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借助诉讼实现隔代探望孙辈

方青、李琴芬、沈佳燕
2020-08-12 19:39
来源:澎湃新闻

现代社会人口流动性增强,家庭观念较之以往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夫妻关系的紧张化往往导致传统的祖辈孙辈“隔代亲”现象日益突出。在夫妻关系破裂后,(外)祖父母同样承受着骨肉至亲分离的痛苦。然而,亲情伦理及家庭观念的日趋淡薄,在现实中引发了大量的隔代探望纷争,不少老人为缓解思孙之苦只得求助于司法。

在隔代探望权的纠纷中,法律依据严重不足,法院最终往往面临着情与理的艰难抉择。也正是基于无法轻易达成共识,隔代探望权最终未被写入《民法典》,依然停留在个案层面的司法保护。

那么,对于那些与孙辈有着深厚感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看望孙辈受阻的情况下,如何获得法院的支持呢?综合审判实践,有如下几种情形可以着重考虑。

1.(外)祖父母代替已死亡或无抚养能力的子女尽了抚养义务

此时(外)祖父母与孙辈建立起了强烈的实质关系,比如代替已死亡或因犯罪被判决剥夺自由、罹患重病等原因无力、无法抚养未成年孩子的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如在贺某诉明某探望权纠纷(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典型案例精选(2008-2011)》)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指出,虽然我国婚姻法将探望权的主体规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但在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依照《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代替自己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尽抚养义务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值得指出的是,此观点也见诸2016年《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三条。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2.(外)祖父母在较长时间内抚养照顾过孙辈,与孙辈感情深厚

如在重庆市渝北区(2016)渝0112民初564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探望权系亲权的延伸,(外)祖父母的亲权同样应予保护。丁某从出生至其前往德国居住,在长达九年多的时间里,一直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居住,且由其抚养,双方之间建立了深厚的情感。丁某离开祖父母前往德国后,也时常通过微信向其表达回国探亲的意愿。祖父母正确地行使隔代探望权,本质上既符合探望权的伦理价值取向,也符合社会善良风俗。

3.失独老人主张隔代探望

如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1696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探望第三代是失独老人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能够抚平失去亲人的心理创伤,有利于老人身心健康。且隔代探望权的行使,能使未成年孩子失去母爱关怀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有利于其亲情观念和关心他人等良好品德的养成及健康成长。

又如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3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书指出,探望孙辈应视为失独老人应有之权益,且可与孙辈享有代位继承权之法律原理相对应。

在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25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同时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一、二款,即“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的规定作为支持隔代探望权的法律依据。

而诸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民终字第01904号等案的民事判决书同时强调了允许失独老人隔代探望、和谐共处履行监护职责与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相符,亦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与发扬。

4.未成年(外)孙的意见对隔代探望权的影响

此外,法院也会适度考虑未成年(外)孙对(外)祖父母要求探望的意见。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对探望事项表达意愿与意见。虽然未成年(外)孙的意见或利益并非法院判断隔代探望权的唯一依据,但若其表达反对意见,则允许隔代探望将有利其身心发展的推定便不再成立,将对隔代探望权的行使产生一定影响。

如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3民初3603号案件中,陈某代替死亡的女儿对外孙段某尽了一定的照顾义务。但鉴于双方生活习惯、思想观念存在较为严重的分歧,且段某明确表示不同意每月前往陈某家中居住,提出可在父亲的陪同下每季度在公共场所与陈某见面一次,法院最终未完全认可陈某主张的探望方式,而仅判决陈某可在段某由其父亲陪同的情况下每周与其见面一次。

隔代探望权纠纷的审理,集中体现了司法在家庭自治关系失衡后的介入与调整,但旷日持久的诉讼、对簿法庭的冲突,也在无形中加剧了老人与晚辈之间的裂痕,使未成年孩子处于两难境地。在此种意义上来讲,寻求司法保护手段对于修复家庭关系来讲仍然是末路之举,因此制度化地建立完整的隔代探望权制度,积极回应老人的正当诉求,唤起沉默已久的亲缘与家庭观念,仍然应是未来立法不可忽视的重点。

(作者方青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琴芬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沈佳燕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实习生)

    责任编辑:蔡军剑
    校对:施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