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自己银行卡的钱出来花也有错???

笑话!我们从自己银行卡里取出的钱,谁说不能用?

为了一笔钱吵得不可开交
乍一看
这貌似是一起再普通不过的经济纠纷
然而在这背后
隐藏的却是和信用卡相关的犯罪行为


2020年6月,李某委托杨某帮忙购买一些他人的银行卡,杨某又找到唐某帮忙。
但是这些卡得去哪买呢?

这招果然有用,一天,三个还没成年的男孩找到唐某“应聘”。
最终,唐某以一套500元的价格,向三名男孩购买了银行卡、U盾和电话卡,并将购买的“三件套”通过杨某转交给李某使用。
事情的发展开始戏剧化了……
没过多久,三个男孩去银行对卖给唐某的其中两张银行卡进行了挂失并补办。
为啥?
因为他们偶然发现里面不知为何多出了一笔钱,三人用补办的新卡将钱取出后,花得很开心。


民警对该案中的银行卡信息进行查询时,发现三个男孩办理的银行卡已涉嫌电信网络诈骗,先后被外地公安机关进行过止付和冻结。
于是乎,幕后的“黑手”被牵出来了。
杨某、唐某买卖银行卡并提供给他人用于电信诈骗的行为,李某购买、持有多张他人银行卡的行为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目前,杨某、唐某已被刑事拘留,李某已被追逃,案件正在办理中。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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