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分类监管规定修订在即:扣分项七大修改,加分项注重风控

澎湃新闻记者 刘歆宇
2020-04-01 18:41
来源:澎湃新闻

澎湃新闻记者获悉,各地证监局近日向辖区内证券公司发出关于就《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一年一度的券商分类评级是业内颇为关注的焦点内容,获得更高的评级不仅是值得券商骄傲的荣誉,更重要的是,分类评级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券商业务资质、监管检查频率、信用评级机构给出的评级以及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缴费比例等关键要素。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上一次修订是在2017年。证监会在2017年7月6日宣布了对《规定》的十二项修改决定。新规实施近三年后,监管层再度启动修订。

澎湃新闻记者将获得的征求意见稿与现行规则进行对比后发现,总体框架并没有变化,监管层对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的评价仍然将根据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6类指标进行。从分类评级的设置来看,依然保留了A、B、C、D、E五类的分层框架。

修订方向主要针对加分、扣分项的具体指标,整体上看,券商的风控要求变得更高,扣分项增加,加分项也更注重风控建设,不那么注重盈利和营收规模。

此外,征求意见稿的第十八条拟新增:“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者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严重失效,造成严重影响的,可视情节将公司分类结果下调1个或2个级别。证券公司或其股东没有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报告、说明或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及变动情况的,可视情节下调公司分类结果级别。”

扣分项拟进行7大修改

在具体的评价指标扣分项中,征求意见稿做出了不少改动,而且从改动内容上看,扣分的要求变得更严了。

1,第九条第一款拟修改成:“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的,每次扣0.5分。”在现行规定中,仅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等处罚和监管措施的才会扣分,这意味着,券商董监高如果有违法违规行为被罚,也会直接导致公司被扣分。

2,第九条第五款拟修改为:“公司被采取公开谴责,限制业务活动,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暂停核准新业务或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申请,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公开谴责的,每次扣2.5分。”

其中,“或者”后的内容为新增内容,同样是针对券商董监高。

3,此外,第九条还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保荐代表人等主要业务人员因对公司及分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直接采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则减半扣分,累计最高扣5分这一项规定目前只针对保荐代表人,征求意见稿则扩大范围至控股子公司的保荐代表人。

4,另一个趋严的修改内容在于,现行规定要求,证券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母公司合并评价的,子公司被采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则减半扣分,征求意见稿则改为比照证券公司被采取上述措施予以扣分。

5,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证券公司评价期外被正式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限制业务活动等重大行政监管措施,造成严重影响的,按以上原则予以全额扣分。

6,第十条要求,证券公司被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监管措施的,每次扣0.25分;被采取纪律处分的,每次扣0.5分;证券公司被中国证监会授权履行相关职责的单位采取措施的,比照执行。

征求意见稿在这一条的后面新增以下内容:“证券公司的保荐代表人、证券分析师、投资主办人等主要业务人员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等管理人员被直接采取书面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按以上原则减半扣分,下一评价期不重复扣分。”

7,第十二条要求,证券公司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和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存在一定问题,按具体评价标准每项扣0.5分。如已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按本规定第九条执行,不重复扣分。

征求意见稿在这一条中新增了不少内容:

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被实施行政处罚预先告知或者因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且事实情节基本清晰,在评价期外被实施行政处罚预先告知或者被实施限制业务活动等重大行政监管措施预先告知,反映出公司在上述评价指标方面存在问题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对相应的具体评价标准进行扣分,合计扣2分。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从事与自身证券业务相关活动中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被实施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等主要业务人员,因违规代客买卖股票被直接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因违法买卖股票被实施行政处罚,反映出公司在上述评价指标方面存在问题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对相应的具体评价指标进行扣分,每次扣0.5分。

证券公司发生风险事件,造成严重影响,反映出公司在上述评价指标方面存在问题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对相应的具体评价标准进行扣分。

证券公司被其他监管部门或者行政机实施行政处罚,且相关事项涉及证券业务,反映出公司在上述评价指标方面存在问题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对相应的具体评价指标进行扣分,具体扣分标准由中国证监会根据公司违法违规程度确定。

加分项向风控、合规倾斜

在修改扣分项的同时,加分项指标也迎来大幅修改。

按照规定,证券公司市场竞争力符合条件的可以给予相应加分,条件从原本的营业收入、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等改为经纪业务收入,即意味着券商整体营业收入的排名将不再决定是否能获得加分。

此外,在加分排名时,除了原本的前5、前10、前20名可以加分,还增加了中位数以上可以加分的设置。

第十三条列出了七种加分情况:

(一)证券公司上一年度证券经纪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中位数以上的,分别加3分、2分、1分、0.5分;

(二)证券公司上一年度承销与保荐、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中位数以上的,分别加3分、2分、1分、0.5分;

(三)证券公司上一年度资产管理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中位数以上的,分别加3分、2分、1分、0.5分;

(四)证券公司上一年度机构客户服务收入占经纪业务收入比例达到40%、30%、20%,且经纪业务收入位于行业中位数以上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五)证券公司上一年度境外子公司证券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40%、30%、20%,且营业收入位于行业中位数以上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六)证券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中位数以上的,分别加3分、2分、1分、0.5分;

(七)证券公司新业务市场竞争力或者信息系统建设投入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中位数以上且投入金额位于行业中位数以上的,分别加3分、2分、1分、0.5分。具体指标及计算口径由证券业协会根据行业发展情况确定。

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采取本规定第九条第(七)项至第(十二)项所列措施,或者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被扣分的,不适用本条对应业务项的加分,但同一事项在以前评价期已被取消加分的除外。

第十四条的加分项修改方向则显然是突出了券商风控、合规的重要性,相比之下,现行规定的加分标准则是净资本、净资本收益率、净利润是否达标。

按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公司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

(一)证券公司最近3个、4个、5个评价期内主要风险控制指标持续达标的,分别加2分、3分、4分;新设证券公司经营不满三年但主要风险控制指标持续达标的,参照最近3个评价期内持续达标予以加分。

(二)证券公司风险覆盖率达到200%且净资本100亿元以上、风险覆盖率达到150%的,分别加1分、0.5分。

(三)证券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合规管理人员占公司总部员工的比例达到2.5%及以上、2%的,分别加1分、0.5分,具体计算口径由证券业协会确定。

(四)证券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风险管理人员占公司总部员工的比例达到3%及以上、2.5%的,分别加1分、0.5分,具体计算口径由证券业协会确定。

(五)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现全面覆盖境内外子公司、各项业务数据逐日系统化采集、各类风险控制指标T+1日计量与报告、自营账户风险指标实时系统化监测的,加1分。

证券公司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采取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措施或者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被单次扣分2分及以上的,不适用本条第(三)项的加分;证券公司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四款被单次扣分1分及以上的,不适用本条第(四)项的加分,但同一事项在以前评价期已被取消加分的除外。

    责任编辑:王杰
    校对: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