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号房事件”何以发生:韩国法律悖论下的赛博犯罪

戴桃疆
2020-03-29 10:58
来源:澎湃新闻

继去年韩国艺人李胜利Burning Sun事件、郑俊英聊天室事件等性丑闻案后,“N号房事件”再一次刷新了公众对于韩国性丑闻下限的认识。

所谓“N号房”是依托即时通讯软件telegram开设的一系列聊天室,统称“N号房”。以赵周彬(音译)为代表的犯罪者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索要女性资料、照片、视频等,在聊天室内发布,受害女性被称作“奴隶”、“来月经的东西”,部分受害者被要求在身体上刻字、食粪饮尿、将虫子放入性器官,甚至同男性近亲属发生关系。部分受害者在线下遭受性侵,一些聊天室甚至将性侵过程录像上传乃至直播,手法卑劣,性质恶劣。N号房的最高观看人数高达26万人,其中包括大学教授、艺人、体育明星、公职人员等。代号“博士”的赵周彬通过比特币交易等手段从中牟利,警方已从赵家中搜出1.3亿韩元现金,另有是十四名涉案人员因“制作儿童性剥削品”被捕,涉案金额高达数亿韩元。

韩国SBS电视台报道“N号房事件”主犯之一赵周彬。

事件经由媒体公开后,在韩国社会引发极大反响,民众向青瓦台请辩护愿要求公开犯罪者信息和N号房注册人员名单,N号房的观看者在匿名网站上对自己行为的狡辩进一步激化矛盾。消息传入中国,也在中国互联网上激发一系列基于性别视角的讨论。

近些年韩国性丑闻层出不穷,以女性为主导的性别平等运动亦风起云涌,虽引发大规模讨论,但未能切实颠覆韩国性别平等情况。“N号房”的曝光已经让人认识到性犯罪正在向更加隐蔽、更加疯狂的方向发展,但为何性丑闻在韩国层出不穷,除了老生常谈的根深蒂固儒家男权思想、男权对女权运动的反扑等性别议题,根本还在于韩国存在着滋养性犯罪的现实沃土。

法律的放任

在韩国影视剧中,性暴力是犯罪题材中常见的元素,其中很多主人公因法律层面无法实现正义,不得不铤而走险走上私力救济之路。排除阶级不平等、掌握社会资源不对等(“有钱无罪”)导致的司法不公不谈,韩国刑法对性犯罪的处罚力度不足,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刑法在社会层面发挥警示、惩戒、教育作用的力度。

针对性犯罪的相关法条集中在韩国刑法第十七章,其中规定:以暴力恐吓手段强奸的,最低有期徒刑三年起;“类似强奸”(以暴力恐吓手段强行插入嘴、肛门等非生殖器官)判处两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刑不超过一千五百万韩元;强奸致人重伤的,有期徒刑五年起;强奸过程中杀害被害人的,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强奸致人死亡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罚终身监禁;通过欺诈或以武力威胁不完全能力人发生关系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职权胁迫发生关系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一千五百万韩元以下罚金;共犯中的从犯刑罚减半。

在韩国性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缓刑、罚金、社区公益等替代刑大量抵消了本就惩罚力度不强的法定刑罚,而在故意犯罪中,酗酒也构成罪犯抗辩的正当事由。韩国性犯罪处罚宽松,间接放任犯罪行为的发生。

如果对韩国艺人性犯罪丑闻稍加留意,不难感受到刑法处罚力度的强弱对比。以朴有天、朴施厚为代表的韩国艺人在卷入性侵丑闻后大多会反向提告女方侵害名誉权,最后案件不了了之。关于名誉权等规定就在韩国刑法第十八章第一条,侵害他人名誉权构成刑事犯罪的,处两年以上有期徒刑(无需在狱中进行劳动改造),和性暴力犯罪的惩处力度半斤八两。排除社会阶层掌握、调动资源的能力因素,帮助卷入性犯罪丑闻平息案件最得力的助手还要数韩国刑法本身。

《时代新闻》关于朴有天性侵的报道。

儿童在法律上常被视为不完全行为能力人,儿童主张和实现自身性自主权的能力最弱,也最应得到强有力的保护,但直到2012年韩国国会才在民众的抗议声中提高针对儿童性侵的法定基准量刑。这股推动力来自电影《素媛》的主人公,原型人物2008年被成年男性拖拽至厕所性侵,造成严重损害,法官以罪犯缺乏自控能力为由仅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引发民众不满。

在这种轻刑轻罚的总体氛围中,韩国刑法特别重视对儒家伦理和性道德的保护。刑法第十二章针对违反性道德犯罪,项下包括通奸、介绍卖淫、制作传播淫秽物品、公众场合不雅行为。通奸,即婚内出轨,尽管有违道德,但起码符合性自主中成人、自愿、私密三项基本原则,通奸双方均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性暴力犯罪的处罚力度相比差距并不大。《韩国性暴力处罚法》第二条第一项表明,性道德犯罪和性暴力犯罪同样适用于该法。处罚法中对有违伦理道德的性犯罪案件设定了法定加重情节,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血亲的,有期徒刑七年起,强奸姻亲的有期徒刑五年起,强奸被监护人的有期徒刑七年起。结合韩国国情理解,当代韩国仍然没有摆脱“三缘社会”(亲缘、地缘、学缘)的影响,仍然受制于儒家伦常,违反伦常所带来的道德负罪感和所受到的处罚远大于三缘之外的。

换言之,只要人身关系处在非儒家伦常范畴,侵犯他人权益所带来的道德负罪感就会相对低一些。“N号房”事件中将受害人称作“奴隶”并基于受害人真实信息写作色情小说,除了强化性压榨,也通过物化、虚构化的手段将受害人从伦常中剥离开来,降低观看者的负罪感。基于互联网的性犯罪远离道德束缚,韩国法律想要守护的性道德求而不得。

压抑和扭曲

韩国不承认卖淫合法,但也拒绝以法定形式取缔卖淫活动。2016年三月底,韩国高法九名大法官以七比二的绝对优势驳回了以法律形式明令禁止卖淫的提案。大法官采用自由主义立场,即人的完整权力建立在自主能力上,自主就能够运用理性去计划、选择自己生活的方式与目标。国家或社会不能剥夺个人自主。不能认为由于穷人在实际状态中缺乏有效的自主能力,所以贫穷的人就没有从事卑贱职业的权利。卖淫是走投无路的女性最后的谋生手段,卖淫有损于人的尊严,但在生存面前,尊严为价值位阶可以后置。

一个通奸属于刑事罪名的国家,自由主义支持娼权最基础的立场——即人有支配自己身体的自由——已经被彻底否定。韩国大法官反对禁绝卖淫,并通过《性买卖被害者保护法》《风俗营业规制法》《性买卖处罚法》等一系列法律形式对卖淫中的性犯罪问题进行规定,变向承认了卖淫的存在。既然不存在一以贯之的国家自由主义立场,不承认卖淫合法,但同时又拒绝判定违法的暧昧态度本身,就是在变向默许社会对女性的性压榨。这种暧昧态度在社会性道德层面制造了一个界限模糊的缺口。

2004年韩国取缔妓院以后,韩国卖淫活动转向地下。2003年韩国刑事政策研究所的调查表明,在当时韩国有近三十六万男性每天光顾卖淫场所,20到64岁的男性中有五分之一每周买春。韩国关闭卖淫场所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于性犯罪和有涉社会性道德,关键在于艾滋病的威胁。韩国国家健康研究所的调查表明,当时韩国百分之九十四的HIV病毒携带者通过性感染,其中近七成通过异性间性交感染,而卖淫买春是感染的主要途径。

有基于韩国的数据研究表明,买春行为潜在地提高了个体进行更具风险的性行为以及性犯罪的可能,在韩国对卖淫暧昧态度下,只对卖淫行为进行规范化和有针对性地对卖淫行为中的性暴力活动进行打击,无法降低社会整体的性犯罪几率,反而会刺激性犯罪。德国社会主义运动领袖奥古斯特·倍倍尔早在1879年的《妇女与社会运动》一书中就曾感慨,当时“国家管理和监督卖淫不仅使男人确信,卖淫是由国家提供的,而且还使他们相信,卖淫经国家监督势必减少疾病,可以更加助长卖淫业,也使男人越发轻浮。其实妓院不仅不会使人减少疾病,反而使男人更加轻浮,更加大胆。”现当代马克思主义和女性主义的观点普遍认为卖淫贬低物化女性、强化性别歧视,加剧社会和性别不平等。站在自由主义立场上,从个体对身体的自由支配和反对主流文化霸权的角度提倡“娼权”在伦理哲学上或许无可厚非,但对于韩国这样一个既想要通过法律强化、约束儒家文化中的性道德,又要坚持自由主义立场的国家而言,对卖淫的暧昧态度只能进一步扭曲社会整体的道德观念。压抑和扭曲的双重作用力下,变态也许是人的必然。

赛博犯罪

在“N号房”事件中,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成为最令人忧虑的问题。运营者冒充警察恐吓在社交网络上发布大尺度照片的未成年人,索要个人信息,再以散布个人信息为要挟进一步索要更大尺度的资料,逐步加剧性剥削活动。

事实上,在互联网时代,各国针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网络性犯罪活动都成为一个难以根绝且愈演愈烈的问题。2019年2月英国《每日电讯报》报道称,英国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在英国和海峡群岛从事儿童保护运动的慈善机构)NSPCC发布预警称,三年间英国儿童性侵案件中网络犯罪占比已翻三倍,2018年网络案件在全部儿童性侵案件中所占比重为百分之十六。

国际儿童保护民间机构Ecpat2018年发布关于韩国的调查表明,2016年韩国超过六成的九岁以下儿童、七成十一二岁的孩子拥有自己的智能手机,超过五分之一的初高中学生可以轻松通过互联网接触青少年不宜的信息,2017年大韩民国科学技术情报通信部发布的数据表明韩国儿童百分之百接触互联网,韩国性别平等与家庭部的报告表明,四分之三的未成年受害人通过网络结识侵害者。

而基于即时通讯手段传播儿童性剥削视频的事件并非由“N号房”首创。2015年99.2%的韩国儿童使用Kakao Talk软件,11月时任Kakao Talk首席执行官的李锡宇因未能有效阻止儿童性侵/性剥削视频传播而道歉辞职。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3月韩国艺人郑俊英通过即时通讯软件创建聊天室传播性侵视频事件曝光,使用的软件还是Kakao Talk。

Ecpat关于网络儿童性侵/性剥削犯罪的报告最后仅对韩国互联网性勒索苗头进行了预警,报告认为进行性勒索的大部分是韩国青少年。结合“N号房”事件中最开始建立房间的갓갓备考生身份看,报告反映了当时韩国普遍情况。遗憾的是,苗头在当时没有被掐灭,变成了如今的火灾。

对比去年的郑俊英聊天室事件和今年的“N号房事件”,很容易发现其中的异同。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以即时通讯为平台,传播含有性暴力、性剥削的影像,同时从线上发展到线下,性质十分恶劣;不同之处在于,郑俊英聊天室中涉及人员是实名的,而“N号房”具有高度的匿名性,因而手法更加恶劣,更加突破道德底线。但很难通过这一简单的对比推出互联网的匿名性和虚拟身份致使人突破道德底线,互联网本身并不是堕落的因素,人在任何科技条件下都可以成为禽兽,科技不过是一种表现形式。

在韩国层出不穷的性丑闻中,科技所扮演的仅仅是最微不足道一个角色,令人震惊的部分从来都在于人性的恶,而非科技还能如此用来做恶。在韩国当下的社会文化状况下,爆炸性的性丑闻并不会因为一种形式为人所警惕而禁绝。如果说法律是底线的道德这一假设成立,那么它所守护的东西就是道德的底线。韩国性犯罪相关法律守护的是保守的儒家传统性道德,但在司法层面上又站在自由主义立场上维持一种对性交易极其暧昧的态度,为社会性道德的腐化保留催化剂。与此同时,性别文化建构并未因社会运动此起彼伏而荡起波澜,韩国社会一面依赖女性经济创造财富,一面又无时无刻不维系男性的绝对权威,维持甚至不断加剧不平等的状态,这种自我冲突的社会文化建构模式内部具备巨大的戏剧张力,只要这种张力还在,这种戏剧性的大新闻就不会丧失滋养它的源泉。

参考文献:

Cho Seo-young,An Analysis of Sexual Violence-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ex Crimes and Prostitution in South Korea ,Asian Development Perspectives 2018.9(1):12-34。

Ecpat international:South Korea Country Overview-A report on the Scale,Scope and Context of the Sexual Exploitation of Children。

甯应斌:《卖淫的伦理学研究》,台湾社会研究杂志社,2009年5月。

    责任编辑:朱凡
    校对:栾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