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本来以为只是感情纠纷,结果...
近日
古田县一男子因感情纠纷
多次殴打、辱骂他人
不仅醉酒驾驶机动车
事后为逃避责任
还指使他人作伪证
触犯三罪
法院判决数罪并罚
获刑十一个月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1日间,被告人程某多次因与被害人叶某某发生感情纠纷而殴打、辱骂叶某某,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后,仍不思悔改,先后多次实施上述行为。
2020年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程某酒后驾驶小轿车行至叶某某家中,下车闯入叶某某家中与叶某某父母发生争执。
叶某某报警后,程某被古田县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经鉴定,程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7.75mg/100ml,属醉酒驾驶。
程某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期间,为逃避刑事追究,通过手机打电话给曾某某,指使其购买红星二锅头白酒,再将空白酒瓶扔到程某停车位置的附近,伪造程某停车后才喝酒的证据。
法院审判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因感情纠纷多次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且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后为逃避刑事追究,又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危险驾驶罪,应予以数罪并罚。
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犯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条链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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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 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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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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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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