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期 【案件速递】受贿687万元!洪雅县原副县长受贿罪一案公开宣判
2020年10月29日下午,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对洪雅县原县委常委、原副县长杨曲冰受贿案
进行一审宣判。
被告人杨曲冰犯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对杨曲冰受贿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全市两级纪委监委干部,
全市两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干警,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干部,
仁寿县、洪雅县党政机关干部,
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
等共计300余人旁听此次庭审,
接受警示教育。
法院审理查明
2007年至2020年期间,杨曲冰先后利用担任洪雅县发改委主任、财政局局长、副县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审批、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87.824万元。
2007年至2020年期间,杨曲冰利用担任洪雅县发改委主任、财政局局长、副县长等职务便利,为四川某陶瓷公司在项目立项、兑现优惠政策、拨付财政奖补资金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0次收受或索要该公司总经理陈某共计104万元人民币。
2008年至2018年期间,杨曲冰利用担任洪雅县发改委主任、财政局局长、副县长等职务便利,为代某获取某以工代赈项目以及某办公楼空地规划建设项目等提供帮助,先后14次收受或索要代某共计85万元人民币。
2011年,龚某邀约杨曲冰之妻魏某共同出资创办百货商行。时任洪雅县财政局局长的杨曲冰利用职务便利,以该商行作为定点采购地等形式为其提供帮助并收取30%的“感谢费”。2012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杨曲冰先后6次收受龚某所送共计105.924万元人民币。
2008年至2016年期间,杨曲冰利用担任洪雅县发改委主任、财政局局长等职务便利,为江某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事宜上提供帮助,先后15次收受或索要江某共计40万元人民币。
…………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杨曲冰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眉山市洪雅县发改委主任、财政局局长、副县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87.82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中,120万元属犯罪未遂,索贿75万元。对于犯罪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曲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和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理,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审签/ 颜 毅
● 策划/ 莫秀娟
● 文/ 莫秀娟
● 编辑排版/温戈华、莫秀娟
● 摄影/ 莫秀娟
仁寿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第50期 【案件速递】受贿687万元!洪雅县原副县长受贿罪一案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