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换人生28年”事件,谁来“买单”?

2020-08-03 13:49
山东

作者:医法汇

近日,“错换28年人生”事件再次引起争议。据封面新闻报道,“错抱婴儿”事发地——河南大学淮河医院院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家属提出了800万的赔偿请求。对此,家属称医院造谣,该事件再次成为网络关注的热点。“错抱婴儿”事件是一起因医务人员未能严格执行医疗规范,疏忽大意而人为造成的悲剧。能否拥有自己的亲生骨肉,对每个家庭至关重要,婴儿出生的家庭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以及今后的人生的影响也是难以估量的,这起两个家庭“错换28年人生”的“悲剧”应由谁来“买单”?其背后又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医法汇医事法律团队张勇律师就此事件进行了相关法律解析。

一、本事件中的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

“错抱婴儿”事件虽然发生在28年前(1992年),但是当时对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的管理制度还是较为健全的。卫生部分别于1982年4月7日、1992年3月7日下发《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医院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这三部规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全国各级医院规范管理,提高医院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对新生儿分娩后的管理方面也做了详尽的规定,《医院工作制度》明确规定,产妇分娩后,接产人员应当及时、准确的填写产程、临产、新生儿和出生证等记录。新生儿处理完毕,要抱给产妇辨认性别,进行全身检查,测验脚印、手圈、点眼等。新生儿的手圈、床及包被外面,均需标明母亲姓名、新生儿性别以便识别。医务人员每次交接班除书面报告外,要巡视新生儿逐一口头交班。由此可见,如果医务人员能够按照制度流程执行,完全可以避免“错抱婴儿”事件的发生,这是医院管理不规范、流程执行不严谨所造成的恶果,给两个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医院的过错是非常明显的。

二、两个家庭如何向医院索赔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双方自愿协商;2、申请人民调解;3、申请行政调解;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同时医疗机构也应当告知患方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引导患方理性维权。

从目前媒体报道的信息来看,医患双方的争议较大,调解解决的可能性较小,很有可能会“对簿公堂”。因医院的过错,导致两个家庭的父母与亲生骨肉分离达28年之久,医院的过错行为不仅侵害了两个婴儿的亲生父母抚养、教育自己子女的权利,同时也侵害了两个婴儿接受亲生父母的抚养、教育的权利,并由此导致两个家庭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两个家庭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错抱婴儿”事件已经历经28年,两个婴儿均已成年,他们与双方父母均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18条亦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从法律竞合的角度讲,当事人起诉的案由可以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错抱婴儿”事件中,医院违反了妥善照看新生儿的合同义务,导致抱错孩子,母子分离28年,给两个家庭造成了损失,属于违约。因此可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依《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医院的违约责任。但是“错抱婴儿”事件有其特有的属性,当事人所受伤害往往偏重于精神损害,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一般不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因此建议选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案由,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亲子鉴定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

三、关于乙肝防护问题

“错换人生28年”事件双方还在当时医疗水平是否能进行乙肝防护等问题上存在分歧。该案中被‘错换人生28年’的小姚,其生母携带乙肝病毒,因为‘错抱婴儿”事件的发生,可能导致在出生时没能打乙肝疫苗阻断针,导致小姚病情从乙肝发展成癌症晚期,那么小姚的肝癌晚期是否和抱错婴儿有直接关系呢?

据百度百科数据显示,我国有7—8亿人曾感染乙型肝炎病毒HBV,占全国人口的57.6%。而每年因乙肝相关死亡30万例,占传染病死亡第1位。我国目前有HBV携带者约9600万,女性占40%,孕妇携带乙肝病毒约5-10%,围产期母婴传播是HBV最主要传播途径之一。但自采取新生儿注射乙肝疫苗和高效价乙肝免疫球蛋白联合免疫以来,婴儿感染率已明显下降,但仍有约10%的婴儿阻断失败。母婴阻断失败的主要原因是宫内感染,而发生宫内感染的婴儿目前尚无补救措施。孕妇血清中HBV-DNA载量与母婴传播呈正相关,降低母血病毒载量能降低宫内感染的风险。阻断母婴传播是乙肝的源头预防。

从媒体报道信息来看,小姚患上乙肝很有可能是通过母婴传播的方式,而母婴传播是有可能被阻断的,如果医院及时进行母婴阻断,就有90%成功率。

我国在1989年9月1日实施的《国传染病防治法》建立了“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1991年10月25日施行的《全国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实施方案》规定,自1992年1月起,在全国推行新生儿和学龄前儿童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工作。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母亲的新生儿第一针可使用30微克,第二、三针用10微克。经济条件许可,对单纯表面抗原阳性或表面抗原及e抗原双阳性母亲的新生儿,可用高效价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加3针10微克或单纯用30微克3针免疫接种””,故可以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母亲的新生儿”进行基础免疫和加强免疫。即使“被报错”的小姚养母不属于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母亲,但依据当时《全国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实施方案》规定“不做孕妇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筛查的地区所有新生儿使用10微克三针免疫接种”“表面抗原阴性孕妇的新生儿,仍可用10微克3针免疫接种”。小姚出生时(1992年6月15日)乙肝疫苗接种工作已在全国推行6个多月,如果医院当时按照规定对“抱错”的小姚进行乙型肝炎疫苗接种,也许今天的悲剧就不会发生。

“错换人生28年”事件对医院也是一种警醒,敬畏生命,是医生的第一品格。诊疗过程中容不得一丝的失误和大意,尽心为安全而守护,尽责把隐患屏除。今年6月1日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对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行业标准以及医学伦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合理进行检查、用药、诊疗,加强医疗卫生安全风险防范,优化服务流程,持续改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杜绝类似“悲剧”重演!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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