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罗翔讲《刑法》,才发现这么多年我一直在社会上裸奔

2020-08-04 13:56
湖北

原创 书单君 书单

知乎上有个问题:有哪些以为是小罪,其实是重罪,判刑很重的案例?

这个问题之下,暗含着一种焦虑:我会不会在不知情的状况下犯罪,承担严重的后果呢?

要避免这种悲剧,最稳妥的办法,当然是研读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嗯,书单君知道你没兴致也没时间,所以还有第二种办法,那就是读读今天我分享的这本新书:《刑法学讲义》。

别看书名很严肃,其实这是一本写给非专业读者的刑法普及讲义。它的作者,正是今年火遍全网的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罗翔老师。

这本《刑法学讲义》里,囊括了非常多“事小罪大”的案例,不仅能让你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还能更深刻地理解法律的价值和意义,用法学的思维看待生活。

不知者有罪还是无罪?

有哪些行为看似是小罪,其实判刑很重?

上月初,罗翔老师就曾在知乎回答过这个问题。

他举了一个案例:河南一名农民秦某,发现农田附近的山坡上长着类似兰草的“野草”,干完农活回家时就顺手采了3株。可他没想到,自己采了几根“野草”,却被森林公安抓捕拘留了。

原来,这几株“野草”是兰属中的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最终,秦某被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这起案件,让很多人颇受触动:一个无心的行为,怎么就成了犯罪?

在《刑法学讲义》的第25节开头,罗翔老师提了个问题:不知者有罪还是无罪?

在现代社会,法律上有很多细枝末节的法条,是专业人士都不一定清楚的。比如,法律规定的珍稀物种那么多,连专家学者也不全都了解,要求公众知晓所有的法律显然不现实。

那么,该怎样看待和平衡“不知法而误犯”的案件呢?

书中提到了一起“教授传播性病”案,颇为微妙。

1990年10月,黄教授嫖娼被抓,虽然他患有梅毒,但当时传播性病只是治安违法,而非犯罪,因此只受到了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行政拘留15天。

没想到他恶习不改,一年后,又一次在嫖娼时被警察抓获。

可这次,因为1991年9月出台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已将传播性病规定为犯罪,检察机关以此罪对他提起了公诉。

一审中,法院根据新的《决定》,判处黄教授4年有期徒刑。

黄教授提起上诉,提出他并不知道性病嫖娼构成犯罪。二审时,法院采信了他的辩解,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处他无罪。

在这起案件中,黄教授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并且在这两次被捕期间,曾因讲学出国3个月,在当年的情况下,他显然不大可能知道,短短不到一年内刑法会发生变化,自己的违法行为已经上升为犯罪。

现在,书单君来帮大家划一下这起案例的两个重点:

首先,千万别以为传播性病“事情不大”,这是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0条的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其次,对于无法避免的法律认知错误,不知者无罪。

在这个小节的最后,罗翔老师写道,虽然“不知者无罪”可能会导致有人以此逃避惩罚,但若因此废除这项规定,将酿成更大的法律漏洞,让无辜者受到不应有的刑事处罚。

为了避免“免责”被滥用,可行的办法是,对法律上的认知错误,举证责任由被告人承担,如果被告人无法提出充分证据,来证明自己无法避免出现认知错误,就要为自己的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任何法律都注定存在漏洞,关键是我们该如何去弥补,使法律在国家追诉犯罪和保障公民之间达到平衡。

勿以恶小而为之

平时浏览社会新闻,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类似“涉案金额较大,已构成犯罪”的说法。

可是,金额多少算大呢?

翻看《刑法学讲义》后,书单君发现我以为的数额较大,和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是不一样的。

就拿一般的盗窃来说,只要一次盗窃人民币1000至3000元以上,就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

以书单君居住的城市北京为例,数额较大的标准是2000元,这钱在四环内连间小次卧都租不到,却能让小偷在监狱里住上最多3年。

情节恶劣,或偷盗的对象为弱势群体,比如孤寡老人、残障人士,标准数额减半。

并且“多次盗窃”(两年内盗窃3次以上),无需数额较大,就可入罪。

所以那些经常偷盗内衣裤的变态们,别以为内衣不值几个钱,自己就会没事儿。

还有电信诈骗案,全国的统一数额标准是3000元,即使数额难以查证,只要查明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就能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若诈骗致人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将从重处罚。

《刑法学讲义》中有个特别令人心碎案件:

2016年8月,女孩徐玉玉被电信诈骗犯以发放助学金为幌子,骗走了全部学费9900元。

报警后,徐玉玉在回家的路上心脏骤停,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警方查证,诈骗她的6名罪犯,在一个月内以助学金为名累计骗了3万多元,其中最大的一笔就是这9900元。

虽然涉案金额远未达到“特别巨大”的标准(50万),但情节严重。

2017年7月19日,法院一审宣判,主犯陈文辉因诈骗罪、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被判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五名被告,被判3年到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徐玉玉案庭审现场>

然而在《刑法学讲义》中,也提到了一些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却不应被重判的案例。这些案件又是怎么回事呢?

比如,韩某在给人运送家具时,顺走了客户放在桌上的手表,没想到这块表竟然价值50万,属于盗窃金额特别巨大,按刑法规定,起刑点应为10年以上。

但判处韩某10年的重刑,却是不合理的。

因为在这起案件中,韩某出身农村,年纪不大,只有初中文化水平,刚到北京打工两年,身边相处的人也都是和自己一样的工人,并不具备判断手表价值的能力,盗窃这块手表时,他以为其价值不过千元左右。

罗翔老师在分析这起案件时写道:无论是数额较大还是特别巨大,都是具有价值判断的内容,都应该按照行为人所属群体进行一般化的判断。

因此,只能按照“盗窃金额较大”来追究韩某的刑事责任。

如果还是想不通,或许下面这个问题能让你更加感同身受。

王五喜欢吃狗肉,有天他偷了条狗回来,炖熟吃掉了。结果,这其实是一条价值百万的名犬。

如果你是王五,在偷吃狗肉的时候,会知道它的价值吗?

罪刑相当,需要主客观的考量,刑罚的轻重既要考虑罪行客观的危害性,又要考虑行为人的特殊情况。

出于善意的犯罪

一个人如果出于善意,有没有可能犯罪呢?

答案是肯定的。

前年热映的电影《我不是药神》,故事的原型是陆勇案。

2004年,已被白血病掏空家底的陆勇通过朋友得知,印度有一种抗癌药“格列卫”的仿制药,药效差不多,每盒却比格列卫便宜两万多元。

在验证药效后,他无偿帮很多病友到印度团购此药,为方便给印度汇款,他从网上购买来了信用卡,交给印度公司作为收款账户。

2014年7月,沅江市检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对陆勇提起公诉。

他的数百名病友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陆勇免予刑事处罚。经媒体报道,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直至2015年1月,检察机关向法院请求撤回起诉,陆勇才得以摆脱牢狱之灾。

尽管此后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重新界定了假药劣药,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以假药论处,但“药神”们并不能高枕无忧,他们仍可能被处以其他罪名。

在《刑法学讲义》中,罗翔老师提到,在一个精致的法律技术主义者眼中,《药神》的主人公,就算不再受《药品管理法》所限,也触犯了至少两条罪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非法经营罪。

因帮朋友或为自己购买抗癌药品,触犯走私罪的案例,并非少数。

多年前,罗翔的一位同学在某地司法机关工作,负责办理海关走私案件,其中不少就属于这种情况。

按照法律,他不但要将这些人的药品没收,还得送他们入罪服刑,面对“嫌疑人”们绝望的表情,煎熬之下,他最终选择了离开这个岗位。

在这本书里,罗翔老师多次提到过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法律永远都有滞后性,虽然不少司法机关都存在机械司法的问题,但我们应该明白:

刑法是道德的最低底线,也是最严厉的惩罚手段,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但一种道德上被容忍甚至鼓励的行为,一定不是犯罪。

如果只是把法律当成工具,不考虑天理人情,那么司法的公信力将大大降低。

在写这篇文章之前,书单君有幸得到了一次邮件采访罗翔老师的机会。

看过他的网课视频的朋友,应该对“收买被拐妇女最重判3年而买熊猫至少判10年”的对比,还有印象。

每当大家觉得某个案件中,罪行恶劣程度与刑罚不匹配时,总是会有网友总结说:“法律是一种工具”。

当我问罗翔老师怎样看待这样的总结时,他说道:

我个人认为,法律人眼中的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工具,还具有超工具的价值。

如果法律仅仅是一种工具,只在有用的时候拿来用,没用的时候就轻易抛弃,那对于我们学习法律的人而言,无疑是一种重大打击。

我们相信法律依然有独立的品性。法治依然是社会诸多治理方式中一种最不坏的方式。而且法治的两个基本要义:良法而治,普遍遵守,具有独立的价值,而不仅仅是一种工具性的价值。

其实,对应“有哪些以为是小罪,其实是重罪,判刑很重的案例?”,在知乎上还有一个镜像问题:有哪些以为是重罪,其实是小罪,判刑很轻的案例?

但在看完这本书后,我想无论是哪个问题,都体现了书里不断强调的一句话:法律是一种平衡的艺术。

它不应激进或保守,而是在诸多对立价值中寻找一种平衡。

而阅读这本《刑法学讲义》,虽然无法让我们成为刑法专家,却能学会用法学的思维去看待现实世界。

只有这样,在如今的法治社会,才能“从心所欲,不逾矩”。

主笔 | 清凉油 编辑 | 黑羊

图源 | 图片来源于网络

原标题:《看完罗翔讲《刑法》,才发现这么多年我一直在社会上裸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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