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机关报访吴玉良: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成效显著

张胜军、王卓/中国纪检监察报
2020-08-12 08:28

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图为分组审议现场。樊如钧 摄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家监委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和审议国家监委专项工作报告。就如何推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高质量发展等话题,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吴玉良。

吴玉良指出,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4年6月,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正式建立追逃追赃工作协调机制,设立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把以往分散的职能和力量整合起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构建起上下贯通、横向协作、内外联动的工作体系,各地党委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推动追逃追赃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从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实践看,党中央的鲜明立场、坚决态度和强有力领导,为做好追逃追赃工作提供了根本保证。”

“国家监委的专项工作报告非常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引起了热烈反响,与会同志给予了高度评价。”吴玉良说,报告好源于工作做得好。国家监委成立以来,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成绩突出,已成为党和国家的一张“亮丽名片”,进一步彰显了党的领导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进一步坚定了全体中国人民的“四个自信”;兑现了党中央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庄严承诺,回应了社会关切,赢得了党心民心,巩固了党的执政基础;对腐败分子形成了强大震慑,遏制住了外逃蔓延势头,为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了有力支撑;把追逃追赃工作纳入外交工作格局,主动设置追逃追赃议题,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占据了道义和法律制高点,为全球反腐败治理作出中国贡献。

吴玉良表示,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形成了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也开启了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新篇章。“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深入推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带来制度优势。监察法专章规定反腐败国际合作,明确了国家监委依法履行统筹协调反腐败国际合作的职责,追逃追赃工作责任主体更加清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陆续出台,开展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基础性、关键性法律依据更加充分。”

吴玉良认为,在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过程中,国家监委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断提升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追逃追赃工作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从法治角度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充分运用监察法赋予的权限,依法调查外逃人员职务违法犯罪问题,依法提请有关机关采取调查措施,依法收集和固定证据材料,确保取得的证据符合我国和逃犯所在国的法律要求。二是加强自身法治建设,制定《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反腐败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规定(试行)》,细化调查措施的审批权限和流程。三是深入研究域外法律和国际规则,与多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司法协助条约、资产返还与分享协定等,积极开展对外执法合作,综合运用引渡、遣返、境外缉捕、异地追诉等法律手段,将外逃的腐败分子缉拿归案。

吴玉良表示,当前,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不断巩固发展,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追逃追赃工作同样面临许多风险挑战。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境外追逃追赃工作变得更加困难、曲折。在追逃工作方面,目前尚未追回的外逃人员多是难啃的“硬骨头”,追回难度较大。在追赃工作方面,跨境转移赃款行为日益隐蔽,境外赃款查找难、冻结难、追缴难问题比较突出。在防逃工作方面,随着监察对象大幅增加,基层和国企、金融机构特别是境外分支机构防逃压力加大。与此同时,配套法律有待完善。

吴玉良表示,专项工作报告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6条考虑,只要落实这些工作要求,继续坚持我们已经形成的有效经验和做法,追逃追赃工作就一定能够实现高质量发展。

(原题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成效显著  访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吴玉良》)

    责任编辑:张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