益纠葛,究竟会是怎样的结局?敬请关注本周日21:05北京卫视《向前一步》。

原标题:《一张卖房契约,一场持续20年的宅基地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