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最高检第四检察厅长郑新俭:为合法金融创新提供司法保障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邵克
2020-05-23 06:52
来源:澎湃新闻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三大攻坚战之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

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检第四检察厅(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郑新俭接受了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专访。郑新俭说,过去一年,金融犯罪案件始终处于高发多发态势,传统非法金融活动势头不减,新型领域金融犯罪风险持续上升,金融犯罪案件呈现类型多样、犯罪手段翻新、犯罪波及面广等新特点。

专访中,郑新俭回顾了过去一年检察机关惩治金融犯罪以及积极主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情况。针对打击证券期货犯罪,郑新俭还谈到检察机关为适应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工作特点所做的专业能力建设努力,“检察机关将依法惩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欺诈活动中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行为,对于为造假提供帮助的中介机构,涉嫌犯罪的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郑新俭还表示,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金融创新,检察机关依法予以保护。对于“伪金融创新”依法惩治,也有利于为有益的、合法的金融创新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防止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乱象。

“金融犯罪案件始终处于高发多发态势”

澎湃新闻:过去一年里,金融犯罪呈现何种新态势?检察机关在惩治金融犯罪上有何新举措?

郑新俭:过去一年,金融犯罪案件始终处于高发多发态势,传统非法金融活动势头不减,新型领域金融犯罪风险持续上升,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危害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批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案件19758件29380人,同比分别增长24.32%和30.71%;起诉20724件40037人,同比分别增长8.75%和24.81%。从案件情况看,金融犯罪案件呈现类型多样、犯罪手段翻新、犯罪波及面广等新特点。

一是犯罪类型多样,新领域新类型犯罪案件不断出现。随着金融投资渠道不断拓展,犯罪分子的触角在不断延伸,涉及到人民群众日常投资活动的方方面面。除传统类型的金融犯罪外,网贷平台成为重灾区。同时,各种假借金融创新、新兴投资之名实施犯罪的案件层出不穷。有的在经营私募基金、投资养老、贵金属投资、艺术品收藏、邮币卡交易等常见金融投资业务时采取欺诈手段;有的借助金融领域甚至其他领域的新技术、新概念、新产品诱骗社会公众;有的针对网络支付、网络购物等互联网经营活动实施犯罪。

二是犯罪手段翻新,隐蔽性、迷惑性增强。科技进步在推动金融创新发展进步的同时,也成为不法分子实施金融违法犯罪的工具和伪装。一些不法分子借助网络平台开放性、跨时空性、隐蔽性的特点,打着金融创新、创业创新、响应国家产业政策等旗号,运用互联网金融、区块链、虚拟货币等各种新概念、新名目深度包装传统金融犯罪,逃避法律监管,欺骗社会公众。这些犯罪手段隐蔽性、迷惑性强,给准确识别定性和及时发现查处造成不少困难。

三是犯罪波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涉案区域范围广泛,涉众型犯罪数量上升,尤其在互联网的作用下,往往波及全国各地,跨域化、网络化特征明显;受害人数众多,受损群体涉及各个年龄阶段和职业群体,受损人数少则上万,多则上百万;涉案金额巨大,涉案金额动辄上亿,个别案件甚至高达百亿。犯罪分子往往边作案边挥霍、转移,或投向期货、股票等高风险领域,或不负责任地进行投资经营甚至违法犯罪活动,资金去向复杂,查证追缴困难,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面对金融犯罪高发多发态势,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依法严肃惩治各类金融犯罪,形成有效震慑。一是牢固树立正确理念,准确把握金融法律政策。面对金融犯罪隐蔽性、迷惑性强的特点,教育引导办案人员始终坚持客观公正的办案理念,采取实质判断的方法,穿透复杂形式背后的主体身份、资金流向、法律关系等核心要素,全面准确把握案件事实,深刻揭露“伪金融创新”的犯罪本质,为真正的“金融创新”提高司法保障。二是加大挂牌督办力度,努力把挂牌督办案件办成示范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会同公安部对28起涉网贷平台等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挂牌督办。各省级检察院对59起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金融犯罪案件挂牌督办。三是加强案例指导。今年3月,高检院正式下发了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专门针对当前金融犯罪中的法律适用、证据审查判断等普遍性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惩、化、防、治”四措并举

澎湃新闻:当前,各类经济犯罪特别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仍处于高发多发态势,检察机关如何更加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

郑新俭: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金融犯罪的同时,注重“惩、化、防、治”四措并举,努力在化解矛盾、预防犯罪、促进治理上积极主动作为,为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同步做好释法说理和追赃挽损工作。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追赃挽损、化解矛盾工作贯穿办案始终。通过加强涉案财产相关线索审查,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退赃退赔,规范处置易贬损物品等方式,切实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如,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地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引导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赔,取得一定效果。

二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深化犯罪预防效果。针对当前普通老百姓法律意识薄弱、涉众型犯罪案件高发、法治宣传教育效果不佳等问题,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积极开展预防金融犯罪法治宣传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客户端开设“金融检察微课堂”专栏,发挥以案释法作用,持续发布各地检察机关结合办案梳理出的预防金融犯罪宣传作品,成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全民法治公开课,努力从源头上遏制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的发生。自2019年6月29日以来,“金融检察微课堂”已发布各地检察机关报送的预防法治宣传作品30期,内容涉及网络借贷、养老投资、“校园贷”、“套路贷”、区块链等领域的典型案例。

三是积极制发检察建议,促进完善金融监管制度机制。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风险,重在抓小抓早、防微杜渐。这也是习近平总书记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提出的要求。检察机关结合司法办案,注重对金融犯罪成因和金融监管中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查找发现金融监管环节缺失、履职不力的问题,为加强金融监管、深化治本举措提出检察建议,并努力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促进及时发现查处金融违法活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最高检结合金融犯罪案件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就及时发现查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向中央有关部门制发了“三号检察建议”。上海、安徽、甘肃、广西、内蒙古、山东等许多地方检察机关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金融机构等制发检察建议60余件,有力推动了一个地方、一个领域金融监管制度机制的健全完善,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助力。

“高度关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澎湃新闻:最近,瑞幸公司被爆出财务数据造假等问题,对于财务造假行为检察机关如何追责?在惩治证券期货犯罪上,检察机关有何新举措?

郑新俭:我国法律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始终持“零容忍”的态度。2019年,《证券法》进行了修改,对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更加重视,在第五章作了专章规定,更为细致严密。瑞幸事件发生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多次强调要严厉打击证券市场财务造假、欺诈等行为。检察机关将认真履行批捕、起诉等刑事追诉职能作用,依法惩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欺诈活动中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行为,为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对于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提供帮助的中介机构,涉嫌犯罪的,检察机关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惩治证券期货犯罪方面,检察机关始终高度关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积极履行检察职责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从办案情况看,移送司法机关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总量不多,但专业性强,办案难度大。为了适应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工作特点,检察机关重点在强化专业能力建设方面下功夫,努力提高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办案水平。2019年初,高检院在北京、天津、辽宁、上海、重庆、青岛、深圳七个检察院设立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积极推动各地办案基地规范化建设,推进基地组建证券期货专业办案人员团队、理论研究团队和专家库,加强打击证券犯罪的专业性和准确性。为加强与中国证监会的协作,去年最高检与中国证监会还共同下发了《关于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保障工作会议纪要》,推动检察机关与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之间的交流合作机制建设,加强打击证券犯罪行刑衔接,实现双管齐下的打击效果。在中国证监会的支持下,我们还积极开展联合培训、互派干部挂职交流等活动,努力形成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的专业合力。

“防止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乱象”

澎湃新闻:在打击传统金融犯罪的基础上,金融检察是否面临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如何正确区分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避免刑事手段泛化?

郑新俭:金融犯罪类型众多,手段不断翻新,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会不断遇到实体上的、程序上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但是无论表象如何复杂,多数问题其本质不变。这就需要我们的检察官牢牢把握透过现象看本质的基本方法,充分发挥好捕诉职能,依法办案、善于办案。犯罪分子为规避法律惩罚巧妙设置犯罪手法是必然的,但是无论交易形式如何创新、犯罪手段如何特殊,只要紧紧把握住一点——行为的本质是不是金融活动?只要是金融活动,就必须遵守《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基本金融法律法规,同时不得违反刑法关于金融犯罪的规定。凡是未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进行公开融资、支付结算等金融活动的,均属非法金融活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当然,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金融创新,检察机关依法予以保护。对于这些“伪金融创新”依法惩治,也有利于为有益的、合法的金融创新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防止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乱象。

同时,我们在办案时注意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一方面,对于真正的金融创新过程中发生的失误,用宽容、发展的眼光看待和处理;另一方面,对于涉众型金融犯罪,把握好打击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的政策,坚持主客观相统一,根据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涉案数额、危害结果、主观过错、认罪悔罪态度等主客观情节,综合判断责任轻重及刑事追诉的必要性。以上情况中符合不起诉条件的,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责任编辑:蒋子文
    校对:张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