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检察长同台办案!烟台这起故意伤害案判了...

2020-07-03 16:26
山东

6月29日上午,长岛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长岛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史某故意伤害犯罪案件,审判长由长岛县人民法院院长担任,长岛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某在长岛客船上,因行李收费问题与船员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致船员轻伤二级。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史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庭审前,经过合议庭耐心细致的工作,被害人与被告人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

庭审中,经过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案件事实得以理清,整个庭审依法进行、规范有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该案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在司法改革背景下,无论是法院院长还是检察院检察长,抑或一线办案人员,审理和公诉案件都是其首要职责。“一把手”亲自审案、亲自公诉,将是一种常态,也是职能的回归。

烟台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要求,积极推进认罪认罚制度,将院庭长办案作为提升司法能力、改进审判作风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充分发挥领导示范带头作用,努力带动审判质效全方位、多层次提升。

来源:长岛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院长、检察长同台办案!烟台这起故意伤害案判了...》

阅读原文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