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案到宣判仅半天,广西玉林市第二起涉疫情妨害公务案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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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5 12:55

在疫情期间,人在家里呆久了,难免有不同的情绪表现。但是大多数人都可以通过自我调节进行缓释,然而有些人就会钻牛角尖,走极端,行动表现出暴躁、激动的情绪,迁怒、谩骂、砸东西,殊不知自己已经踏破法律的红线。今天,我们请到容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梁东丽为大家以案释法。

案情回顾

2月14日,被告人韦某婷在疫情形势严峻期间,外出到容县黎村镇黎村圩购买生活用品,经过疫情防控监测点时,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暴力抗拒工作人员做登记、测量体温的工作,砸打工作人员,扰乱正常的疫情防控秩序。2月15日,韦某婷被刑事拘留。2月17日,公诉机关依法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韦某婷;2月18日受理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同日提起公诉。2月19日,容县人民法院通过“云”视频系统公开审理被告人韦某婷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韦某婷有期徒刑六个月。该案从立案至宣判仅用半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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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梁远帆:“梁副院长您好,在本案中韦某的表现都触犯了哪些法律?”

容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梁东丽: “为了防止疫情扩散,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是有一部分人还是没有听从指挥。就本案来说,韦某婷从她所居住的村庄外出采购的时候,她在村里已经开具了外出证明,证明她本人是知道受疫情影响,各级政府对居民的出行作了限制。当韦某婷经过她所在的镇上的监测点的时候,监测点的工作人员要求她配合登记和测体温,她没有同意,还谩骂工作人员,随后还用手中的洗衣粉和衣架等物品砸向工作人员,妨碍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韦某婷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韦某婷是在特殊时期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阻碍了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已侵犯了国家正常的管理活动,因而构成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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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样的?”

梁东丽:“按照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韦某婷以妨害公务罪论处。同时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给予适当的从轻处罚。所以我们以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韦某婷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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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了解到,本起案件从立案到宣判仅用了半天时间,法院是怎么做到的呢?”

梁东丽:“我们法院是通过提前介入、快速立案、快速审理等措施办理了该案:为了减少人员流动、聚集、见面交谈,我们通过“云”视频系统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也就是被告人在看守所,法官和检察官在法院的审判庭,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开庭审理。在查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基础上,简化庭审环节,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后当庭进行了宣判,被告人表示认罪服判。整个庭审过程耗时仅10多分钟。这个案件从立案到宣判仅仅半天的时间。” 

(原题为《从立案到宣判仅半天!玉林市第二起涉疫情妨害公务案审结》)

    责任编辑:徐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