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龙头企业落户可获亿元奖励,深圳促消费20条细则发布

吴亚男/深圳特区报
2020-08-12 08:22

深圳特区报讯 零售龙头企业新迁入深圳、外贸企业转内销、中小批发零售企业扩大营业规模将有奖励资助。昨日,深圳市商务局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消费活力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8号),发布了“促消费提升扶持计划消费增长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对促消费活动、汽车消费升级、绿色和智能消费、发展新零售、大型零售企业落户等给予支持奖励。

根据申报指南,奖励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深圳品牌汽车经销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企业、批发零售企业以及外贸出口企业等。支持奖励项目包括“汽车以旧换新”补贴项目、“二手车经销商”奖励项目、“新零售”奖励项目、“零售龙头企业”奖励项目、“壮大小微企业”奖励项目、“外贸企业品牌和标准体系建设”支持项目、“外贸企业对接国内市场”支持项目、“外贸企业触网上云”支持项目。

该支持奖励政策中涉及外贸转内销项目共有3个。对外贸企业品牌在产品标准转换、自主品牌建设和物流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投入按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上限200万元;对举办大型外贸产品展销活动给予每场最高100万元资助;对外贸企业在电商平台开设旗舰店、微店等及相关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上限100万元。

外贸转内销支持项目对奖励对象有所要求;“外贸企业对接国内市场”支持项目中,外贸产品专场展会须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举办,且参展的外贸出口企业不少于50家。申报“外贸企业品牌和标准体系建设”支持项目的外贸出口企业,须已取得出口相关资格,且已建立或即将建立企业自主品牌,初步建设国内营销渠道和国内市场物流体系,同时在同一条生产线上按照相同的标准生产出口和内销产品,内销产品与出口产品同品质,达到国外市场的准入标准。申报“外贸企业触网上云”支持项目的外贸出口企业通过电商平台、互联网平台实现销售额500万元(含)以上。

批发零售企业是该政策重点支持奖励的对象。对开展网络零售业务的批发零售企业,当年度较上一年度的商品零售额增量部分,按0.5%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1000万元;2019年1月后新迁入深圳的批发零售企业或住宿餐饮企业,迁入后下一年度商品零售额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照0.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1亿元,不重复享受总部企业落户和当年度商品零售额增长奖励;2020年1月1日以后首次纳入“四上”统计的批发零售企业(个体户),当年每贡献1000万元商品零售额,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200万元。 

(原标题 零售龙头企业落户可获亿元奖励 深圳“促消费20条”实施细则发布)

    责任编辑:张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