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普法 | 篡改里程数卖二手奔驰,莆田一汽车公司被罚赔3倍售车款!

2020-05-15 20:30
福建

近年来,二手车市场蓬勃发展,因购车门槛降低、手续便捷等原因,吸引了众多消费者加入准车主行列,但同时,二手车市场的“水深”,也让不少人吃亏上当。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二手车买卖欺诈行为引发的纠纷案件。

2018年7月,唐某、林某为生活需要拟购置车辆使用,经与莆田某汽车有限公司接洽,汽车有限公司推荐了登记在其公司名下的“11款奔驰E300L时尚尊贵版”二手车一辆,并告知该车辆行驶里程仅近8万公里。

经初步了解和基于对莆田某汽车有限公司的信任,双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售)》一份,合同中载明车辆里程为80909公里,购车款为208000元,且该公司同意对车辆异响及部分零部件更换和质保问题等进行处理。

唐、林二人付款提车后办理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且为车辆办理相关手续花费共计15879.75元。

但仅时隔几天,二人按约定将车辆开往该公司维修时,从该公司系统中输出的估价单和施工单得知,该车在2016年4月26日最近一次维修时,里程即已达203450公里,本次进厂时行驶里程累计已达203650公里!

此时二人意识到,自己在车辆行驶里程上受到欺骗,该公司将严重贬值的车辆篡改调低行驶里程后高价售卖,明显是欺诈行为,遂上诉至法院。

城厢法院审理认为,唐某与莆田某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莆田某汽车有限公司作为汽车的经营者,应真实、全面披露商品信息,现因其未能真实披露涉案车辆的行驶里程,致使唐某、林某在错误信息的误导下作出了购车决策,其行为已构成欺诈。现唐某、林某主张莆田某汽车有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并要求撤销《二手车买卖合同(售)》并退还购车款208000元,合法有据,且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依法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莆田某汽车有限公司还应支付赔偿款208000元×3=624000元。

最终,城厢法院判决撤销唐某与莆田某汽车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9日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售)》,并判令莆田某汽车有限公司返还购车款208000元,支付购车款三倍的赔偿款624000元。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是经营者的基本生存之道。为图眼前利益而采取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的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赚取钱财,必将得不偿失,人财两空。

来源:城厢法院

原标题:《案例普法 | 篡改里程数卖二手奔驰,莆田一汽车公司被罚赔3倍售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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