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会议|田野政治学:家户制与家户国家

田叶
2020-07-31 11:31
来源:澎湃新闻

【编者按】7月8日,田野政治学公众号主办了“家户制与家户国家”的线上论坛。论坛由华中师范大学政治科学高等研究院教授陈军亚主持,华中师范大学政治科学高等研究院黄振华副教授作为主讲人介绍了家户制如何构成了家户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以及家户国家的自身特性。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杨阳教授、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政治学肖唐镖教授、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政治学系谈火生副教授就这一话题分别发表了观点。黄振华副教授在发言中表示:家户制主要生成于传统农业社会,适用于农业生产,迄今还有相当价值。个体化并不能完全替代家户制。“家户制”作为一种文化模式或基因已融入到中国人的观念意识之中,并对当下的中国国家和社会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系论坛实录节选,会议现场问答环节未收录,内容由主办方提供。

黄振华(华中师范大学政治科学高等研究院副教授)

无论是家户制还是家户国家,其都有一个关键词——“家户”,这是我们的研究的基本出发点。家户单位研究是我们持续关注的一个研究领域。本人的博士论文就是以八个典型农民家户为例,对家户单位近百年的演变历程进行长时段考察。论文后修订为《家户变迁与政府治理:基于农户的政治人类学考察》一书。该书近日已由北京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

2013年,徐勇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农村发展道路——以俄国、印度的村社传统为参照》一文,首先提出了“家户制”概念,在学界产生了广泛影响。徐勇教授认为,家户制是中国的本源性传统和基础性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独特的农村发展道路。在当下及未来的中国农村发展中,需要高度重视和挖掘这一制度传统,并在传统与现代之间建立起必要的关联。近年来,徐勇教授的研究已转向历史政治学,特别是他的《关系中的国家》五卷本,那么这种历史转向实际在这篇文章中已有体现。

2015年,我们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深度中国调查”,其中包括以家户为单位的“家户调查”项目。这项调查是由我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的。“家户调查”以1949年以前的传统家户为调查对象,旨在系统梳理和还原传统时期中国农民家户生产、生活的原貌,揭示中国农村家户制度的运行机理和深层逻辑。该项调查由调查员实地访谈完成,调查内容涉及家户经济、社会、文化、治理等众多方面,具有系统性、规模性和唯一性。之所以说具有唯一性,是因为随着访谈老人的去世,这些调查资料都将成为绝版。家户调查一共开展了四个批次,调查了879个家户,包括488个大家户,214个中等家户,177个小家户,获得近亿字的调查资料。我们之所以关注大家户,是因为大家户在结构、关系、要素上更为充分完整,也更具研究价值。我们曾调查过52个人的大家户,52个人在一个屋檐下生活,二三十个人在一起的大家户有很多。在调查整理的基础上,有239份调查成果进入出版程序,通过《中国农村调查·家户类》系列丛书出版。未来,《中国农村调查·家户类》有望成为“家户调查”中的“满铁调查”,成为开展家户调查和研究不可多得的历史资料。

我们对家户制和家户国家的研究,皆源于对已有调查资料基础上的思考。我们的基本研究取向是“田野政治学”,也就是从田野调查中提炼概念和理论,实现从“田野”到“政治学”的跨越。我们要考察的基本问题是:从家户制的维度,如何定义和理解中国的国家形态?作为一种国家形态的家户国家又具有何种特性?

那么,什么是家户制?其有哪些基本要素?我们认为,家户制是一种以家户为单位的社会组织制度,是涵盖了家户经济、社会、文化和权力关系在内的一系列行为规范的制度体系。

家户制是一个复合型概念,具有双重属性。一是作为社会单元的“家”,来源于个体性的家庭。二是作为行政单元的“户”,来源于国家性的户籍。其中,“家”是社会属性,“户”是政治属性。从国家维度看,作为社会属性的“家”构成国家形态的组织基础,而作为政治属性的“户”则是联结家户与国家政权的中介机制。正是社会属性的“家”与政治属性的“户”的结合,造就了中国特有的家户制传统。家户概念的提出,并不是简单的概念制造,而是有其独有内涵的,并与一般意义的家庭、宗族概念相区别。与家庭相比,家户强调基于“户”的国家纵向联系。与宗族相比,则更具有普遍性和基础性。乡村宗族的发展实际是明清以来宗族庶民化的结果,且主要集中在我国的东南地区。由于时间关系,在此不做深入的展开。

从起源上看,家户单元是在中国早期政治社会演化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其以独立的个体家庭的产生为基础,并经由“编户齐民”制度而成熟定型。

有研究表明,中国在新石器时代早期已出现对偶家庭。但当时家庭依附于氏族公社,人们尚未形成明确的家庭观念。氏族制度瓦解之后,家庭组织并未完全独立出来,而是被宗族制度所束缚,表现为生产上的“耦耕俱耘”。直到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大变革,随着世卿世禄制的废弃和宗族制的解体,个体小家庭才得以真正独立,并成为中国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与之相对,作为政治属性的“户”则是在国家产生之后逐渐演化产生的。据甲骨文记载,中国在商王朝时期开始出现人口登记,并有了“登人”和“登众”之说。先秦时期曾出现谓之“名籍”的人口登记方式,但登录对象为个人,并非个体家庭。进入战国以后,诸国征战,为掌握人口和财源,各个诸侯国逐步建立起严格的户口登记制度。如商鞅在秦国变法,其内容即包括户口登记制度,其中明确规定:“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秦统一全国之后,户籍管理办法日臻完备,并最终在汉代通过“编户齐民”制度固定下来。

由于“户籍”是以个体家庭为对象编录,因此也就引致了作为社会属性的“家”与作为政治属性的“户”的合流,并最终在秦汉时期产生了中国国家治理的基本单元——家户。在此后两千多年的漫长历史进程中,尽管中国的王朝政治风云变幻,但家户单元却自始至终构成中国政治社会的根基。对此,毛泽东曾说:“百代都行秦政法”。过去,我们更多的关注的是从上层政治制度的分封制到郡县制的转变,但没有注意到基础性制度的转变。即以从宗族为单位到家户为单位的转变。自此以后,中国就转变为一个以家户制为基础性制度的国家。

家户制是以家户为本位的一整套经济、社会、文化制度的集合,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具体来看,家户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涵,即以家庭为单位的组织方式、以家长为主导的关系模式、以家户为中心的观念意识和以户籍为标识的国家责任。

一,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组织方式。

主要指将家庭作为组织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单位。家户制首先体现为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经营方式,其基础是产权的家户所有。从产权归属看,“家产”构成中国产权体系中的最小单元,“拥有财产的群体中,家是一个基本群体。它是生产和消费的基本社会单位,因此它便成为群体所有权的基础”。在费孝通看来,相对于个人产权,家户产权更具有实体意义,“个人所有权总是包括在家的所有权名义之下”。中国过去的产权关系很有意思,实行的是私有产权,但并非个人私有,而是一种家户所有。即以家户为单位拥有财产。对此,林耀华就曾将家户称为“最后的经济单位”。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则从“同居共财”视角加以认识,认为“所谓同居共财,是收入、消费以及保有资产等等涉及到各方面的共同计算关系”,在他看来,“同居共财”是中国人社会生活的“本质性的要素”,“是一种纠缠不清的宿命的关系,与其说它是‘家族生活的常态’,不如说他就是家族生活。”也就是说,“同居共财”关系是具有根本性的。滋贺秀三的《中国家族法原理》是研究中国家户关系的非常重要的著作。

以家庭为单位的组织方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单元,也就是从事生产、经营、消费、分配都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二是社会单元,包括村庄事务、宗族事务也是以家庭为单位组织。如以家庭为单位参与村庄公益、参与村庄防务等。在宗族地区,可能会认为宗族是基本单位。但根据我们的调查,即使是在宗族型地区,家户仍然是高度独立的,二者有清晰的权责划分。对此,林耀华先生在《义序的宗族组织》一书中也曾做过相关分析。

作为基本组织方式的家户单位,拥有高度的自主性。一是佃农对地主的非人身依附关系。二者虽然形成了租佃关系,但主要是一种经济契约关系,不存在人身依附性。二是村庄、宗族一般不介入家户事务。即使介入也有条件,如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很多情况下只有家长请求之后,族长才介入,讲求“不请不去”。三是农民完成国家责任后的高度自主,即所谓“纳完粮,自在王”。也就是农户只要完成了赋税,就具有高度的自主性。

二,是以家长为主导的关系模式

家户制是以血缘家庭为载体的,其建构的基本原则是伦理关系。梁漱溟在对中西方社会进行比较时认为,中国是以伦理为本位的社会。伦理关系并不局限于家庭,但却始于家庭,也以家庭伦理最为重要。梁漱溟为此说:“家人父子,是其天然基本关系,故伦理首重家庭。”伦理关系界定了每个人在家庭中的位置,是家庭长期稳定延续的重要机制。在伦理关系下家庭成员从一开始就具有明确的身份和角色预期,能够给人以安全感和稳定感。正如费正清就说:“尊卑制的一个好处是,一个人自动认识到他在他的家庭或社会中所处的地位。他有一种安全感,因为他知道,如果他履行了指定给他的那部分职责,他可指望体系内的其他成员反过来对他履行应尽的职责。”

伦理关系特别强调父家长在家庭中的支配性地位,构成家户制的重要内涵。在对内关系上,家长是家庭产权的支配者;家长是婚姻、收养、过继等重大事项的决定者;家长决策具有专断性、唯一性,所谓“家有千口,主事一人”。在对外关系上,家长是家庭对外关系的合法代表,土地买卖、租佃、典当均由家长出面。村庄筹资、筹劳首先找家长。官府征兵、征税首先找家长。家户逃税、逃兵,家长是第一责任人。实际上,家长不在,其他人说话都不算数。比如我们在调查中就发现,如果家里是女性在家,陌生人来访问:“有人在家吗?”,回答是“没人!”。明明有人,为什么回答“没人”呢?这里并不是说真的没有人,而是没有能够做主的人。

三,是以家户为中心的观念意识

在个人与家户的关系上,家户制强调个人对于家户的依附性,突出“家户至上”的观念意识。一是个体利益服从家户利益。特别是在涉及家庭个人事务时,普遍以家户利益作为衡量个人行为合理性的依据。人们相信没有家就不会有个人,即所谓“有家才有人,成人再成家”。在婚姻中,子女个人没有决定权,必须服从父母,为家庭的整体利益服务。如在婚姻上个人要服从家庭,讲求“门当户对”、“合两姓之好”。二是个体意识融入家户意识。为了进一步强化家户整体利益的优先性,乡村社会中逐渐形成了整体主义的家户观念和意识。比较典型的如“发家致富”、“光宗耀祖”、“多子多福”。这些观念和意识强调的并非个人的发展,而是家户的发展,并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融入个人的观念意识之中。这种家户主义的观念和意识,从小由长辈灌输,并成为每个个体的信念和行为依据。人们个人的成功与否,是与家户的成功与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四,是以户籍为标的的国家责任

在家户制下,户籍制度成为联系国民与国家关系的纽带,并以此确定社会成员的政治责任。这种政治责任,主要体现为赋税和兵役两个方面。每个家户单元均需要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才能够获得相应的国民身份和权利。“户”的设置定型于汉代的“编户齐民”,通过这一制度国家政权历史上第一次直接掌握了人口,从而建立起了国家与国民的直接联系。对此,徐勇教授就认为,“‘户’是中国独一无二的组织单位。‘家’是社会单位,‘户’是政治单位。‘户’的出现具有革命性意义,这就意味着个人从狭隘的地域共同体中走了出来,成为更大的共同体——国家的成员。”正是由于“户”的政治社会涵义,使得“家户”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家庭”,成为一个政治性的概念。

户籍制度的创设,彻底改变了人们在国家中的地位。个体从原有的依附于氏族、部落而转变为平等的国民。由于所有人都是国家的编户齐民,从而平等享有同样的国家身份与义务,包括占有土地、人身自由、纳税、服兵役等。户籍制度的建立,造成的是“贵贱等级界线的逐步打破和个体家庭逐渐挣脱家族和宗法组织而独立。”王昌斌指出,“从秦汉起,凡是能独立立户,进入地方户口登记序列的人户,统称为‘编户齐民’。编户者,指由国家统一编制;齐民者,指不管是官是民,是农是兵,在形式上,都是平等的。”

接下来,谈一下家户国家的形态与特性。

我们所称的“家户国家”,主要指以独立的个体家户为单位组成的国家,家户制构成家户国家的基础性制度。这里的国家,是包括了人口、领土和政权的政治共同体概念。国家是政治学研究的核心命题。国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受到社会条件的深刻影响。任何一个国家都不是超脱于社会基础之上的抽象物,而是产生于社会并受到社会规制和形塑的政治共同体。

在决定国家形态的诸多因素中,基础性的社会组织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是因为,国家是由具体的人所组成的,并以一定的人的群体作为基本治理单元以实现治理目标。基本单元是组成国家的最小“细胞”,主要指组成为国家机体的最基本、可独立的人的群体。对此,摩尔根认为:“只有通过基本单元的性质,才能阐明整个社会体系。”在他看来,“基本单元的性质决定了由它所组成的上层体系的性质”,“基本单元是怎样的,其复合体也是怎样的。”实际上,中国长期以来也形成了“家国同构”的思想,这与摩尔根的观点是异曲同工的,可以说是中西方国家对于同一现象的不同学术表达。

不同的基本单元决定了不同的社会组织方式,并形成特定的基础性制度。由于历史社会条件的差异和时空的变换,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不同的基础性组织制度,比较典型的包括俄国和印度的村社制、西欧中世纪的庄园制、游牧民族的部落制以及中国的家户制等。如在中世纪的西欧国家,庄园是最基本的治理单位。梁漱溟曾评价,“庄园不仅是一种经济组织,而且是一集体社会。它支配其居民之全部生活,自成一小世界”。在历史上的俄国,构成国家的基本治理单位是村社。通过土地公有、税负共担、社员会议等机制,村社成为基本的社会组织形态,也成为俄国人的精神家园,以至于“侵犯村社就是侵犯特殊的俄罗斯精神”。

不同的基础性制度造就了不同的国家形态,从而形成家户国家、村社国家、庄园国家、部落国家等类型。从基础性制度来看,中国是典型的家户国家,并由此形成其独有的特性。从组织构造上看,家户国家具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集家为国”。也即中国国家以独立的小农家户为单位组成。二是“大国小农”。即一方面是广袤的国家领土,另一方面是是无数个小农家户。家户国家的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强大的国家能力。

家户制最初源于诸侯的争霸需要。在争霸中,诸侯国想要胜出,必须要有足够强大的国家能力。而决定国家能力的关键条件,在于获得足够的赋税和兵源。在分封制下,国家政权无法直接掌握人口,而必须通过层层分封的领主和宗族组织提供国家所需要的资源。为破解这一问题,诸侯国开始推行“分家立户”。在此,所谓“分家”,即通过分家析产,将庞大的宗族大家拆分为一个个拥有小块土地的小家庭。所谓“立户”,是指建立户籍制度,将全国所有的人口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登记记录。“分家立户”是在国家权力的介入下实现的,如商鞅在秦国变法就强调“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史记•商君列传》》)。

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后,“分家立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并最终在汉代通过“编户齐民”成熟定型。此时,国家尽管已经没有了诸侯争霸的需要,但却面临着新的难题:一方面对外抵御周边游牧民族的战争侵扰,另一方面对内实现对一个大规模地域国家的有效治理。这两个问题,对国家能力的要求不仅没有下降,反而提高了。而“编户齐民”制度实现了满足这一需要。实际上,国家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其能力强大与否根本上取决于赋税的有效获取。马克思就曾指出“赋税是官僚、军队、教士和宫廷的生活源泉,一句话,它是行政权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强有力的政府和繁重的赋税是一回事。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本性说来是全能的和无数的官僚立足的基地。”

其次是国家运行的自给性特征。

从组织特性上看,家户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单位,具有极强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因此,尽管上层政权不断更迭,但中国的国家体系仍然可以有效维持,形成“上层多动,下层不动”的格局,也就是一种自我维持和运行的状态。

从结构上看,中国国家治理具有分治特征,其中社会基层以家户为主体实行自治。家户的自我治理,主要体现为经济上的自给自足和家长权威下的自我约束机制。其中,以“孝道”为核心的伦理规则强化和规范了人们的行动,并赋予个体以行动依据。这些社会道德规范通过家规家法或者家长教化等形式进入家户场域,规范和约束个体行为。在个人与家户的关系上,个人依附于家户,并以家户利益为本位,形成家户至上的观念,这又进一步增强了家户的自主治理效能。

同时,家户的自主治理具有很强的历史延续性。这种延续性源于家户单位的血缘性和再生性。一方面,家户制以血缘关系为核心,血脉的延续是家庭存续的第一要务,对于家长而言首要责任是“香火不灭”。因此多子多福、传宗接代的家户自主意识也就自然产生出来,并通过“分家”制度不断实现家庭的再生产。另一方面,家户经济也具有很强的再生性。对于小农家户来说,其主要的缺陷是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很容易受到天灾人祸的影响,以致出现破产。一旦普遍性的破产出现,便可能导致“民变”,从而引发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从历史上,中国的朝代更迭极为频繁,且很多王朝的覆灭都直接或者间接起因于农民的起义。尽管上层容易变动,但小农家户却有很强的再生能力。也就是说,只要给予小块土地,小农家户就能很快从破产中恢复过来。我们调查了更多逃荒和移民型村庄,都有这一特点。对此,主持人陈军亚教授就曾用“韧性小农”的概念对此予以解释,也有很强的解释力。因此,尽管战争创伤极大,但新的朝代建立之后往往很快就能实现社会稳定,并经过有效治理而达到一个更高的治理层次。实际上,中国尽管王朝更迭频繁,但却并非“一代不如一代”,而可能“一代更比一代强”。例如,无论从人口、疆域、财富以及世界影响看,清代都达到了历代王朝的顶峰。究其原因,在于国家的强盛是由社会基础所决定的,只要社会基础仍然稳固,那么通过有效的治理便能产生超越以往的治理绩效。

再者是国家纵向联系的强化。

家户制以独立的个体家户为单位,具有很强的自主性。除家户单位之外,基层社会中无法形成更具内聚力的共同体,也不存在超越家户的普遍性的个人依附关系。相反,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家户之间还具有“竞争小农”特征。例如,每个家户都希望“发家致富”、“人丁兴旺”,并以此建立自己在村落社会中的地位和声望。由此,家户国家中的农户个体横向的联系较弱。总体上看,在家户国家内部,人们以家户为基本的行为主体,横向的依附和联系较弱。当然,这里并不是说不存在互惠关系,但是独立行动的主体仍是家户。

相对而言,家户国家更强调纵向的农民与国家联系。这种纵向联系以户籍制度为纽带得以建立起来。在户籍制度下,家户与国家之间不存在中间的组织中介,而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这一制度创设的初衷在于为国家提供更多的赋税,同时也增强了国家的纵向控制能力,进而增强了民众对政府的依从。对于家户国家的这一特性,秦晖先生就认为,传统中国乡村社会并不是和谐而自治的内聚性小共同体社会,而是大共同体本位的“伪个人主义”社会,与其他文明的传统社会相比,传统中国的小共同体更弱,但这非因个性发达,而是因为大共同体亢进所致。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也提到:“他们(小农)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所以,归根到底,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支配社会。”

接下来再谈一下家户国家的转型与延续。

家户制是一个历史性概念。家户制主要存在于中国的帝制时代,其历史时期大体从战国、秦汉时期至晚晴民国时期为止。滋贺秀三认为,中国在漫长的历史中主要经历了两次社会体制的根本性变革。一是从封建制向郡县制的变革,二是中国的近代化过程。根据这一标准,滋贺秀三划分了春秋以前的“上代”、民国以后的“近代”以及处于中间的“长时代”——帝制时代。我们探讨的“家户制”,主要即指“帝制时代”,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传统时期”。由此,“家户国家”也主要指传统时期或者帝制时期的中国国家。

进入近代以后,作为“家户国家”基础的“家户制”发生了重要的裂变,从而致使形态上的“家户国家”趋于消解。具体来看,“家户制”主要面临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家户的个体化。主要表现为家户意识的弱化与个体意识的崛起。个体主义与家户主义之间面临张力。二是政府的介入。进入近代之后,政府权力日益深入到乡村社会之中,改变了家户的自主治理的传统形态。对此,既有理论主要从两个方面予以解释这一过程。一个是从国家政权建设的维度,认为随着现代民族国家的建设,国家政权开始全面深入乡村,从而介入到小农家户的生活当中。二个是从家户需求的维度,认为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家户的自主治理难以适应现代社会需要,从而产生出新的公共需求或社会风险,从而要求政府权力介入其中,表现为一种的“适应性治理”模式。本人的《家户变迁与政府介入:基于农户的政治人类学考察》一书主要是从第二种逻辑展开的。

尽管形态上的“家户国家”趋于消解,但并不意味着“家户制”的消亡。家户制主要生成于传统农业社会,适用于农业生产,迄今还有相当价值。个体化并不能完全替代家户制。实际上,尽管“家户制”主要存在于传统时期,但作为中国的一种本源型历史传统,其在进入现代社会之后并不会马上消失,而会成为一种文化或者精神基因,潜藏在中国人的观念和意识之中。一旦遇到适宜的条件,这一历史传统还将“复活”乃至大行其道。正如巴林顿•摩尔所言:“在两大文明形态起承转合的历史关节点上,分崩离析的传统社会所遗留下来的大量阶级因子,会对未来历史的造型发生强烈作用。”恩格斯在论及氏族制度的延续时也发现,即使是“被消灭的氏族”也会“复活”,出现“氏族灭亡后产生的替代物”,“这种替代物以特殊的方式证明了流传下来的氏族本能的继续存在”,而且“旧氏族时代的道德影响、传统的观点和思想方式,还保存很久,只是逐渐才消亡下去”。

在中国,尽管经历了漫长而急剧的现代化进程,“家户制”也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延续下来,并对当下中国产生重要影响。例如,对于“家户主义”重要伴生物的“家长制”,邓小平在1980年所作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讲话中就专门提到。再如,自去年以来爆发的新冠疫情,中国在疫情防控上比绝大多数国家的效果要好,其中除了政府制定了有效的防控措施之外,也与家户单位的功能发挥有关。与国外更强调个人主义,中国的个体仍然强调家庭单位的作用,并能约束自身的行为。人们出于家人的安全而安心“宅家”,不给社会和家庭添乱。有一种说法叫“宅家为国”,就是说待在家里也是为国做贡献。在疫情期间,地方政府以家户为单位部署疫情防控措施,要求人们居家防疫。同时,疫情期间人们以家庭为单位相互扶持共度难关。疫情之后,越来越多的人体会到了“家”的亲情可贵,并尝试重新“回家”。这一切都让人意识到“家户制”在现代社会中的遗迹,并仍在无形中发挥着作用。

最后是我的基本结论。

综合前面的分析和考察,我的基本观点包括以下几点:一是社会基础决定国家形态。不同的基础性制度造就不同的国家形态。二是家户制是中国的基础性制度,其内涵包括以家庭为单位的组织方式、以家长为主导的关系模式、以家户为中心的观念意识以及以户籍为标识的国家责任。三是家户国家是指以独立的家户为单位组成的国家,家户制构成家户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家户国家有其自身特性,表现为强大的国家能力、国家运行的自给性特征以及国家纵向关系的强化。四是家户制主要生成于传统农业社会,适用于农业生产,迄今还有相当价值。个体化并不能完全替代家户制。同时,作为一种文化模式或基因,“家户制”已融入到中国人的观念意识之中,并对当下的中国国家和社会产生重要影响。

杨阳(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黄老师今天的主题演讲,表明这个问题自徐老师提出以后,其研究又获得了明显的推进。主题讲演的内容很有启发,但有些结论——特别是细节方面在逻辑上和经验上可能还需要更多的论证。

首先,刚刚黄老师讲家户制度构成基础性政治制度,不同的基础性政治制度造成不同形态的国家。这个结论我原则上同意,但是我们应该看到问题的另外一面。从发生学的角度来看,家户制度本身就是国家以暴力刻意造就出来的。换句话说,家户制不是自然的衍生出来的,不是哈耶克所说的自发的“社会秩序”。在它形成的过程中,国家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个制度一经造就出来,的的确确成为支撑中国传统帝制国家的社会基础。在1980年代思想解放时期,针对传统马克思主义史学认为地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的生产关系是支撑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当时的史学界就有些人提出自耕农才是支撑中国传统帝制国家的基础。家户国家的提法,以及家户制度构成帝制国家的基础这一理论与这个观点之间显然是有一定相近性或者是关联性的。

其次,在传统中国,国家与家户的关系会受到一些其他变量的影响,其中最主要的有两个变量,一个是宗族关系,另一个是租佃关系。关于宗族这一变量,刚才黄老师讲到宗族跟家户之间有明确的权责划分,家族一般不干涉家庭内部的事情,我想黄老师这个说法以实证为基础,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这个说法只是针对宗族内部关系的调节而言,一旦家户与宗族外部发生关系,特别是与国家发生关系的时候,也就是说当涉及家户集体行动的时候,无论是宗族关系还是租佃关系都可能会发生很大的影响——宗族或地主都可能成为家户对外博弈的代理人。因此我们在研究家户与国家的关系时,必须把这两个重要的变量考虑进去。

从历史上来看,东汉到唐朝一直存在着世族制度。翻开《汉书》《后汉书》“能吏”或“酷吏”传,我们都会看到他们政绩中往往都有一条,就是“摧抑豪强”。东汉有位历史学家荀悦曾经讲到西汉时国家税收和徭役都很轻,但是老百姓却没有获益,为什么呢?这个政策红利都已被豪族截留了。大家都知道董仲舒曾说过一句很有名的话“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说的就是西汉豪族垄断土地资源的情况。所以,以世族为核心的租佃关系,构成国家与家户连接中一个重要中间力量,在特定情况下,它可以把分散的家户连接起来形成一种集体行动的力量,这是我们在研究中应该加以考虑的。当然在唐朝以后,世族衰落了,但是租佃关系仍旧对家户和国家的关系构成一定的影响。我之所以强调宗族和租佃关系这两个变量,是因为我们是研究政治学的,聚焦的问题是家户制度与国家治理之间的关系,而这很多时候会涉及农民有组织的集体行动。

再次是规则生成的来源问题。黄老师提到的,以家户为基础衍生出来的规则。

在中国社会中具有原生性和基础性的特点。换句话说,中国社会的原生性和基础性的行为规范或者价值来源自于家户。对这个观点。我原则上同意,以家户为基础衍生出来的规则的确构成了中国传统意识形态或者价值系统的基础与核心部分,也嵌入了中国古代制度和法律体系,成为制度和法律体系所体现和促进的道德,这一点没有问题。

但单单这么说还是有一定的片面性,因为我们必须考虑到中国规则来源的双重特点。它们中一部分是由血缘家庭衍生出的,另外一部分则是在政治领域中衍生出来的。来自于血缘家庭的规则体系,与来自于纯粹的政治领域——特别是争夺天下、逐鹿中原过程中衍生出的规则体系,两者之间存在内在紧张关系。古代的思想家们一直在试图调和这两者的矛盾,根本的方法就是把“国”想象成“家”,我们的许多组织——社会性的、政治性的大都被想象为“家”,人与人的关系被虚拟为家庭式的“血缘”关系,进而形成了我们耳熟能详的“家国同构”的政治思想和政治文化特色。

但“家”毕竟是以事实上存在的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家长的权威既不是基于契约,也不是基于暴力,而是基于血缘。“国”毕竟不是真正的家,不是基于血缘产生的,你无论怎么想象,它的权威最终都是基于暴力。同时,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可能有各种各样的利益纠葛,但是调节他们关系的根本力量是亲情而不是利益。但是在国家范围内(包括社会组织范围内),真正的支配性或决定影响的力量是利益。总之,“家”和“国”,一个是真实的家,一个是虚拟的家。因为国家实质是一个虚拟的家,那么基于“家”形成的规则、意识形态或者是法律制度,就不能真正地、完全地担负其调节各个主体之间关系或支配各个主体行为的功能,很多时候,它们的宣示意义要大于它们的实际意义。

这样一套东西写在经典和法律里面,我称之为“显性规则”。在实践中,面对受利益驱动的由陌生人(没有血缘亲情纽带)组成的一场复杂政治社会,往往会力不从心。换言之,在调整各种关系的过程中,仅仅依靠这套显性规则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一套显性之外的规则——在真实残酷的政治生活中衍生出来的规则。这样一套规则,你可以称之为潜规则,我更倾向于把它称之为隐性规则。总之,在调整中国古代帝制国家时实际存在两套规则,这两套规则之间存在联系,也都同时发挥着各自的功能和作用。研究中国帝制国家的政治行为,我们不能仅仅看到一套规则,还必须看到另外一套规则。

最后,是家户制存在的条件变量问题,这涉及在现代化进程中如何看待家户制的命运,因此也是很重要的。在中国传统帝制国家,家户制能够稳定存在的基础是简单静态的农业社会。进一步说,传统帝制国家那一套治理模式或者治理体系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其前提是简单静态的农业社会的存在。就像黄老师刚才说的,每一个王朝刚刚建立时,这一套制度功能都能够正常发挥,有效性毋庸置疑。只要稳稳当当的延续几十年或者百年左右,就会很快迎来所谓盛世,但是进入盛世也意味着危机的来临。

为什么说这意味着危机的来临呢?在历史上,寿命较长的王朝都建立在大动乱以后,天下大乱消耗了大量的人口。人口减少,人口与土地的矛盾也就消解了。以农村为基础的家户制度必须有充足的土地供应,没有土地,家户制也就没有办法维持。王朝初期,人口少,土地供给充足,家户制度就能够维持和有效发挥功能。但人口的增长是以几何方式发生的,像韩非所言,大父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如果二十五孙每个人再生五个儿子,大家想想这个家庭增加了多少人。原来一两百亩地,七口之家可以维持生活,但是现在就不行了,只能到山间田间湖泊哪个地方去开荒,一旦周边再无土地可以被改造成耕地,就必然会出现人口从农村和农业中溢出的问题。

人口从农村和农业溢出后到哪里谋生?可能是手工业、商业或读书后参加科举,于是,士农工商行业分工会逐渐兴旺。这种溢出所造成的人口流动,会呈现加速的态势,行业分工越来越明显、越来越细,推动城镇发展和都市化进程。逐渐地,社会不再是静态的简单的农业社会。帝国以家户制为基础的治理体系也会随之松动,出现功能失效的问题。例如明朝用来登记家户的黄册,它里面登记着家中有多少人口、土地、农具、耕牛之类等信息。可是当时的财政能力、技术条件等,都不可能经常性的进行人口普查、丈量土地、评估财产等。结果这个黄册直到一百多年以后还在使用,你家的土地正好在河边,河改道你家地没了,但是上面还登记着;你家人口发生了重大变化,上面还登着你家原来的人口,你家早就迁到城市里了,却仍在当地的户籍中。

上述情况说明,大量的人口、家户已经游离于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之外,以家户制为基础的整个治理体系已经不可能再发挥出原来的功效,进一步发展,就是体制和制度的彻底失效、乃至瓦解。总之,人口流动、社会分化、工商业繁荣、城镇化的加速,这些现代性的要素累计叠加——用马克思主义史学话语来说是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会动摇和瓦解包括家户制在内的整个王朝制度系统和治理体系。这个问题,我觉得也是黄老师在研究家户制过程中需要关注的。

肖唐镖(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

我主要基于“家户制”和“家户国家”这两个概念谈些自己的想法。

大家都知道,对于传统中国政治,古人们一直认为中国是“家国一体”的社会,家国一体主要是把家、家族、宗族进一步放大到国家这个层面来理解,其中非常核心的问题就是家族政治或者说宗族政治。徐老师与今天黄老师的发言转换了视角,希望从家户、家户制的角度来重新理解和解释传统中国政治,这是非常难得的,也是一个非常庞大、艰巨而又具有系统性的工程。如何做好这个大工程,我谈些自己的感受,主要有两点:第一,怎么理解家户和家户制?第二,怎么理解家户制的政治学意涵,也就是家户国家的问题。

第一,怎么理解家户和家户制?刚刚黄老师在PPT和讲解中提到,在传统中国乃至当下,家户是社会管理的单元,也是行政管理的单元,它具有双重属性。但我以为,从它本来的意涵来讲,家户还是经济生活的单元,它具有这方面的属性。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农村经济的组织方式即家户非常重要。在传统的农业生产时期,它的组织生产方式的典型形态就是小农经济,也就是说以核心家庭为主的自耕农模式。一般来讲,夫妻二人带着小孩,耕种十来亩左右的土地足矣。当然,说它“足矣”,是因为受到几个方面条件的制约:农业技术、土地制度、家庭的生存繁衍等。在传统时期,因种子、施肥、灌溉和动力等种种条件的限制,核心家庭两到三人的劳动生产力一般来讲只能维持在十亩左右的土地。太大会超出劳动强度,太小又会影响家庭人口的生存和再生产。家户作为传统农业的这种经典模式,在传统中国以及在其他国家长期存在。

到了现代农业时期,在农业科技、生产条件改善的情况下,如果土地制度许可即允许土地的流转和自由买卖,家户经营的规模就会成倍,甚至十倍、百倍的扩大。一个家庭夫妻两人就有可能耕种数十亩、数百亩甚至以千亩计的土地。这时的家户与传统的家户就不同了,它已经是一个中型的甚至是大型的农场生产。这种情况在境外国家的一些农村已经成为常态,但是在咱们国家,由于土地制度等方面的限制,大农场的生产情况还不常见。到现在为止,我国农村常见的还是传统耕作规模的家庭生产以及少量资本下乡后的农场生产。

我想从家户经营以及组织生产方式简单地回溯其历史和现状的情况,就可以看到,一方面家户生产或者说家户经营制度方式,过去是、现在是,有可能未来还是农村地区生产经营的重要模式,当然未来的情况还存在不确定性。我想这是历史上的事实,也有可能是未来的一个大势。

另一方面,在不同的时空背景下,家户制本身的内涵是不同的。比如在传统农业自然经济下的小农与现代农业市场调节下的小农不同,我注意到徐勇老师把现代的小农用了一个新的概念,叫做“社会化小农”。我们还注意到,在西方国家,生产力条件比较发达的国家,他们的农户生产就不能叫做小农,而是一种现代农场式的家户。由此可见,在不同经济社会形态上所谓的“家户”,有着不同的方式和内含。因此,怎样理解以家庭为中心的生产生活方式跟黄老师所说的家户制之间的关系,这是我们理解的一个基础性的前提。

在这个基础上,我想讨论第二个问题,怎样理解家户制的政治学意涵?黄老师在刚才的发言中说到,借用徐老师的话来讲,俄国、印度在传统时期是村社制,西欧的中世纪是庄园制,游牧民族曾经是部落制,还有咱们中国的家户制,并以家户制作为帝制中国“家户国家”的立论基础。不知道我这样理解对不对,一会儿黄老师可以批评指正。对这个立论,从经验的逻辑和理论的逻辑来说,我想有这么几个方面的东西需要做进一步的梳理。

首先,应该更为系统的梳理、分析农业生产中的村社制、庄园制等本身的内部组织形态。换句话说,村社制、庄园制内部是否有更小的生产生活单元,有没有家户形态?这方面值得去挖掘。再比如在村社制、庄园制形态下,历史上有没有一个相对的时间限制性。也就是说,无论是俄国、印度还是西欧,这些形态存在了多长时间?是否有断层或断档?在断档之后,有没有其他的生产组织方式?比如有没有其他的家户形态?这是我们要追问的。再比如,近代以来尤其是进入现代以来,境外国家的农村内部,家户依然是基本的生产生活单元,在这种情况下,家户制同样存在,那么凭什么说“家户国家”只是中国的特色?所有,如果说是中国特色,就还需要进一步的推敲。这是我讲的第一方面的意思。

第二个方面,拉回到中国来讲。按照大家的理解,自民国以来到现在,尽管从1949年到80年代初近30多年的时间里,家户的生产组织方式曾经有过断档,但它一直是中国农村基础性的组织生产单位。刚才黄老师说家户的个体化,家户个体化主要指两个方面,一是家户意识弱化,一是家庭成员个体意识的崛起。随着家户的个体化以及政府的介入渗透,以至于进入近代以后,家户制出现了裂变导致家户国家趋于瓦解,这是中国的经验。从这个表述来看,应有值得推敲的地方。比如,现当代农村地区的家户制与传统时期的家户制究竟有哪些本质性的区别,除了个体意识崛起之外还有什么区别,只是由于个体意识层面的崛起和国家能力等外在因素的变化,就使得作为国家主体的家户因素发生变化了吗?在经验的逻辑或理论的逻辑上都值得细致化的论证。这是第二个方面。

第三个方面,怎样更细致的敲定“家户国家”本身这个大概念。按照黄老师刚才的界定来看,他认为“家户国家”是以三大特性为表征,指的是以独立的家户为单位组成国家,家户制构成家户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它的三大特性是指强大的国家能力、国家运行的自给性特征、国家纵向关系的强化即国家中央集权程度。这些表述也值得进一步推敲。大家知道,国家的物理形态除了土地疆域之外,最重要的是人口或者说国民。人口或国民生存的最基本形态就是家庭和家户。无论是中国也好,外国也好,基本上是这样。尽管有其他的思想家主张消灭家庭,但是从经验层面来讲,家庭还是最基本的形态。

黄老师刚才讲家户制的主要内涵,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组织方式,以家长为主导的关系模式,以家户为中心的观念意识及以户籍为标识的国家身份。如果这样来讲,就要对全球性的家户型态作进一步的比较,这是需要推敲的一点。还有值得推敲的就是“家户国家”的几个特性,刚刚讲的三大特性国家能力、自给自足性以及权力集中性。在人类历史上同时具备这三个特性的国家屡见不鲜,为什么其它的国家形态不能称为“家户国家”呢?为什么只说中国帝制国家的时候才说“家户国家”呢?

如果说要从缜密的角度来看,就需要把家户国家置于国家类型学的谱系来做更为精细的考察。明确它与非家户国家的边界究竟在哪里?当然我们还可以追问,近现代以后,尤其是自民国以来“家户国家”消解后,我们现在进入的是什么样的国家形态?在“家户国家”之前,传统国家又是什么样的形态?这是就中国而言。而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家户国家”如果作为一个概念,能够与之并存的历史的、现实的国家形态还有哪些?

总之,国家形态的谱系应该有更清晰的标准将它逻辑化,我想这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工作,这是家户国家本身的界定方面。再一个需要讨论的是对中国传统政治的理解。学术界在家户制、家户国家与家族政治的比较做的还不多,家户制和家户国家在国家谱系中如何体现与家族政治不一样的地方。这也是需要进一步做的。

谈火生(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政治学系副教授)

我主要谈三点。

第一点感想是关于“家户国家”这一核心概念。先前拜读过徐老师的文章,我开始以为徐老师主要是为未来农村的发展与治理提出一个新的思路,后来发现徐老师和他的团队的理论雄心远远不止于此。关于“家户国家”这一概念,我认为有几个问题需要思考。当我们提出一个新的概念时,我们必须要考虑这一新的概念与既有的概念之间是什么关系?也就是说,它必须比既有的概念有更大的解释力,这样,新概念才具有生命力与合理性。

刚才听黄老师的演讲,“家户国家”这一概念在一定意义上是用来取代“郡县制”的概念,刚刚黄老师也讲到,“家户国家”的概念与“郡县制”在时段上完全吻合。从历史上看,家户制的形成其实是郡县制国家构建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我记得徐老师曾在文章中指出,郡县制以家户制为基础。在想,这句话能否倒过来说:家户制是以郡县制为前提。实际上家户制的建立是一个“编户齐民”的过程,这恰好是郡县制建立过程中的重要步骤与环节,它是郡县制的一个重要部分。假如说家户制是郡县制的一部分的话,那么,我们把家户制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然后冠以“家户国家”这一新的概念的话,我们能否说“家户国家”这一新的概念比以郡县制为基础的中央集权国家更有解释力呢?我们需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更多的考虑和更精细的论证。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家户国家这一提法认为,从秦汉开始直到民国之前,国家的基本形态都是以家户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但实际上,这中间在历史上还有一些变化,比如唐宋转型,在这之前,从东汉到唐代,世族大家在整个国家的运行过程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对于国家形态的影响十分巨大。在唐宋以后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一变化才使我们真正走向现在所探讨的这种比较典型的家户国家形态,我认为对于历史的复杂性我们还需要进行更进一步的思考。

第二个问题是家和国之间是什么关系?家和国之间到底用什么核心词来描绘?比如说,把家看成国的模板,还是把家看成国的模块?这是两个不同的思路。把家看成模板导致的逻辑结论便是家和国是同构关系,国家治理的逻辑按照家庭治理逻辑来运行,它们的治理逻辑是一致的,差别仅仅在于二者的规模是不同的,家是小国,国是大家。但是,假如把家当作国的一个模块,家是国的基础单元,便与上述思路不同。把家当作国的一个模块只能说明家是国的基础,并不意味着家庭的治理逻辑和国家的治理逻辑是一致的。虽然家作为国的基础单元对于国家来讲十分重要,但并不能进一步推导出“家国同构”。模板和模块是两个不同的观点。从黄老师和徐老师文章中,我发现这两种逻辑其实都有提到,是并存的。

从我个人的角度来讲,如果从家户制的角度重新理解当代治理,或者通过重构家户制以实现善治,那么,把家看作国的模板,认为家和国是同构关系,这种思路我认为不是很恰当。但是假如我们把家与国之间的关系理解成模块关系,我觉得这是能够成立的。所以,我不同意家是国的模板这一观点,我认为不应把家国同构作为一个家户制概念的规范性内涵。从这个意义上讲,把家户制作为一个描述性的概念来描述秦汉到明清时期中国的国家形态,这是成立的。但是,我不赞同将它看作是一个规范性的概念,这是我认为可以与黄老师进行商榷的一个小问题。 

与此相关的一个小问题是,黄老师和徐老师特别强调“家和户之间的差别”。家是社会经济单元,户是行政单元或是政治意义上的治理单元。我觉得这个观点讲的非常好,这点对我特别具有启发性。但我也很赞成刚刚萧老师的讲法,这里还有一个关于宗族的问题。当我们讨论家户时,我们区分了家和户,但其实家也有两个层面,一个层次是把家作为核心家庭的家,另一个层次是把家作为家族、宗族的家,这两个层次是不一样的。其实,我们传统思想中有一个重要的提法,叫做“国之本在家”,这句话徐老师在他的文章中也引用了,但这个家并不是家户制中的核心家庭意义上的家,而是家族、宗族意义上的家。那么,从政治学的角度谈到治理时,家族和宗族意义上的家如何进行定位,我觉得这是需要考虑的。

刚才黄老师发言时把村庄事物和宗族事务放在一起,并且把它们看作是家的一个层次,而不是户的一个层次。我觉得这里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是村庄事务和宗族事务能否视为一个东西。在明清时期,“皇权不下县”的情况下,这一时段内起码在南方来讲,村庄事务和宗族事务之间有时是可以划等号的。但是现代这样讲却是有问题的,因为现代国家构建过程中一个很重要的步骤是行政权力或者政治权力向基层的延伸,即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在这一过程中,宗族或家族在整个基层治理过程中的地位被边缘化,这时候行政力量占据主导地位。所以从这方面来讲,黄老师在演讲中对家族事务、宗族事务和村庄事务之间的等同可能有点简单化。如果再结合我们今天的农村的基层治理,依然用家户制作为基础进行思考,问题就显得更加尖锐。

如何思考宗族在我们农村社区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一点很重要,假如处理不好,它很可能是一个负面的因素,成为我们村庄治理过程中很大的负担和阻力。假如我们处理的好,可能会成为助力,帮助我们更好地实现善治。前两年我在调研过程中恰好发现两个截然相反的案例。一个案例是2015年我去广州开会,在广州的下围村调研,下围村是一个单姓村,一个村两千多人都姓郭,是唐代大将郭子仪的后代。但是这个村里有大房、二房等几个不同的房头。前20年间,大房和二房之间的斗争十分激烈,以至于整个村庄都无法治理下去,成为远近闻名的“问题村”。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宗族对村庄治理产生了很大的破坏作用。到2014年以后,这个因素排除后,这个村庄的治理发生了很大的改变,现在这个村庄是民政部的先进典型。从这个由负面到正面转变的例子,可以看出宗族是其中的关键因素。

所以在家户制研究过程中还需要对家进行更细致的区分,把家区分为核心家庭和家族、宗族,然后再来和户做一个比较。尤其要注意家庭、宗族在整个基层治理中所承担的地位和作用。

第三点感想,沿着刚才的逻辑,我很赞成萧老师和黄老师的提法,近代以来家户制逐渐走向解体,改革开放后又逐渐恢复。那么,现代的家户制与传统的家户制有什么区别?而且当我们提及我们现代的治理依旧要以家户制为基础进行思考的时候,我们其实面临了一个非常大的挑战——中国差不多有的两到三亿农民工,这两到三亿的农民工其实给这个以家户制为基础的治理单元带来很大冲击。

大量农民外出务工对基层治理带来两个重大影响。第一个影响,我们的家户制度尽管家的社会经济功能仍然存在,并且仍然十分重要。但是,作为户的治理功能却弱化了。这一现象表现在大量家庭中的男主人外出务工,大量家庭户主长期不在家,家中主要是留守的妇女和儿童,而留守的妇女、儿童和老人没有时间、精力和能力参与农村公共事务。也就是说,这时家户作为农村基层治理单元,它的政治功能受到了极大地削弱。

第二个影响是从我自身经历中观察到的一个现象。有一次我的同学跟我谈到,他的姐姐虽是一个留守妇女,但却牵头在村里盖了一个教堂,而且这个教堂成了村里面留守妇女集体生活的重要场所。这一现象体现出在农村的基层治理过程中公共权威的严重流失。这种情况在北方更为典型,这给村庄治理带来巨大的挑战。

这种情况下,家户制作为基层治理过程中特别重要的基础和基本单元,它的功能如何发挥?我认为这是我们未来需面临的十分严峻的挑战。对于未来如何做,怎么使得户主、男同志离土不离乡,在既能保证家庭基本经济收入的同时又能不离家太远?未来城镇化道路怎么走?农村新的社会组织如何进行重建?我认为,只有在新型城镇化、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后,让大量的农民工回到家中,这样家户制才能真正地发挥作用。从现实的角度来考虑,如果我们把家户制作为思考我国农村基层治理的基础,我们还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做。

    责任编辑:龚思量
    校对:栾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