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通讯录属于你吗

袁治杰
2020-08-06 18:36
来源:澎湃新闻

最近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了两个影响很大的判决,涉及两款App侵害用户个人信息的问题,其中涉及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就是通讯录的问题。对此笔者一直想撰文谈谈自己的看法,这次借着这两个判决的东风谈谈自己的意见。

通讯录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呢?每个人心中想象的通讯录大概都不一样。在没有手机等电子产品的时代,我们的通讯录都记录在本子、纸条上。笔者还记得上世纪90年代末期家里刚刚安装了座机的时候,电话旁边就放着一个本子,上面记录的信息非常简单,就只有姓名,电话号,是自家为了方便记录下来的。后来电信公司直接把安装了电话的人全部列在一个小本子上发给用户,方便查找。后来因为有越来越多的人安装座机,而发给客户的通讯录更新有限,所以有段时间直接打查号台就能查到一个人的座机电话,只要你能准确报出机主的姓名就行。

在更早期的历史上,很多国家都流行黄页,黄页里面往往有装了电话的居民的电话号码,要联系某人,直接翻查黄页即可。显然那时候人们的认知就是,电话本身就是用于联系别人,或者让别人来联系你的目的,所以当然应该公开了。那个时候电话具有公开信息的属性,类似于家里的门牌号,但比门牌号更进了一步,包含了主人的信息。在西方生活过的人都知道,家家户户都有投递邮件的邮箱,邮箱公开放置在门外,上面有户主的信息。实际上这些信息的公开,也是服务于社交目的。一个人住在哪里,这是一个至少对于社区而言公开的信息。任何人也都可以去查看。到了黄页时代,通过电话联系一个人,也是如此,似乎这也是一个人的社会存在的体现。

这是我们最早理解的公开的通讯录,大家都可以查阅。至于记在自家小本子上的通讯录,当然没有任何公开的属性。无论是黄页,还是电信公司发给我们的通讯录,都只是信息的简单汇总,并没有任何现代意义上的社交属性,通过这样的通讯录我们看不到通讯录里面成员互相之间的关系。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个人信息越来越被滥用。记得SARS疫情暴发那年,有个朋友,因为手机号泄露了被莫名其妙的人反复骚扰,最后无奈之下,把骚扰人的手机号打印在小广告上面,上写“50元一次”广为张贴,以为反击。这也正是各种骚扰广告开始逐步泛滥的开端。骚扰还是小事,各种诈骗层出不穷,造成很严重的损害。当然,随之而来的就是公民个人信息自决的意识越来越强,而包含个人信息和电话的黄页也逐步退出了历史舞台。

后来,手机和电脑越来越普遍,我们开始步入电子通讯录的时代。当然我们纸版的通讯录依然有其存在,我案头就放着打印出来的通讯录,特别是要用座机打电话时候会比较方便。但是我们安装座机的时候,没有人会要求获取我们自己存储的通讯录。原因也不言而喻,毕竟座机电话对于我们而言就是一个纯粹的通讯工具,没有包含社交功能。但是手机就有些不同了。

一开始的手机功能还比较简陋,我们存储的通讯录基本就只有姓名和号码,长一点的名字都不容易输入,同名的为了区别只能在名字后面加后缀。当然,我不太了解那个时候电信运营商是否在获取我们的通讯录,我们是否给与了对方获取我们通讯录的许可。但我猜想,运营商收集了我们的通讯录信息,但那时候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还很弱,也可以理解。

但是,无论如何,我们是没有办法通过公开途径,像早期黄页或电信公司发给我们的座机电话通讯录那样直接获得某个人的手机号码。如果你想要获得某个人的手机号,只能通过机主本人或熟人要,这就进入了传统的社交模式。

基本的社交礼仪告诉我们,给出手机号之时我们会征求下手机号主人的意见,同意了我们才会给。现在别人找我们要朋友的联系方式或微信号,我们也都是要先询问一下获得同意才会给出。可是当我们同意社交媒体平台或各种App获取我们的整本通讯录之时,我们从未想过要去获得通讯录里面每一个人的同意。

如果说那个时候的手机号码总体上还只是手机号码的话,在智能手机流行开之后,手机号码,或者说手机里面的通讯录的形态就发生了很大变化。打开我现在用的华为手机通讯录,里面有姓名栏,可以写的很长,相信很多人都会对姓名加各种标注,比如职位等信息,还有公司,下面有手机号码,并可以添加更多号码,可以同时存储固定电话,再往下是私人邮箱,住宅地址,然后是备注,备注栏里面我们可能备注的信息就完全由自己来定了,里面往往包含很多个人隐私性质的内容。当然,下拉栏目之后还有生日、昵称等信息。

因此,智能化时代手机里面的通讯录,已经不是简单的通讯录,它包含了联系人很多重要的信息。而这些信息,都受到民法典等法律的全面保护。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各种信息。显然,包含了这么丰富信息的通讯录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传统意义上的通讯录,包含了姓名和电话号码,这些信息在传统社会里面,我们可能并不认为具有特别强的值得保护的需要,但是现代社会,姓名和电话号码已经成为识别个体的最核心的内容,我们日益暴露在一个虚拟的空间里面,因此需要给与保护。特别是手机号,具有单向接收属性,我们很难阻止别人打电话和发消息。而且,即使是传统的通讯录,本身还包含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息,那就是通讯录里面的人,为通讯录的制作者所认识,属于通讯录制作者的社会资源。很多人的通讯录还会对这种社会关系资源进行分类,比如朋友,同学,亲戚,老师。这种关系信息也并非理所当然可以泄露或公开。比如我现在把我认识的所有人公开到网路上,大家肯定会觉得这样的行为欠妥当。这些信息中的很多部分也许并不具有很强的私密性,但是也有些人的社会联系是具有私密性的,比如我的手机号里面如果有某位中央领导的信息,这显然就具有很强的私密性。记得此前某顶尖名校毕业生在简历里面写着自己认识某某司长,某某局长,真正让人贻笑大方。看简历的人也许就是一笑了之,可是对于那些被公开当作社会关系用作求职资本的司长、局长们,恐怕就已经损害到他们了。

社交媒体平台本质上还是线下关系的线上化,在我看来与传统的社会交往模式并没有根本性差异。在传统的线下社交模式之下,我们无权把通讯录里的手机号随意给别人,更没有权利把其他人的身份证号、住宅等信息给别人。这一点不会因为到线上就有任何差异。各大公司无权获取用户的通讯录,而我们作为用户也无权同意各大公司获取我们的通讯录信息。公司和我们这样做的时候,我们都在实施侵权行为。

有人会说,社交媒体平台是现代人的必需,我们已经离不开各种社交媒体平台。确实如此,但是,社交媒体的本质首先是社交,而非被社交。社交永远是一个主动的行为。我们没有多少人愿意被完全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中。的确,很多人通过这些社交媒体平台提供的各种“推荐”、“你可能认识”之类的推送,找到了多年失去联系的朋友。但是不要忘了,也有很多人不愿意这样被随意推荐。我们固然看到了推荐到我们面前的信息,别忘了,我们的信息也在被推荐到别人的面前。

归根结底,社交媒体平台之所以能够进行这种推荐,是因为他们已经获得了我们的通讯录等诸多信息,并通过交叉关系绘制我们的社会关系网,并进而给我们的人格进行画像。而这样做的法律前提根本是缺失的。

有人提出可以通过用户的双向同意来解决这个问题。比如我通讯录里面只有张三一个人的手机号,那么社交媒体平台就可以通过我的通讯录再去获得张三的同意。或者反之,通过张三的通讯录获得我的同意。然而,这里存在一个根本无法克服的内在矛盾,即要想获得双向同意,必然已经知晓了这种双向关系。社交媒体平台凭什么知道这种社会关系呢?我允许社交媒体平台获取我的通讯录的第一个步骤就已经侵害了张三的个人信息。更不要说通讯录里面包含的其他各种信息。但是我和张三都注册了同一社交媒体平台之后,我们可能依然保持隔阂状态,只有通过互加好友等交互方式,社交媒体平台才可以了解到我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这应该说是题中应有之义,或者说本就是无法避免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交媒体平台就可以将其自己必然获得而非通过用户通讯录获得的这种社会关系随意迁移,更不要说将其随意商业化利用。

因此,任何要求获取用户通讯录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而我们用户同意上传通讯录的行为也是侵权行为。

一句话,我们的通讯录并不属于我们!它不属于任何人!

(作者袁治杰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O2O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以“律豆博士”为笔名合著有《正义岛儿童法治教育绘本》《从小学宪法》等儿童法治教育读物。)

    责任编辑:蔡军剑
    校对:张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