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风作案!非法捕捞水产品,看看法院怎么判......

2020-10-30 17:02
广西

10月29日上午,昭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及其附带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渔业生态资源修复费用18229.2元。

庭审现场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是禁渔期,仍然驾驶其未经渔政部门备案的钢制船,在桂江昭平大桥河段水域内,使用蓄电池、逆变器和带电线手抄网等电鱼设备进行非法捕捞作业。凌晨5时40分,梁某某停船靠岸时被守候在岸边的昭平县公安局和昭平县农业农村局联合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当场查获钢制船、挂桨机、蓄电池、逆变器、带电线手抄网等工具及渔获物。经称量,被告人梁某某非法捕捞的蓝刀鱼、翘嘴鱼等杂鱼共25市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5元)。

经有关部门鉴定梁某某非法捕捞渔获物25斤,成鱼潜在损失量约为100斤;直接导致幼鱼损失量约为4769尾,幼鱼潜在损失量128850尾。

公诉机关向法庭举证

庭审过程

庭审过程中,梁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昭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严重破坏水生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当庭宣判

据悉,被告人梁某某已将渔业生态资源修复费用18229.2元预交到昭平县人民检察院,后期修复费用将转交有关部门用于鱼苗购买,采取直接放流幼鱼的方式对受损水体进行渔业资源修复。

法官寄语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但像被告人梁某某知法犯法、明知禁渔期内禁止捕鱼、却仍心存侥幸心理、顶风作案的案例仍屡见不鲜,可见人们保护生态资源和学法守法的意识还有待提高,在此呼吁大家一起行动起来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保护我们共同的绿色家园。“金山银山不如我们的绿色青山”,保护自然资源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

昭平县人民法院出品

作者:刘秀莲 雷玉萍

编辑:刘秀莲

审核:陆尚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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