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贞丰首例涉毒洗钱案宣判

2020-11-11 17:35
贵州

11月10日,贞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江等16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洗钱罪一案一审宣判。该案系贞丰法院办理的首例洗钱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芬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柳某某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与贩卖、运输毒品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该案分别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拘役五个月的刑罚。其中,被告人王某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韩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江患颈椎骨折致下身瘫痪,其雇佣柳某某、冯某某帮忙将毒品拆成零包,多次贩卖给班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等人,由柳某某、冯某某帮助运送。郭某某运输海洛因,王某江为购买毒品进行贩卖向韩某某购买海洛因,之后冯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班某某、韦某某等人又多次将毒品向吸、贩毒人员贩卖。张某某、班某某、龚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罗某某为吸毒人员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被告人王某芬、刘某某在明知王某江从事毒品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的银行卡拿给王某江使用,并用于收取、转存毒资。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芬、柳某某明知被告人王某江从事毒品犯罪活动,为掩饰、隐瞒其性质,提供银行账户给王某江使用,并转移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洗钱罪。被告人王某江、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韩某某等6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郭某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张某某等6人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韩某某、郭某某、班某某、韦某某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贞丰县人民法院对王某芬、柳某某洗钱案的宣判,必将对类似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存取款、转账等方式的洗钱犯罪行为产生震慑作用。贞丰县人民法院依法从重、从快审理判处进入审判环节的毒品犯罪案件,惩处了一大批重大毒品犯罪分子,震慑了毒品犯罪,进一步打击了涉毒违法犯罪行为,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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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速看】贞丰首例涉毒洗钱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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