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的温度|美国2万亿经济刺激大礼包,关破产法什么事

陈夏红
2020-04-01 18:53
来源:澎湃新闻

2020年2月27日,在参、众两院先后表决通过2万亿美元《经济刺激法案》(Coronavirus Aid, Re- lief, and Economic Security Act, CARES Act)后,美国总统特朗普立即签署该法案,使之正式生效并立即执行。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在美国日益加剧,民主、共和两党在疫情面前展现出少有的团结,在极短的时间里,便就美国史上最大额的经济刺激大礼包达成妥协,并迅速完成立法程序。

《经济刺激法案》英文版长达880页,卷帙浩繁。其核心框架,共分六大部分:

第一,保障美国工人收入及就业;

第二,扶助美国工人、家庭和商业;

第三,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中支持美国卫生系统;

第四,经济稳定及对受疫情严重影响美国部门的扶助;

第五,新冠肺炎救济基金;

第六,杂项条款。

那么,2万亿美元经济刺激大礼包,究竟关破产法什么事呢?

在进一步申述《经济刺激法案》对破产法的具体影响前,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经济刺激法案》整体的基调,是尽可能防止美国企业和个人,因为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而陷入破产的境地。

换句话说,政府试图使尽浑身解数,尽可能限制市场主体享受破产程序的“保护”。这与我们一贯强调破产法正面价值的论调,似乎自相矛盾。

需要说明的是,在最不幸的情况下,现代破产法不无保护色彩,但这种“保护”毕竟具有时间、经济、商誉等多重成本;无论多么强调破产法的正面价值,千方百计避免进入破产程序,既符合人类自身的理性,也是政策制定者的初衷。

《经济刺激法案》总体手段就是在美国企业、个人都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收入中断的时候,由政府通过免息贷款、直接发钱等各种方式,强行输“血”,改善市场主体的现金流,尽可能避免或者延缓激发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测试标准,将部分事实上已经陷入技术性破产或者有破产之虞的市场主体,从破产程序启动的边缘拉回来。

《经济刺激法案》中总额为3500亿美元的小企业专项贷款,尤其能够说明该法案的基调。按照《经济刺激法案》第1106条规定的免债框架,符合特定条件的小企业,如有合理证据证明其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薪资、租金、抵押贷款的利息等日常运营开支而发生的贷款,都将可以获得债务豁免。

但在这种总体基调之外,《经济刺激法案》对于即将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市场主体,也根据主体的特征和不同程序的差别,在第1113条中,作出更为柔性的制度设计——

对于美国企业来说,《经济刺激法案》的主要影响,主要体现在放宽《小企业重整法》(Small Business Reorganization Act of 2019,现《美国破产法》第11章第5节)适用的标准。

2020年2月19日,《小企业重整法》正式生效。较之传统第11章重整,按照《小企业重整法》,对于适格的主体,企业重整程序将更为迅捷和廉价。其中债务人可能享受到的优惠,从经济负担上说,至少有如下四点减轻:

1.不需要成立无担保债权人委员会,由此节省债权人委员会的顾问费、律师费;

2.不需要披露其声明;

3.只有债务人能够提交重整计划;

4.不需要按季度向美国破产管理署缴纳费用。

另外,《小企业重整法》还通过如下设计,让破产程序更为便捷:

1.既指定托管人,也让债务人继续掌控企业资产和经营;

2.托管人的主要任务是监督破产程序,协调重整计划的全体一致通过,并在重整计划未能全体一致通过时负责分配事宜;

3.在破产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法院主导召开简易程序协调会,债务人应致力于形成全体一致的重整方案,并在会上提交报告;

4.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启动之日起90天内,提交重整计划;

5.如果法院批准全体一致的重整计划,债务人将可以根据重整计划获得债务豁免;

6.如果法院批准未获得全体一致通过的重整计划,债务人将在按照重整计划3-5年内完成偿债计划后,获得剩余债务的豁免。

决定一个主体是否可以适用《小企业重整法》,关键指标之一即是其负债额。按照《小企业重整法》,负债额低于272.5625万美元的小企业,都可以适用《小企业重整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换句话说,同样是申请第11章重整,究竟是适用普通企业重整,还是适用小企业重整,就其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来说,对债务人影响甚为明显。

为了让第11章重整程序更多造福于企业界,《经济刺激法案》从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将适用小企业重整程序的负债额标准,从272.5625万美元,提高到750万美元。

据统计,从2013年到2017年期间申请第11章重整的企业,有一半以上的负债额在750万美元以下;而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社会停摆,陷入技术性破产的企业也将越来越多。这也意味着,将会有非常多的债务人企业,享受到《小企业重整法》带来的便捷。

对于美国个人来说,《经济刺激法案》的主要影响,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放宽第13章个人债务重整的偿还年限。

按照《美国破产法》第1322条对个人债务清偿计划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在最长5年时间内,按照既定的偿债方案,按月偿还债权人,然后在偿债方案执行期满后,获得个人债务的豁免。

按照《经济刺激法案》,如果债务人因为新冠肺炎疫情而导致收入锐减,这个5年期限可以被延长到7年,起算时间从首笔清偿日期届满时开始计算。

显而易见,在大部分案件中,这个规定将使得债务人可以将其每月承担的清偿额度,平均到24个月中,大幅度降低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月供”;如果已批准的个人债务重整期限短于5年,债务人的“月供”将可以平均到更长时间中。按照美国司法部网站的统计,仅2018年进入第13章个人债务清理的案件,就有66万件;这也意味着,这一优惠措施可能影响的债务人数量,可能会高达百万件之巨。

第二,对于申请个人破产的债务人,缩小破产程序中“收入”的范围。

按照《美国破产法》,“当下月收入”(current monthly income)的额度,是衡量一个债务人是否有资格申请第7章破产程序的重要因素。但是按照《经济刺激法案》,美国联邦政府将向年净收入低于75000美元的单身、年净收入低于15000美元的夫妻,每人一次性给予1200美元的现金补助;如果家里有孩子,每个孩子还能额外获得500美元补助;对于失业者,在四个月时间内,每人每周还可以领取600美元失业补助……

这些对于低收入者来说可能巨额的“收入”,如果计算在债务人的“当下月收入”中,可能会使得本来符合破产申请条件的债务人,因超出“当下月收入”而不能申请第7章个人破产。按照《经济刺激法案》第1113条,这些政府“红包”构成的收入,将被排除在破产程序中计算“当下月收入”的范围之外,由此确保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的权利,不会因为政府发放的“红包”而受到影响。

第三,在《经济刺激法案》生效后,在第13章个人债务重整程序中,基于上述同样的原因,法院在考量是否批准个人债务重整计划时,亦会将所有基于《经济刺激法案》收到的政府“红包”,排除在债务人“当下月收入”范畴以外。

上述变化,适用于所有未决的破产案件及《经济刺激法案》生效后发生的破产案件。就时间范围来说,其有效时间为《经济刺激法案》2020年3月27日生效后起算一年。在一年期满后,究竟是适用于《美国破产法》原有标准,还是继续使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新标准,将取决于国会是否明确延展其期限。如果国会不予延展,届时所有的标准都将回复到“老样子”。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经济刺激法案》草案形成过程中,无论是破产界行业协会,诸如全国消费者破产律师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onsumer Bankruptcy Attorneys)、全国破产会议(the National Bankruptcy Conference)及全国消费者法律中心(National Consumer Law Center)等,还是包括参议员伊丽莎白·沃伦在内民主、共和两党的国会议员,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这对于我国破产界同行来说,启迪意义即在于,无论是中长期破产法的进化,还是特殊时期破产政策的调整,破产界同行都大有可为,也都应该有所作为;反过来,决策者在破产政策形成的过程中,切忌闭门造车,而有必要尽最大限度集思广益、开门决策。

在美国大地,新冠肺炎疫情依旧在肆虐。但疫情阴影下的债务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经济刺激法案》的纾解下,或许可以更早地迎来新生的春天。

(作者陈夏红为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蔡军剑
    校对: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