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别再乱转微信,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2020-08-18 17:16
安徽

为提高广大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知晓率,更加有效、精确地发动群众举报涉黑恶违法犯罪,依法严惩黑恶势力、深挖彻查“关系网”、“保护伞”,为大家科普你所不了解的扫黑除恶知识。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微信、微博也不例外。近年来全国各地有关微信、微博使用不当导致违纪甚至违法的事件层出不穷,值得警惕。普通公民,有必要从中汲取教训,以免重蹈覆辙!

坚决打击组织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要彻底铲除组织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保障网络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网络水军的危害

近年来,我国网民数量呈爆炸式增长,各种论坛更是雨后春笋般繁荣起来,同时也滋生出网络水军这一群体,他们没有任何原则和善恶之分,只要给钱,就会在网络上帮出钱方大肆发帖混淆视听,损坏别人甚至是国家利益。

有些别有用心的人为了个人利益,雇佣网络水军发消息,把对方的名声搞臭、 抹黑形象,从而增加自己的生存空间。境外一些敌对分子也经常利用网络水军对一些事件进行炒作,引发公众对党和政府的不满,破坏我国来之不易的社会稳定及经济高速发展的局面。网络水军已经成为互联网上的一个毒瘤,危害非常巨大,必须彻底铲除这股黑恶势力。

相关法律依据

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侮辱罪、诽谤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寻衅滋事罪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诽谤、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个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经典案例

案例1:微信群发布不当侮辱言论群主被拘

近期,安徽阜阳界首市男子杨某因不满交警夜晚查酒驾,在一自己建立的微信群中发布“他们傻X吗,下雨还查?一群傻X穷这个样”等侮辱性言语,在微信朋友圈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被当地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2:微信群内不当言论群主被处分

2016年6月27日上午,潜江市部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采取利用微信群传播请愿书,擅自上街游行,聚集请愿等方式,要求政府停止引进奥古斯特项目,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近日,此事件中被给予党政纪处分9人,诫勉谈话5人,批评教育40人。

案例3: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群主获罪

沈阳青年吴某用微信建了一个100余人的微信群。群员马某在群中每天都发布“有大片看”信息,向群员收取数十元会费,每天向交钱的人发送淫秽视频。群主吴某因视而不理,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每一个公民都有可能受到网络水军的恶意攻击,为了净化网络环境,促进社会的和谐,东凤君提醒广大网民,不断加强对事情的分析和判断能力,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做一个具有独立分析能力、认知能力、客观理性的现代化网民,促进网络健康安全发展。

原标题:《「扫黑除恶」别再乱转微信,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阅读原文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