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多名退休干部被查
乌兰察布市政府原副市长周明虎
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乌兰察布市政府原副市长周明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个人简历:
周明虎,男,汉族,1958年11月出生,内蒙古卓资县人,大学学历,198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8月参加工作。
1981年8月至1990年9月,乌兰察布盟卓资县财政局工作;
1990年9月至1991年1月,乌兰察布盟卓资县城关镇党委委员;
1991年1月至1995年2月,乌兰察布盟卓资县卓资山镇副镇长、镇长;
1995年2月至1999年1月,乌兰察布盟卓资县财政局局长;
1999年1月至2000年2月,乌兰察布盟察哈尔右翼中旗副旗长;
2000年2月至2002年4月,乌兰察布盟财政局副局长;
2002年4月至2004年7月,乌兰察布盟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2004年7月至2008年7月,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2008年7月至2018年1月,乌兰察布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2018年1月至2018年11月,乌兰察布市政府副厅级干部;
2018年11月,退休。
赤峰市政协原副主席汪洋
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赤峰市政协原副主席汪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个人简历:
汪洋,男,蒙古族,1958年3月出生,内蒙古喀喇沁旗人,大学学历,198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7月参加工作。
1983年4月至1983年10月,昭乌达盟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书记员;
1983年10月至1984年11月,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书记员;
1984年11月至1990年2月,赤峰市巴林左旗人事局目标办副主任;
1990年2月至1993年2月,赤峰市巴林左旗罕吐柏乡党委副书记;
1993年2月至1994年9月,赤峰市巴林左旗矿产局副局长;
1994年9月至1996年8月,赤峰市巴林左旗乌兰坝苏木党委书记;
1996年8月至1997年7月,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党委书记;
1997年7月至1998年3月,赤峰市巴林左旗旗委办公室主任;
1998年3月至1998年11月,赤峰市巴林左旗纪委书记;
1998年11月至2000年11月,赤峰市巴林左旗旗委常委、纪委书记;
2000年11月至2002年1月,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旗委常委、副旗长;
2002年1月至2004年1月,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旗委副书记;
2004年1月至2007年9月,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旗委副书记、旗长;
2007年9月至2008年1月,赤峰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2008年1月至2013年1月,赤峰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3年1月至2018年6月,赤峰市政协副主席;
2018年6月,退休。
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原党组书记、主任云建强
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原党组书记、主任云建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个人简历:
云建强,男,蒙古族,1957年12月出生,内蒙古土默特左旗人,大学学历,1978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3月参加工作。
1976年3月至1980年1月,第六十五军军直通信营班长;
1980年1月至1983年9月,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旗委宣传部干事;
1983年9月至1985年7月,内蒙古大学学习;
1985年7月至1986年3月,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旗委宣传部干事;
1986年3月至1988年7月,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此老乡党委副书记;
1988年7月至1992年8月,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此老乡党委书记;
1992年8月至1994年5月,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交通局党总支书记;
1994年5月至1998年10月,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交通局局长;
1998年10月至2003年12月,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副旗长;
2003年12月至2006年7月,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旗委副书记;
2006年7月至2007年3月,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旗委副书记、统战部部长;
2007年3月至2008年2月,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书记;
2008年2月至2010年12月,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
2010年12月至2013年2月,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列入政府工作部门);
2013年2月至2017年4月,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调研员;
2017年4月,退休。
学好用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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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 人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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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犬只有以下情形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携犬出户时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未主动避让他人、未及时清理粪便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携犬(导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及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虐待、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不文明行为发生前未进行宣传和警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二)对发生的不文明行为未及时予以劝阻、制止;
(三)对拒不改正的不文明行为未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并协助取证。
快乐的校园生活~
来源/内蒙古纪委监委
原标题:《内蒙古多名退休干部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