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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ion
澎湃新闻客户端
讨论|离婚冷不冷静,到底谁说了算?
焦点
2020-12-08
国熙
自规定30天离婚冷静期后,讨论从未停歇。设立的本意,是减少冲动离婚,避免“离婚后遗症”。然而
…
,很多网友认为,所谓的“冷静”,很可能给男女双方特别是弱势一方带来更大痛苦。
那些计划离婚的人,需要冷静吗?离婚冷静期,会让离婚成本变高吗?为什么离婚事项法律要设置一定的限制?我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国熙,主要研究领域为婚姻家庭法、lgbt及辅助性生育技术应用相关伦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困惑,欢迎和我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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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共19个提问,
13
个回复
进行中...
神的鱼儿:
12
2020-12-08
那些计划离婚的人需要冷静吗?不是已经决定好了...而且就算冲动离婚了,还有冲动结婚不是吗?还能再结...为啥不干脆设立结婚冷静期,我想这是很多人的困惑吧
国熙
:
2020-12-10
107
您的问题代表了很多人的疑虑。事实上,较结婚冷靜期,我觉的更应该推行的是婚前辅导,设立一定的强制婚姻认识课程,有利于帮助新人更好的从恋爱状态过度到婚姻状态,对婚姻产生一个较为理性、完整的认识。婚前辅导也是很多宗教仪式婚国家常用的制度,已趋成熟。另外,关于婚姻的流动性问题,过往的概念是尽可能的让婚姻关系存续、维持,但时过境迁,是不是该强调婚姻本身的质量?如果婚姻质量堪忧,那么是不是就不应该再倡导同床异梦了?接与离之间的流转,只要是理性的健康的,大众意识形态引导上应该持一个较为中立的态度。其实婚姻很多时候也是成、住、坏、空的一个过程,忠于自己内心的感受,不要过多的为舆论和外在环境所左右,最终一个人的幸福与否其实都是冷暖自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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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月心:
14
2020-12-11
您认为设立离婚冷静期而不设立结婚冷静期是否与世俗对“离婚”这一概念的的习惯性消极评价有关?
国熙
:
2020-12-16
36
我们对离婚者之评价,或多或少是有路径依赖的。总潜在的认为离婚了就一定是这个人哪里有问题。其实不论结婚、离婚还是未婚,只要自己内心真的幸福就是成功的。别让“幸福都在别人眼里”这句俗语发生在自己身上,真正的痛苦又怎么愿意言说呢?真正的幸福又何须他人的称赞呢?至于不设置结婚冷靜期的理由,有些人认为是由于高离婚率低结婚率的情况下,对结婚设置准入障碍是不合时宜的。我个人认为不设置结婚冷静期,其实也是对幽暗的人性有较为真切的认识。长期“相看两不厌”的毕竟是少数,大多数人过了“爱情保鲜期”后,再自主的进入婚姻是需要勇气的。现在有一种现象,就是同居取代婚姻,男女甚至是同性之间大家财产商量好,就在一起生活,非婚生子女现在在法律权益上也都能得到保障。那么结婚除了能得到道德归属感外,还意味着什么其实是引人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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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的方:
4
2020-12-13
一直很奇怪,从澎湃的调查看,虽然参与人数不多,但显而易见的是大部分人并不认可冷静期制度。既然立法是大多数人的意愿,为啥这个制度就确定下来了。看了很多您的回答,我想问一个问题,作为您个人如果是个立法者,会设定这个离婚冷静期么
国熙
:
2020-12-14
47
您这个问题非常犀利,但是我很喜欢。归根结底,立法其实是一个各方利益评价、利益权衡甚至是利益博弈的这么一个过程。其需要近乎于无暇的逻辑理性的同时,也要尽可能(注意是尽可能)的贴近广大民众的冷暖感受。有一种说法,从根源组织形式上看,民主制度大体可以分为总统制的民主和代议制的民主,前者政治上的走向由最广大的民众左右,而后者其政治走向由间接选呈的300到500个精英代议。试问依靠宣传等手段影响数亿群众之思维容易,还是以相同手段改变群体精英观念容易呢?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答案。当然,精英是如何选出来,以什么标准确定,甚至是不是真的精英?这都是民主制度要不断演化、革新从而妥善回答的问题。作为一个青年学者,当一个新的法律规定出台,尤其是在自己领域内产生了一定争议的条文,我愿意尝试剖析各方“利益之战”背后的立场与考量,并在与大家学习和沟通过程中收获智识。在学习智慧的路上,能吃上百家饭是人生的幸运。从这个意义上看,写这些东西就像电影“白鸟朝凤”中的台词讲的那样:“唢呐其实是吹给自己听的”。其实,在“开门立法”思想的践行过程中,立法者(即便是在婚姻家庭法这个学科内)也不仅是(也不应该是)几个人或几个群体。理想情况下,出台的法律条文也应该是在逻辑理念、立法技术以及民意的交互过程中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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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舟的月亮:
3
2020-12-09
人对离婚最真实的想法到底是冲动之下的决定,还是冷静之后的委曲求全呢?
国熙
:
2020-12-10
47
离婚这一决定,很多时候要掺杂财产、子女、情感、性、原生家庭等一系列因素考虑。但是您一定知道人群中有贾宝玉也有李逵,对于李逵同志很多时候做决定也就是一声吼的事儿。生活中境遇千差万别,很难归纳一个固有的原则。但我想面对婚姻大事之走向,还要叩问自己内心真实的冷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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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19:
6
2020-12-08
个人觉得不需要,如果后悔可以复婚。结婚成本一样很低,为啥要冷静期呢。
国熙
:
2020-12-11
29
婚姻本是一个持重、严肃的概念。不应该是儿戏,破镜在一些时候难以重圆,感情破裂了通常也会留下幽暗的角落。冷静期的设置,其实也不一定是怕当事人后悔,或许可能是想为大家体面的退出提供空间,毕竟好的离婚说到底,还是需要双方甚至是多方合作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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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马炮仗:
4
2020-12-08
离婚冷不冷静,到底谁说了算?
鞋子夹脚不夹脚,穿鞋的说了算?卖鞋的说了算?造鞋的说了算?隔壁大妈说了算?围观的路人说了算?还是开会讨论研究论证说了算?
国熙
:
2020-12-10
22
归根结底还是鞋和脚说了算。不仅如此,也应该倡导对鞋应该一视同仁,不能分“新鞋”和“破鞋”,脚也不能分“干脚”和“汗脚”,只要鞋和脚匹配舒服,能够接受彼此的味道,外人其实不应该干涉。开会论证别人的私事,还要做决定,难免惹人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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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月心:
1
2020-12-11
您提到在婚姻关系的入口设置“围栏”是与“合法婚姻关系受国家保护、鼓励长久婚姻”的理念相悖的,能否进一步详细阐述一下?另外,您认为结婚冷静期与强制性婚前辅导课程的异同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国熙
:
2020-12-15
0
鼓励长久婚姻理念的提出,不仅仅是因为个人的冷暖,还是因为人口继替、养老扶幼等社会功能的实现一定程度上还是要依赖现有的婚姻制度。冷靜期其实是自悟,而婚前辅导课程是指引,前者被动后者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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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 idealist:
1
2020-12-09
为什么要设置离婚冷静期,是因为离婚率太高了吗?会不会干涉了婚姻自由
国熙
:
2020-12-09
16
在回答您问题之前,首先我想言明的是,不要对离婚做价值判断,更不要有色眼镜视之,面对离婚要有一个理性、健康的心态。过往总有些“专家”宣扬,离婚率怎么怎么高了?搞的大家人心惶惶。试问:离婚率高了人们就不幸福了么?那么离婚率低了人们就幸福了么?恐怕没有这么简单吧?您一定知道,恋爱和婚姻是不同的。事实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是有婚前认知辅导的,帮助新人从恋人心态转换到婚姻心态。婚姻关系复杂且漫长,难免伴随矛盾和冲突,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应对婚姻矛盾,就显的非常重要了。之所以设立离婚冷静期,法律专家是基于如下考量:当下80后、90后离婚率过高,很多都是激情离婚,在双方的财产、债务都没有搞清楚,甚至孩子都没有一个基本上妥善安排的情况下,就把婚离了。难免就会出现“离婚后遗症”,双方纠葛、争执不清,甚至互有指责。我们通常认为,这就是不健康的离婚。我们应该鼓励的是当双方无法继续生活下去的时候,应该能够理性的处理好双方的财产、子女等事项,离婚并不总是一个负面的事项,离婚后双方也不一定要成为仇人。但我们应该反对轻率的离婚,不负责任的离婚。至于婚姻自由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婚姻是既具备个人属性同时也具有社会属性的制度,个人之自由一定程度上要与社会性相调和,离婚冷靜期似乎也并不是直接干预了你的决策,而是为形成一个更为周全的方案提供了空间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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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袋玫瑰:
2
2020-12-09
请问您,能说说为啥非要设立离婚冷静期吗?就是这个冷静期到底对谁有利呢?
国熙
:
2020-12-12
0
从我个人理解而言,离婚冷靜期的设置并不是为了对那方有利。事实上也不应该对男方、或女方具体那一方有利。具体为何要设置离婚冷静期,我在先前的讨论中有较为详尽的阐述,您可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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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u zhe:
1
2020-12-11
通奸无罪吗?
国熙
:
2020-12-12
0
是的,依照现行法律通奸行为不是刑法的管制客体。通奸行为仅是在离婚过程中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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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rentize:
1
2020-12-08
有关于结婚冷静期的讨论么?既然要设冲动离婚的围栏,为什么不在结的时候也拦一下?
国熙
:
2020-12-10
1
从原则上,这次民法典的修订里意图彰显一个原则,就是合法婚姻关系受国家保护、鼓励长久婚姻。那么在婚姻关系的入口设置您提到的“围栏”是与这一理念相悖的。取而代之,设置一定的婚前辅导课程,帮助更好的适应婚姻关系,也许是一个比较可行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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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叔:
1
2020-12-09
不需要谁说了算,只需要一个月的时间。
国熙
:
2020-12-10
1
谁说难了坏姻缘,唯愿能够疼娃算好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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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学习我最棒:
1
2020-12-09
家暴、出轨本就取证困难,如果上诉该怎样界定“家暴”“出轨”呢?如果像大部分家暴案件一样,都以“证据不足”不了了之,这条规定的存在对于家暴受害者而言又有什么实质性意义呢?
国熙
:
2020-12-10
2
诚如您言,出轨及家暴事件均有一定的取证困难。但真正的难点还不仅仅在取证上。对于出轨我国在立法层面有一个宣誓性质的表态。但具体到救济,仅留存离婚损害赔偿这一条款。实务中由于要件条件较高,适用情况也不是特别理想。法律将其大体定义为道德问题,那么社会上就广泛的出现了“大婆打小三”、“大爷揍二爷”等一系列武斗事件。但通奸无罪殴伤有罪,确实也有过一些与传统良善民众认识的有偏差的案件后果。从立法进程上看,我国对于夫妻忠诚义务的管制是从紧到疏放的一个过程,(但我国台湾地区尚有传统立法之习俗,至今仍留存通奸罪。)既然已经形成了通奸之事法律不予管制交由道德评判这一认识,立法上再开倒车确实有难度。但不讲究婚姻中的忠诚,就一定是立法上的进步么?这还是有探讨的空间的。现在实务中,很多夫妻通过订立忠诚协议采取意思自治的方式,去约束彼此的婚姻忠诚,其效力在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原则下,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肯定。至于家暴,很多时候出现家暴并不简单的是暴力宣泄,很多时候家暴是要达到人身控制、情感控制的效果。实务中也出现了警察介入后,妻子(或丈夫)对家暴方的原谅及理解,所以说才会有了“清官难断家务事”之感叹。总体来看,家暴甚至是婚内强奸等家庭内部矛盾之妥善解决,对于中国社会而言,不仅仅有赖于一个或几个标志性案件的定调,还有赖于广泛的宣传文明之理念,独立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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