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通化一原村支书涉四罪二审开庭,一审前检方撤销涉黑指控

澎湃新闻记者 王鑫 实习生 刘春燕
2020-08-11 14:50
来源:澎湃新闻

8月7日,周密等人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和行贿罪一案二审在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出生于1956年的周密原系通化市东昌区江东乡保安村党支部书记、东昌区第九届人大代表、东昌区金泉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金泉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去年10月12日,东昌区法院一审判周密有期徒刑15年。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报道,该案曾被作为典型案例宣传。东昌检察院官方微信号早前曾发布文章称,周密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东昌区范围内首例涉黑案件,东昌检察院在案件侦查阶段,就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案件受理后,成立了专案组。

不过,在一审开庭前,检方作出变更起诉决定书,去掉了对周密等7人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三项罪名和六起违法事实的指控。

一审法院:为个人利益骗取中央扶持资金

东昌区法院一审认定,周密采取冒用他人身份、伪造签名的方式,申报成立了金泉合作社,此后,周密指使其他六名被告人采取制作虚假出资记录、虚假账目、虚假银行流水,伪造合作社成员签名等方式,骗取国家涉农扶持资金112万元,利用金泉合作社申报“2016年中央支持农民合作组织资金项目”,骗取中央对农民合作组织扶持资金20万元。此外,为使“1000头种猪养殖新建项目补贴”顺利申报和通过验收,周密向多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共计13.2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称,金泉合作社实际出资人是周密,除了借用他人身份证、伪造他人签名,他还向工商登记部门出具虚假的成员名册、成员身份证明、章程、出资证明等文件,注册成立了金泉合作社。根据相关证人证言及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能够证明,合作社确系周密一人经营,其余成员均系挂名。

一审认定,2015年,金泉合作社在申请国家对合作社补贴款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中所附的材料显示“金泉养殖专业合作社”注册成立于2012年1月9日,由50户农民自愿组成,初始资金300万元,成员按照出资比例分红,合作社成员对项目建筑召开了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同意本项目建设,全部社员签订了表决决议书,申报书所附材料均和事实不符。

一审判决书称,国家对合作社的补贴资金,本质上是为了促进农民共同致富,谋求的是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周密等人的行为实质上是为了周密个人利益实施的申报行为,不符合国家补贴的本质要求。

律师称有证人证明合作社非个人所有

为周密作无罪辩护的北京张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铁雁在二审庭审时称,一审判决书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和审判程序上,存在多个错误和不当之处。

关于诈骗罪,他称,首先,从建设规模、养殖规模来看,合作社的设立不是以诈骗为目的而设立。尽管合作社成立时存在瑕疵,但不属于虚构事实。其次,借用施工资质和完成三次银行流水,也不虚假,合作社累计投资2000余万,并通过施工队对合作社进行了改、扩建,在这一过程中合作社垫付的资金数额达到了国家要求。律师认为,这种情形属于合作社经营管理不规范,不是诈骗;两笔国家补贴款也全部用到了合作社建设上,周密并没有非法占为己有。

庭审中,周密的辩护人张铁雁、宋书国律师当庭出示了对六名金泉养殖合作社成员(即股东)的调查笔录,以证实金泉养殖合作社非周密个人所有,设立金泉养殖合作社是应上级领导要求,为了发展养猪事业,满足市场需求,带领农民致富。

律师称,该案另一名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她本人就是金泉养殖合作社的股东,她是自愿成为股东。金泉养殖合作社非周密个人所有,除周密外,还有其他股东。

张铁雁说,检察机关则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未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徐笛
    校对: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