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复工复产主要支持政策在这里

2020-03-05 17:07
黑龙江

编者按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黑龙江出台了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十四条、惠农政策“黄金十条”等多项政策,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切实提高复工复产的整体效益和水平。

省政府办公厅

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十四条

2020年2月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印发。《意见》提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支持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给予企业财税政策支持

1.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对列入国家和省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电子测温仪等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担保、设备投资补助、政府采购绿色通道等政策支持。(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政府)

2.落实企业税收减免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中小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3.给予延期缴纳税款政策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务机关压缩办理时限,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省税务局)

4.优先办理相关企业退税。优先、加快为符合条件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中小企业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和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缓解企业资金占用,支持企业释放产能、扩大生产。(省税务局)

5.及时办理停业登记及定额调整。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简化停业登记办理流程,纳税人可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或无需申请由税务机关发起批量处理等方式办理。对因疫情影响经营的,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省税务局)

二、稳定企业职工队伍

6.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7.扩大以工代训补贴范围。参保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开展天数计算补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三、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8.加强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引导法人银行机构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加大信贷融资供给,做好受困企业的金融服务。持续落实小微企业“两增两控”有关要求,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黑龙江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9.着力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特别是对疫情防控必需、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等重点领域的中小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

10.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融资需求,各银行机构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持续开展“百行进万企”“金助民企小微”等活动,引导全省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话、微信等线上形式,持续与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开展对接,着力满足企业融资需求。(黑龙江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11.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实行“容缺”受理,取消反担保要求,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限,帮助企业尽快获得贷款。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四、帮助企业稳定生产

12.帮助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加强防控监督指导,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简化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流程,为企业运输应急物资、产品、原料提供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免收通行费、优先保障通行等便利。(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

五、减轻企业生产经营负担

13.减免中小企业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等业主(房东)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疫情期间,引导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创业载体带头减免承租的小微企业房租。(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

14.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创新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省科技厅、省工信厅)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期限的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止。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的,我省遵照执行。

记者 孙铭阳 整理

省政府办公厅惠农政策“黄金十条”

2月2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农业稳产保供的意见》出台,内容包括保障蔬菜、肉蛋奶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针对畜牧养殖和蔬菜生产基地,蔬菜、肉蛋奶、饲料加工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稳产保供工作等十条意见。

一、支持生猪屠宰。在全面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支持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给予一次性奖励。主要用于屠宰场设施改造、产品开发、提档升级和日常消毒、人员防护以及非洲猪瘟检测等保障措施方面的投入。日屠宰量500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日屠宰量200-499头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二、促进牛奶加工。对疫情期间不限收、不压价、不减产,日收奶量超过50吨以上的乳制品加工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主要用于维护生鲜乳正常收购秩序,降低生产成本,缓解因市场销售困难、喷粉储存增加成本等方面矛盾。日收奶量100吨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日收奶量50-100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三、扶持生猪养殖。对养殖规模大、基础条件好、供应能力强,在疫情防控期间能够增加出栏和猪肉供应的生猪规模养殖场给予一次性奖励。能繁母猪存栏1万头以上,今年5月末前出栏生猪2万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0万元;能繁母猪存栏2000头以上,今年5月末前出栏生猪1万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四、增加蔬菜供应。对今年3月末前累计生产上市总量50吨以上的鲜菜(食用菌)生产新型经营主体,在应急生产支出方面给予30%的一次性补助。支持冬春淡季蔬菜生产高标准基地的高能效型棚室(含食用菌发酵隧道)、蔬菜(含鲜食玉米)冷藏冷储、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改造和提档升级。生产面积50亩以上,今年3月末前累计上市蔬菜85吨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生产面积30亩以上,累计上市蔬菜50吨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储窖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今年3月末前累计向市场投放平价储备蔬菜(含鲜食玉米)总量达到2000吨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五、加大信贷支持。协调有关金融机构安排一定融资规模,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加大对蔬菜、肉蛋奶保供企业支持力度;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省农业农村厅)

六、降低融资成本。对养殖场和蔬菜、肉蛋奶保供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贷款利息按照不高于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有关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农业种植类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纳入政府物资保障的客户免收担保费。对经有关方面确认,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存量续贷或展期客户免除担保费。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七、推动产销对接。引导和组织电商平台与农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对接,扩大农产品线上营销。引导企业、合作社积极对接客户,先行通过网络签订订单,疫情结束后快速交易。

(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

八、确保运输畅通。将蔬菜、肉蛋奶等“菜篮子”产品,进入屠宰、加工企业的活畜禽、生鲜乳等鲜活农产品,饲草饲料,玉米、豆粕等饲料原料纳入应急保障运输范围,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确保运输车辆“一证在手、全省通行”。

(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九、强化产品检测。对重点市县蔬菜、肉蛋奶保供企业产品,免费提供分类别、分批次质量安全快检工作,确保上市产品质量安全。

(省农业农村厅)

十、加强防疫支持。在防护用品、消毒用品调配上,适当向蔬菜、肉蛋奶、饲料加工等重点生产加工企业倾斜。 

(市县政府)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至5月31日止。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的,我省遵照执行。

记者 张桂英 整理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惠农政策“黄金十条”实施细则

扶持政策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开复工奖励

主要支持疫情期间复工复产,正常收购并屠宰生猪的定点屠宰厂。屠宰厂需具备下列条件:

1.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等经营资质手续齐全,符合国家和省级要求;

2.年设计屠宰能力15万头以上,具备肉品品质检验和非洲猪瘟PCR检测能力,按规定开展检测、记录齐全;

3.2月10日至5月31日期间有3个月正常生产,日均屠宰量200头以上;

4.生猪来源、检疫票据齐全,屠宰数量记录清楚,猪肉及产品出入库登记明晰;

5.维护市场秩序,未出现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操控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近两年未发生肉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事故;

6.配合省市县工作需要,及时完成有关生产调度和信息报送任务。

奖励标准:日均屠宰量500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80万元;日均屠宰量200-499头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40万元。

(二)乳制品加工企业奖励

主要支持疫情期间复工复产,正常收购生鲜乳并持续生产的乳制品加工龙头企业,降低生产成本,缓解因市场销售困难、喷粉储存增加成本等方面矛盾。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许可证等经营资质和手续齐全;

2.年处理生鲜乳能力2万吨以上,具备生鲜乳和乳制品检测能力,并按规定开展检测、记录齐全;

3.2月10日至5月31日期间,连续有3个月正常生产,日收奶量50吨以上;

4.生鲜乳收购合同、记录齐全,喷粉数量(含委托喷粉)记录清楚,乳制品出入库登记明晰;

5.维护生鲜乳收购秩序,不限收、不压价、不减产,近两年未发生乳制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事故;

6.配合省市县工作需要,及时完成有关生产调度和信息报送任务。

奖励标准:日收奶量100吨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日收奶量50-100吨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生猪规模养殖奖励

主要支持疫情期间正常生产,保障一定量生猪出栏的规模养殖场。养殖场需具备下列条件:

1.环评批复、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手续齐全;

2.能繁母猪场和育肥猪场配套,防疫和粪污处理设施完备,并正常运行;

3.能繁母猪(含后备母猪)存栏2000头以上,2月10日至5月31日期间育肥猪出栏累计达到1万头以上,出栏育肥猪在省内屠宰加工;

4.能繁母猪存栏记录、育肥猪出栏记录及佐证材料清楚;

5.配合省市县工作需要,及时完成有关生产调度和信息报送任务;

6.未享受2019年大型生猪规模场加快恢复生产扶持项目。

奖励标准:能繁母猪存栏1万头以上,5月31日前出栏生猪2万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60万元;能繁母猪存栏2000头以上,5月31日前出栏生猪1万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四)蔬菜生产保供奖励

对今年一季度扩大蔬菜产能、提升生产能力、增加应急供应等三方面给予奖励。

1.扩大蔬菜产能。支持利用温室(或菇房)等农业设施,采取室内增温补光、提高土地利用率等措施,增加生产面积,缩短生产周期,进行叶菜、速生菜、黄瓜、番茄等蔬菜和食用菌生产应急采摘上市。生产基地需具备下列条件:

(1)在防疫期间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对应急保供、平抑菜价等作用突出,已在工商注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生产主体棚室规模(室内可使用面积)30亩以上,一季度累计上市量达到50吨以上;

(3)生产期间影像资料齐全,有地理坐标、有时间,生产过程、投入品管理记录完整;

(4)蔬菜产品出入库凭证或销售凭证清晰,有依据;

(5)电费、加温费、燃油费、人工费、卫生防疫费等应急生产支出账目清晰,票据合理;

(6)生产经营活动能够配合安全检查,做好防护工作;

(7)上市蔬菜产品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

奖励标准:按照不同生产品种和上市量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瓜果类、叶菜产品每公斤补助不超过1元;葱蒜类蔬菜和食用菌产品每公斤补助不超过0.8元;工厂化蔬菜、食用菌生产经营主体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增加应急供应。支持有冷藏冷储和冷链物流设施,快速释放库存储菜有序平价投放市场,提高应急保供能力的新型经营主体。需具备下列条件:

(1)在防疫期间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对应急保供、平抑菜价等作用突出,已在工商注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包括批发市场等专门从事商业流通活动企业;

(2)储藏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储藏设施;一次性储存蔬菜等产品达到2000吨以上;

(3)大白菜、洋葱等蔬菜、菜用马铃薯(不含种薯)、鲜食玉米于2019年12月31日前入窖(库)储藏、保鲜(冻),2020年一季度累计向市场投放平价储备蔬菜产品总量达到2000吨以上;

(4)储菜收储量及收储价格真实且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5)市场投放量及销售价格佐证材料完整。

奖励标准:达到上述条件,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万元。

3.提升生产能力。为保证疫情期间市场供应,对新建和改造生产设施的新型经营主体给予基础设施建设奖励。重点支持新建改扩建高标准基地的高能效型温室。需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工商注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2019年新建成高标准温室(现代菇房)10亩以上或改扩建温室50亩以上,自有建设资金投入不低于200万元,且一季度已达产。新建温室(菇房)每栋投资不低于25万元,改扩建温室每栋投资不低于4万元;

(3)设施建设符合用地要求,设计建造标准达到省农业农村厅推荐的5种适合我省冬春季蔬菜生产的棚室结构参数。工程建设支出账目清晰,票据合理,且有相应的影像佐证资料;

(4)基地近两年内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

(5)有一季度购种(苗)、生产资料投入的凭证,生产面积达30亩以上,生产影像资料齐全;

(6)一季度累计上市蔬菜50吨以上,蔬菜产品出入库凭证或销售凭证清晰,有依据。

奖励标准:新建温室(现代菇房)20亩以上、改扩建温室面积100亩以上,一季度可生产面积达到50亩以上,累计上市蔬菜85吨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新建温室(现代菇房)10亩以上、改扩建温室面积50亩以上,一季度可生产面积达到30亩以上,累计上市蔬菜50吨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五)信贷和担保支持政策

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安排不低于10亿元融资规模,支持促进蔬菜、肉蛋奶保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上年销售总额的50%,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利率,对符合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按3.15%的低利率执行,审批放款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天。

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全力保障10万至300万元区间客户融资需求,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疫情期间,纳入政府生活保障的客户,新增业务担保费减半按年化0.5%收取。对经有关方面确认,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存量续贷或展期客户免除担保费。

申请贷款和担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具备以下条件:

1.奶牛存栏300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0头以上,父母代种鸡存栏20万套以上,肉鸡存栏30万只以上,蛋鸡存栏5万只以上养殖场;

2.年屠宰能力15万头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年屠宰能力5万头(只)以上牛羊定点屠宰厂,年屠宰能力200万羽以上肉鸡定点屠宰厂,年屠宰能力100万羽以上鹅定点屠宰厂;

3.年蔬菜育苗能力1000万株,一季度实际育成苗100万株以上生产基地;

4.日产菌包能力12万袋以上,一季度生产菌包1000万袋食用菌菌包生产企业;

5.肉蛋奶、饲料生产加工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申请贷款和担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名单管理,县级申报、市级复审、省级审核。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当地符合条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申报,形成初步名单后报市(地)农业农村部门复审。市(地)复审通过后汇总名单于2月29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审核。省农业农村厅将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提供给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和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贷款和担保业务。

(六)贷款贴息政策

1.贴息时限

对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发生的存续或新增银行贷款进行贴息。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按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新发生贷款,按发生贷款日至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2.贴息对象

符合信贷和担保支持政策中申请贷款条件,持续经营,运营情况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猪养殖场贷款贴息不在此次贴息范围,继续按《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补充通知》(黑农厅联发〔2019〕456号)执行,养殖场规模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500头以上。

3.贴息标准

贴息标准按照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如实际贷款利率低于报价利率,按实际贷款利率贴息。

实施程序

对经确定的符合申请贷款和担保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与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和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接。对申请一次性奖励和贷款贴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执行以下程序。

1.县级组织申报

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对拟享受奖励政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筛选和审核工作。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报的申请材料逐一核实并存档备查,要核准申请主体的基本情况、经营资质、生产记录以及贷款、付息等有关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确定后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出具申请文件,随附“奖励政策申请表”、“贷款贴息申请表”和“绩效目标申报表”,一并上报市(地)农业农村部门复核汇总。

2.市级复核把关

市(地)级要对县(市、区)上报的申请文件、拟奖励主体和绩效目标申报表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复核。核准后形成市(地)级申请文件,连同汇总后申请表和绩效目标申报表于6月20日前一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3.省级审核批复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对市(地)上报的申请文件、申请表及绩效目标申报表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将资金需求、拟奖励主体和省级绩效目标等相关文件履行会签程序后报省政府,省政府批复后按规定下达资金和绩效目标。

生猪定点屠宰厂奖励政策联系人:张智杰13633605865

蔬菜生产保供奖励政策联系人:吕 涛15663606616

乳制品加工企业奖励政策联系人:朱 赫13804514099

生猪规模养殖场奖励政策联系人:孙立明13089716789

贷款和贴息政策联系人:邢陆阳15204514101

担保政策联系人: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汪晓淳18545159067

记者 张桂英 整理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

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营业十八条

王俊平 作

3月2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黑龙江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营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结合我省实际,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解决个体工商户尽快恢复营业。

一、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

(一)分类有序推动复工复产。各地要严格落实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要求,落实个体工商户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分业态分形式有序推动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对于实体批发零售类、餐饮类、居民服务类、交通运输类等涉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有序解除复工复产禁止性规定。涉及人员聚集的文化娱乐、教育培训等行业,应结合实际,适时明确复工复产时间。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对餐饮类个体工商户,可采取开放窗口经营、即买即走、网络经营等灵活经营形式,从食品安全管理完善、疫情防控措施到位的品牌餐饮经营者开始逐步开放营业。

(二)保障用工、物流和防护用品需求。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保证符合复工复产防疫安全标准规定的人员及时上岗。要采取措施,尽快完善灵活就业政策,促进快递等行业尽快复工复产,稳定快递末端网点,保障物流畅通。要发挥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作用,为线上线下个体工商户特别是生鲜类经营者提供供需对接信息资源服务。组织协调解决复工复产的个体工商户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

二、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三)减免和缓缴社保缴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四)减免税费。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减按1%执行等税收支持政策。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我省相关规定申请困难减免。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费用。

(五)减免房屋租金。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租金减免。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三、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六)降低还贷压力。积极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采取展期、延期、循环贷款等手段,切实减轻受困个体工商户还本付息压力,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各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应急工作机制,确保快速响应企业各项金融服务需求,制定特殊时期授信方案和应急操作标准,通过建立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等方式,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七)增加定向支持低息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发放低息贷款、积极运用低息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指导各金融机构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等方式,着力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八)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实行“容缺”受理,取消反担保要求,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限,帮助其尽快获得贷款。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九)加大典当行对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服务力度。鼓励典当行适当延长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当户缴纳前期利息及当期续当综合费用的期限;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无法及时办理赎当、续当的当户,酌情暂不做逾期绝当处理,酌情减免一定逾期罚息;优化服务流程,加大线上业务操作,加快相关民品、动产、不动产变现,加强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服务力度,全力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缓解经营压力。

四、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

(十)倡导全程电子化办理许可。提高“互联网+”服务水平,对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推行网上办理,提供电话咨询、在线指导、邮政寄递等服务,实现全程“不见面”办理。

(十一)推进准入准营便利化。对从事餐饮、零售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做好营业执照登记与许可审批的衔接,帮助经营者尽快开展经营活动。对个体工商户新办和变更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实行告知承诺制,承诺符合条件的当场发证。对生产许可证到期需要办理延续的食品生产类个体工商户,只要承诺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免于现场核查,即时办理换证。

(十二)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资源。统筹考虑城乡综合管理需要和个体工商户创业就业的现实需求,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9号)确定的原则,尽快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禁止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和限制性条件清单。

(十三)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进一步拓宽其活动的场所和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五、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

(十四)保障个体工商户电气供应。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

(十五)发挥工商联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团组织作用。充分发挥工商联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各类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开展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困难帮扶、公益活动等举措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十六)鼓励互联网平台发挥作用。推动个体工商户拓展网上经营,鼓励互联网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线上经营。帮助个体工商户运用移动支付、应用软件等服务,拓展运营新模式。发挥平台机构信用信息优势作用,联合互联网银行、中小银行,帮助个体工商户拓展融资渠道,提供定期免息或低息贷款。地方政府可对帮扶效果好的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予以财政资金支持。

六、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十七)实行到期事项延续办理。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个体工商户,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通过加强宣传引导,强化服务保障,将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由6月底之前延长至2020年年底。

(十八)建立税务申报容错制度。在疫情结束后15日内,对受疫情影响且有特殊情况的,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

记者 王玮 整理

省财政厅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黄金十条”

3月2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印发。《意见》提出,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发改委、卫健委、人社厅、农业农村厅、扶贫办、税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以下财税政策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疫情防治一线医务等人员补助待遇

(一)增发疫情防治一线医务人员特殊补助。对省派出援鄂人员,在现行每人每天补助600元基础上,每人每天增发200元特殊补助;对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确定的四个省级重症集中救治中心和承担重症救治任务的相关市(地)医疗机构的一线医务人员,在现行每人每天补助300元基础上,每人每天增发200元特殊补助。特殊补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

(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有关市县政府)

二、完善省内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保供政策

(二)扩大省内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保供财政政策支持范围。对列入国家和省工信、发改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消杀产品生产企业,在享受“新增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基础上,进一步享受“企业加班工资补助”“通过财政支出方式减轻税收负担”政策;将列入国家和省工信、发改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为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等企业提供主要原材料的无纺布和熔喷布生产企业,纳入“新增贷款财政贴息”“扩大产能和转型生产设备购置补助”“企业加班工资补助”和“通过财政支出方式减轻税收负担”政策支持范围。

(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税务局,各市县政府)

三、支持骨干工业企业复工复产

(三)加大对骨干工业企业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电力装备、钢铁、煤化工、石墨深加工、石油化工、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交通运输装备、汽车及配套、生物医药、化肥农药塑料薄膜生产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重点行业中,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2020年1月1日以来新增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省级财政按照疫情期间企业实付利息的50%贴息,单户企业不超过30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中解决。同时,对支持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由省工信、发改部门确定支持企业名单。对已获得中央和省级财政贴息政策支持的企业贷款不重复贴息。

(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各市县政府)

(四)给予农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固定用工补助。对于2020年3月底前复工复产的化肥、种子、农药等农资生产企业,省级财政按照企业固定用工人数和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助;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企业,在每人补助2000元基础上再增加补助500元。(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各市县政府)

(五)将所有参保企业纳入以工代训补贴范围。对所有参保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省级财政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开展以工代训天数计算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解决。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四、支持“百大项目”开工建设

(六)加大政府专项债券对“百大项目”开工建设支持力度。坚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早发、多发”原则,加大对上争取,支持项目“开春即开工”,尽快形成有效投资。对2019年续建项目和2020年前期手续完备、具备施工条件或已经施工的新建项目优先支持;对2020年前期手续较完备、预计可开工的新建项目提前安排专项债券,支持项目备料等基础准备工作;对符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且能立即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在债券发行前,各级财政可通过先行调度国库资金超前支持。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五、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

(七)实行阶段性困难行业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2020年3月至5月属期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一个月以上(含)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纳税人通过“以申报代申请”方式办理免税手续。各市县落实此项政策减收由省级财政负担。

(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八)加大贷款周转金对中小微企业续贷倒贷支持力度。在现有企业贷款周转金10亿元规模基础上,省级财政再安排10亿元短期借款,用于疫情防控期间增加贷款周转金规模,为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中小微企业续贷倒贷提供应急周转支持。降低贷款企业成本,贷款周转金手续费减半收取;延长贷款周转金使用期限,根据企业需要,贷款周转金单笔业务使用期限可由原30天延长至60天。各地贷款周转金运营机构要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周转效率,扩大服务范围。

(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各地市政府)

(九)加大对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采购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对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将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比例,由6%~10%统一调整为10%,按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省财政厅、各级预算单位、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和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融资担保政策支持力度。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体娱乐、旅游等重点行业小微企业,纳入政府生活保障的“菜篮子”“米袋子”以及肉蛋奶等供应的“三农”企业,新增担保业务担保费率在原有标准基础上下降50%,对上述企业办理展期贷款的,免收担保费。省级再担保机构对同业合作机构承做的省内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代出保函业务和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的疫情防控重点项目,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同业合作机构开展的符合国家担保基金报备条件的省内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省级再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比例从20%提高到40%。(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控集团,各市县政府)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止。国家出台的政策,按规定落实。本规定政策与其他同类政策重复的,可从优执行,但不重复支持。

记者 王玮 整理

省税务局

税务二十条支持政策

减免类(10项)

1.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3.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4.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5.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6.对纳税人因疫情原因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符合条件的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7.符合规定的罕见病药品、生物制品实行简易办法征收;自产创新药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不征收增值税;

8.蔬菜和鲜活蛋奶肉等物资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9.国家储备商品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医疗机构等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扣除类(3项)

11.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符合条件的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可享受研发费用75%加计扣除政策;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13.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退税类(2项)

14.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15.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医药生产、经销等企业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

服务类(5项)

16.将2月份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17.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条件的,依法优先准予延期缴纳税款;

18.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疫情防控期间简化停业登记办理流程,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或无需申请由税务机关发起批量处理等方式,及时办理停业登记;

19.对因疫情影响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

20.从即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提供“网上申领发票、免费邮寄配送”服务;优先确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等企业发票限额和用量。

记者 王玮 整理

省粮食局等三部门

尽快恢复全省秋粮购销工作

2月27日,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联合下发《关于尽快恢复全省秋粮购销工作的指导意见》,全面、有序、规范地恢复我省秋粮收购工作,在妥善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同时,确保全省农民余粮顺畅流通、有序销售,解决农民“卖粮慢”“卖粮难”问题。

秋粮收购恢复时间

按照省防控指挥部《黑龙江省以县域为单元实施分区分级分类精准管控办法》明确的分区分级分类管理措施要求,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直属企业、农发行分支机构根据各县(市、区)疫情风险等级及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完善恢复收购工作流程,组织秋粮收购主体制定完善恢复秋粮购销实施方案。低风险县(市、区),立即全面恢复秋粮购销工作;中风险县(市、区)要在满足防疫要求的基础上,不晚于2月底前全面恢复秋粮购销工作;高风险县(市、区)要根据疫情态势逐步恢复秋粮购销工作。

加强收购组织指导

(一)问题导向科学研判。全面细致调查摸底,真实准确掌握本地区农户余粮销售情况,分类指导、精准施策,按照各地疫情分级情况,动态采取针对性措施推进秋粮购销,切实防范化解卖粮难和坏粮风险。

(二)统筹区域收购组织。为满足农民就近售粮需求,各地要本着“以县域内收购为主,市域内统筹收购为辅,兼顾考虑收储矛盾突出区域协调安排跨市域收购”的原则,研究划分具体到市、县的粮食收购区域布局安排。统筹抓好政策性收购和市场化购销,对无力解决政策性收储矛盾的个别市、县(市、区),要及时上报,对遇到的其他问题要加强沟通协调并上报情况。

(三)做好收购工作统筹。要利用各类媒体定期公布恢复收购的库点信息,与乡镇政府配合指导各收储库点做好售粮人员的排队组织,有效利用网络、电话、“惠三农”售粮APP开展预约排号售粮。

(四)督促企业加强服务。充分发挥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系统作用。安排专人做好售粮人员登记及入库前消毒,优化收购流程并兼顾作业防疫,在检验、称重、卸粮等环节多开口、快接卸,避免人员聚集、减少人员接触。

(五)加强疫情防控指导。突出做好农民休息室、结算室等人员密集场所消杀防控,强化紧急情况应对,必要时及时疏导、分流售粮人员。要不定期督导企业按要求做好防疫措施和对上岗员工的管理,对违反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情况要坚决查处。

(六)增加政策性粮食收储能力。

一要增加库点。确有仓容缺口的县市,要摸清辖区内符合条件要求的可供认定的委托、租赁库点,尽可能增加最低收购价稻谷收购网点。二要挖潜增容。取消部分仓房单个货位储粮量不超过1万吨的限制;对经商物粮乙级及以上资质单位设计,单个货位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且完成竣工验收的钢结构挡粮网(板)仓房,装粮高度上限放宽到7米,设计装粮高度低于7米的,仍按设计高度执行。其余情况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定出库的粮食,加快出库,必要时可协调先腾仓倒库。

统筹抓好保障工作

各地要按照落实粮食安全工作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责任制要求履行属地责任,组织粮食、农发行、中储粮等相关部门(单位)成立专班,建立高效工作机制,抓紧抓实抓细各项疫情防控和秋粮购销措施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

(一)突出重点抓秋粮购销,防范卖粮难和坏粮风险。要严格落实和用好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对符合质量标准稻谷要敞开收购、应收尽收,并组织好四等及以下稻谷的市场化购销。要指导农户科学储粮和节粮减损,引导农民错峰有序销售余粮。要引导玉米深加工企业积极开展收购,促进就地转化,落实好大豆加工补贴政策,扶持大豆加工企业尽快恢复产能,保持生产稳定。

(二)加大运输协调力度,畅通秋粮购销流通渠道。要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执行粮油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粮食运输车辆给予优先保障、优先通行,为农民余粮顺畅销售、秋粮购销有序流通提供便利。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确保生产安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督促粮食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粮食企业抓细抓实收购、烘干、入仓、加工等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四)加强粮食购销活动监督检查,维护收购市场秩序。各级粮食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加强粮食购销活动监督检查,加大涉粮案件查处力度,优化秋粮购销环境,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收购市场秩序。

记者 宋晨曦 整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企业可申请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2月19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人权益的通知》,包括公积金缴存可适当延后补缴、企业可申请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等7条措施。

一、引导提高网上办理率。引导缴存单位和缴存人通过政务平台、网上营业厅、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线上渠道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对无法线上办理的,应引导在疫情结束后延期办理。确需马上办理的实行预约办理和错峰办理,确保合理分流,减少人员聚集。

二、保障问题解答热线畅通。确保12329服务热线畅通,及时做好政策解答和预约工作,指导网上办理,将咨询者遇到的问题记录在案,反馈公积金中心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反馈。

三、合理延后贷款还款期限。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正常还款的,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不作逾期处理。

四、保障缴存人的提取权益。对提取住房公积金有时限要求的,可延期办理;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缴存人,可根据其实际需求合理确定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五、公积金缴存可适当延后补缴。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自愿缴存个人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说明情况并在疫情解除后一定期限内办理补缴。其间,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缴存人申请租房提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

六、企业可申请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帮助减轻企业负担,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经营正常后恢复正常缴存。各公积金中心应加快受理审批。

七、支持缴存预约服务时间延后。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预约业务的缴存人,疫情影响期间未能如期办理的,可重新预约,不视为个人爽约。

八、开通“特事特办”服务渠道。针对个别春节前已完成公积金贷款审批业务但受疫情影响尚未放款的,要与缴存人进行充分沟通,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协调委托银行共同完成贷款发放,满足缴存人的放款需求,保障缴存人权益。

九、强化对一线抗疫人员的服务。为疫情防控一线的医务工作者、社区工作人员开通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通过电话指导、线上办理、预约一对一服务等手段为他们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记者 吴利红 整理

省发改委

补短板项目纳入百大项目

2月9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具体措施的通知》,具体包括9条措施。

一、铆定开春即开工,推动百大项目建设,实施“减程序、减环节、减时间、减接触”措施,提高前期工作效率,落实百大项目奖励政策,在项目前期费和工作经费上给予支持。

二、把公共卫生防控能力、物资储备体系、公共环境卫生等补短板项目纳入百大项目,并给予投资额3%—5%的项目前期费支持。

三、全省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全部实行线上办理,所有投资项目一律通过“黑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在线平台移动端手机APP实行网上申报、审批、核准和备案。

四、提升投资项目审批线上咨询服务水平,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企业服务窗”栏下设立在线咨询栏,项目单位对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政策有不清楚的,可进入咨询栏在线提问。

五、在疫情影响期限内,投资项目实行容缺审批、容缺核准,项目单位需要提供审批或核准所需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审查等纸质前置要件的,已办理的通过在线平台提供或共享相关部门审批文件电子版后即可审批或核准,项目单位对提供的电子版文件真实性负责。没有办理的由项目单位作出承诺后即可审批或核准。待疫情结束后由项目单位补交纸质前置要件。

六、特殊行业或特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需要评审的,一律免评审费。省内可评审的,由省工程咨询评审中心免费评审,需要国家级评审机构评审的,评审费用由省发改委统筹解决。

七、突出脱贫攻坚重点任务和疫情防控能力建设,在分解下达2020年中央预算内切块资金时,按有关规定向贫困县等重点地区、公共卫生和应急救灾等重点领域倾斜。

八、拓宽投资项目融资渠道,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黑龙江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共同开发以百大项目为重点的网上“政银企”推介和对接平台,打造“永不落幕的项目推介会”。

九、全力支持和保障重点项目招投标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对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开标评标活动的招标项目,及时协助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等方式另行通知招投标活动时间,对确有招投标需求的项目实施在线投标、开标,创造条件开展电子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对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可以不进行招标,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者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

记者 王玮 整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六项措施推进重点项目开复工

2月22日,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发《关于全力推进工业项目开复工具体措施的通知》,按照分级分类分区的原则,就推进省“百大”项目中的工业项目、“百千万工程”三年滚动计划项目、“双百工程”重点项目等投资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开复工,制定了具体措施。

一、建立项目开复工调度机制。聚焦重点项目,实行项目开复工“周调度”,建立重点项目开复工台账,明确时间、进度和责任,利用工业运行调度平台统筹调度。对项目建设重大进展和需省级层面协调解决的问题,紧急事项随时报告,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常规工作定期报告。

二、实行省市县三级包保责任制。对重点项目实行省市县三级包保责任制,省工信厅全面统筹,各市(地)县(区)工信部门作为项目推进主体具体落实推动。明确责任领导,切实履行包协调、包服务、包督导,保开复工、保建设的责任,对照重点项目开复工台账,倒排工期,推动项目应开工尽开工。

三、实施项目清单式管理。各级工信部门要建立重点项目清单,分类组织推进。对谋划项目,抓实前期工作,主动对接、持续跟进,推动项目加快落地;对拟开复工项目,按照开复工计划,帮助协调落实资金、土地、用工等要素和要件,力争如期开复工;对已开复工的项目推动加快建设,尽快形成有效投资;对存在问题和停工的项目,及时摸清原因,一企一策,帮助解困,促进恢复建设;对招商项目梳理线索,提前做好产业招商准备,开展线上招商洽谈。

四、分区实施项目开复工管理。根据疫情轻重,分地区采取有针对性措施推动项目开复工。对于高风险地区,在做好“外防输入、内防扩散、严格管控”的疫情防控工作同时,组织企业做好项目开复工准备工作,一旦条件允许立即开复工。对于中风险地区,在做好“外防输入、内防扩散”为主的疫情防控工作同时,围绕城乡运转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农牧业生产必需、保增长必需等“五个必需”,推动项目尽量按原计划开复工,力争具备条件的项目应开工尽开工。对于低风险地区,在做好“外防输入”为主的疫情防控工作同时,全面恢复重点项目建设,全力抢抓建设进度,千方百计推动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努力形成对工业经济增长的有力支撑。

五、落实用好支持政策。积极争取落实国家和省扩能改造、再贷款贴息等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项目建设的政策,推动政策早落地,企业早受益。各级工信部门要系统梳理各类支持政策,利用多种渠道宣传,主动向企业“送政策”,及时组织项目申报并提供专业高效指导,加快用足用透政策,使项目开复工获得有效支持。研究制定支持项目建设的储备政策,为更多的企业扩投资、稳生产、保发展提供助力。

六、强化项目开复工服务保障。组织各级工信部门和重点工业项目企业,建立“重点工业项目推进微信群”,就项目开复工有关情况及时沟通协调。疫情防控期间,省工信厅官方网站开辟“工业企业复工复产诉求处理窗口”,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推动项目开复工有关服务线上办理。各市地工信部门要加强跟踪服务,强化要素保障,紧盯项目开复工,加快项目建设和投达产进度。

记者 孙铭阳 整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返还房地产开发商监管资金

2月21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的通知》,提出尽快返还监管资金等措施。

一、支持企业复工复业

各地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和当地政府确定的复工复业时间,积极指导支持房地产开发项目复工、商品房销售门店复业,尽量减少疫情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同时,要及时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复工复业情况,进一步强化服务和监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门店复业情况要进行登记公示(企业在复业前需登录“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门店和房地产经纪机构门店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复业登记及公示管理系统”https://www. houselj.com/fgba/ba/gs.do,注册并填报相关信息后方可复业),方便群众查询复业门店信息。

二、适当调整预售标准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市调研指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责任分工方案》中提出的,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做好“六稳”工作,尽可能降低疫情对经济的影响有关要求。鉴于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要求关闭了商品房销售门店,对企业经营造成了较大影响。为支持企业发展,加快资金周转和回笼。现将“2019年1月1日以后获得土地开发权的新楼盘,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新建商品房预售的,多层楼房工程形象进度达到封顶时、高层楼房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总层数的三分之二时准予预售”政策,进行疫情防控影响之调整,执行时间顺延至2020年1月1日起,即2020年1月1日以后获得土地开发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仍按上述政策标准执行。

三、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一)尽快返还监管资金。2020年底前,对于实施监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满足返还条件的要尽快返还。同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如项目建设顺利并且监管资金充足,各地可根据企业信用、项目进展等情况,在现有各阶段返还监管资金数额基础上,按照每阶段提高原来应返还额的10~20%比例予以返还,以减轻企业流动资金压力。

(二)暂缓缴纳配套费用。各地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本地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可暂缓缴纳配套建设费,待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补缴,不影响工程建设及相关建设手续办理。

四、改进预售审批方式

疫情防控期间,新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要尽量采取不见面审批方式。各地要在现有审批方式基础上,采用互联网传输资料、邮寄等不见面方式进行申请和批准资料交互。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要及时在政务网站公示,供企业打印和群众查询。

五、加快房屋网签备案

各地要加快推进房屋网签备案工作,健全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管理系统,尽快实现全部通过互联网办理,减少企业提交纸质材料,实行不见面备案。要提高办事效率,尽快完成网签备案促成交易,加速企业销售资金回笼。

六、帮助企业多渠道销售

各地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房地产行业协会要搭建交易平台,组织开办网上房交会,开辟网上项目和房源展示专题专栏,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群众方便交易。引导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商品房销售方式和渠道,通过微信、微博、APP、VR等信息化手段,推行线上看房、选房、售房。商品房销售门店复业并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后,可进行“一对一”预约看房和签约。

记者 吴利红 整理

省电力公司

为非高耗能企业减免5%电费

日前,省电力公司印发《坚决贯彻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支持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企业十项具体措施》。

一、减免非高耗能大工业企业电费的5%,惠及电力客户约0.86万户。

二、减免非高耗能一般工商业企业电费的5%,惠及电力客户约163.51万户。

三、延长“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期限,惠及电力客户约0.21万户。

四、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类新办企业、需扩大产能企业和定点医疗机构、隔离场所、医疗队驻地、疫情检查站、疫情指挥部等用电需求,开辟办电绿色通道,全面实施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三零”服务。

五、对符合此次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2月份已缴纳电费的用户,在3月份收缴电费时逐户核减,确保客户足额享受电费减免。

六、本次政策执行时间为2月1日至6月30日。对政策惠及的165万余户电力客户,采取临时抄表或折算措施,逐户计算电费,确保国家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落实到位。

七、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涉及的所有减免电费,不向发电企业等上游企业传导,不向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分摊。

八、通过营业厅、“网上国网”、95598网站等线上线下渠道,主动宣传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确保客户应知尽知。优化电费票据账单,将正常电费、折扣优惠等列示清楚,确保客户消费明明白白。

九、积极配合政府部门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督导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主体,努力将电费减免的政策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电力用户。

十、继续落实公司发布的“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报装接电专项治理23条”措施,不断降低客户办电成本。明晰客户配套工程与公司产权及投资分界点,全面取消计量装置校验费、带电接火费等。落实保障黑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20项措施,免费低压接入容量由80千伏安提升至160千伏安。

记者 张桂英 整理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19条

王俊平 作

日前,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发通知,充分发挥地方金融组织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三农”客户的金融服务。

(一)融资担保公司

1.积极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全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要对有关企业生产疫情防控急需物资贷款提供“免抵押信用反担保”“零担保费”政策性担保服务。同时,鼓励其他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相同性质和内容服务,我局将联合省财政厅、工信厅在组织2020年兑现融资担保机构降费奖补政策时给予奖励。

2.进一步强化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实行“容缺”受理,取消反担保要求。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限,帮助企业尽快获得贷款。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3.切实提升融资担保机构的服务效率和水平。各融资担保公司要制定周密的复业方案、疫情防控方案,进一步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对需要现场办理的业务不得推脱拒绝。加强与合作金融机构的沟通协作,认真梳理近6个月内即将到期的在保业务,确保不因疫情影响相关企业的续保续贷。

(二)小额贷款公司

4.改善小额贷款服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和个人,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用、延期或展期、完善贷款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5.鼓励增加融资。鼓励经营状况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黑政办规〔2018〕56号)规定,通过在不超过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企业股东定向借款、同业拆借、发行债券等合规渠道融入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发生融资行为的,应于融资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监管部门,不得以融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和账外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6.适度放宽优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杠杆等监管指标。各项监管指标优良、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求申请放宽融资杠杆或上调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上限。通过银行及企业股东定向借款、同业拆借等方式融入资金的余额,放宽到不超过净资产的2倍;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融入资金的余额,放宽到不超过净资产的3倍;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上限可上调为不超过净资产的15%。县(市、区)金融主管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评估,提交市级金融局(办、中心)同意,市级金融局(办、中心)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三)典当行

7.鼓励典当行适当延长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当户缴纳前期利息及当期续当综合费用的期限。

8.鼓励典当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无法及时办理赎当、续当的当户,酌情暂不做逾期绝当处理,酌情减免一定逾期罚息。

9.鼓励典当行扩大个人及受困企业当物范围,对于奢侈品箱包、珠宝和手表等收当评估价格适当上浮。

10.鼓励典当行优化服务流程,加大线上业务操作,加快相关民品、动产、不动产变现,加强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三农”客户的融资服务力度,全力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缓解经营压力。

(四)融资租赁公司

11.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对受疫情影响严重、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应收租金展期,酌情对承租人需付租金、租金罚息做适当减免。

12.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积极提供差异化优惠租赁服务。通过延长租赁期、变更还款方式等调整还款计划。

13.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优先为卫生防疫、医疗设备及应急物资等承租企业提供专业优惠的融资租赁服务,并对租金和利息予以缓收或减收。

14.鼓励通过电子签约、客户远程服务等电子化手段,充分利用大数据应用、远程尽调等手段完成尽调。

(五)区域性股权市场

15.支持哈尔滨股权交易中心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生产经营型企业提供中长期、低息的“四板可转债”发行服务,并减免相关企业的备案、登记、结算等服务费用。

16.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且符合挂牌条件的优质企业,允许“先挂牌后补资料”,并减免初次挂牌费用,保证企业可以及时享受路演、投融资对接等资本市场服务。

17.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开辟股权登记托管和质押登记绿色通道,简化业务办理流程,并减免股权初始登记、变更、质押登记等服务费用。

(六)商业保理公司

18.推动商业保理公司按照《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有关要求,发挥供应链金融作用,更好地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服务。

(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19.鼓励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重点关注并主动对接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通过政银企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多方联动等方式,提供债务重组、流动性支持等金融服务,助力中小微企业盘活不良资产。

记者 李播 整理

省医保局等三部门

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3月2日,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统筹地区统筹考虑安排。实施减征期间,职工个人缴费及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不变。

二、《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救治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7号)中关于企业延期缴费政策继续执行。

三、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工作指导,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延期缴费期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四、各统筹地区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市(地)、县(市)政府自行解决。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五、各统筹地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考虑所属县(市)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做好政策制定工作,并指导有关县(市)抓好政策落实。

决定实施减征政策的统筹地区,印发的具体工作方案于3月10日前报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备案。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切实履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农垦、森工系统和大庆油田公司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记者 姜斌 整理

省人社厅

稳岗就业十六条

王俊平 作

一、资金支持政策

1、加大援企稳岗工作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2、提供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防疫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条件的市、县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1000元/人。

3、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提供职业介绍并成功介绍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2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4、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5、给予农民工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6、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困难的农民工等群体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7、扩大以工代训补贴范围。对参保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8、给予线上培训补贴。支持企业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岗前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学徒制培训的,可享受职业提升行动相关补贴。

二、服务和维权支持措施

9、建立省、市、县三级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设立人社服务专员,与当地工信、发改等部门对接重点企业清单和需求,做到日监测、日统计,帮助重点企业解决用工需求。

10、加强农民工返岗复工服务保障。坚持分区分级指导,强化输入地与输出地对接,实行一日一调度工作机制,完善“点对点”包车、专列和包机方式,努力实现“出家门、上车门,下车门,进厂门”。

11、推广线上求职招聘。加大线上招聘力度,通过“黑龙江就业D图”、人社网上服务平台等渠道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

12、延后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延长报到接收时间,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

13、隔离治疗期间继续支付工作报酬。对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依法依规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14、确保公平就业。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

15、加强仲裁调解。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16、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通过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存在违规解除劳动关系、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快立案、快调查、快处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记者 姜斌 整理

哈尔滨海关

减免企业通关滞报金滞纳金

日前,哈尔滨海关认真落实海关总署和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研究制定了十二条具体措施,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龙江外贸创新发展。

一、海关主要业务网上通办

畅通12360海关业务咨询热线,全面推广“办理海关事项不求人”工作,运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报关、行政审批、通关等海关主要业务最大限度在网上办理。

二、疫情防控物资即到即提

在口岸各业务现场设立疫情防控物资通关绿色通道,指定并公布海关各业务现场通关业务联络人和联络方式,实行7×24小时预约通关,紧急情况下先登记放行,事后补办相关手续。对进口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冠肺炎的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医疗物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海关凭主管部门证明直接验放。加强与俄罗斯边境海关的沟通协调,确保医用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手套等防控物资进得来。

三、生活生产物资快速验放

对进口粮食、食品、肉类等涉及民生保障的生活物资,企业复工复产急需的设备和原材料,春耕和农业生产急需的化肥、种子、农机具等,实行7×24小时预约通关,随到随验;对需要抽样送实验室检测的,优先安排检测,确保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上述物资第一时间验放。

四、重点企业帮扶“一企一策”

发挥海关企业协调员作用,对重点企业复工复产实行一对一帮扶;采取多种方式了解中小微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需求和存在困难,有针对性的帮助解决。

五、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

落实企业通关滞报金、滞纳金减免政策;加强与财政、民政、卫健委、药监和税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简化业务办理程序,保证国家对进口疫情防控物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六、推行灵活便捷监管方式

疫情防控期间,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查验时,收发货人可以不到现场,委托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充分运用海关机检、智能审像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实现远程监管,加大非侵入、非接触式监管服务力度;指导企业加大主动披露制度落实,对企业开展稽查和核查采取远程视频连线、文件资料电子传输等机动灵活的方式,减少下厂次数。

七、支持加工贸易恢复发展

加工贸易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因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期核销的,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海关凭企业说明办理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交有关材料;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时,符合规定、风险可控的,可以免收风险担保金。

八、指导支持跨境电商发展

在继续支持俄速通等对俄出口邮包业务基础上,支持哈尔滨、绥芬河、牡丹江、黑河跨境电商进口零售业务加快发展。

九、扩大果蔬等农产品出口

科学调整输俄果蔬检疫监管措施,鼓励“产地检疫出证、口岸换证放行”出口模式,对于在果蔬产地检疫和出证有困难的,由口岸海关实施检验检疫并出证放行,允许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果蔬拼装运输出境,千方百计增加新鲜果蔬对俄供应。

十、加快创新举措落地见效

落实国家边境贸易创新发展和兴边富民工作部署,加快在自贸试验区组织实施“优化黑龙江边境自贸片区进境俄罗斯粮食检疫流程”“俄罗斯低风险植物源性中药材试进口”等海关监管创新制度,扩大从俄罗斯进口大豆、油菜籽、中草药等农产品,推动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在边境地区落地加工试点,支持边境地区产业集聚和边民增收。

十一、从简从快办理行政处罚

对企业和个人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案件,从简从快处理;一般不对涉案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账簿材料实施扣留;当事人书面承认违法事实,并有查验、检查记录等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海关可作为证据使用;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十二、做好贸易限制措施应对

发挥海关外贸统计监测预警作用,加强对疫情发生以来境外对我人员和贸易采取的限制措施等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研判,加大对外沟通交流力度,及时为地方政府和外贸企业提供决策参考和信息预警。

记者 曲静 整理

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二十一条

日前,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出台通过分区分级分类方式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21条政策措施。

一、鼓励企业加快复工复产

1.对“五必须”项目(城乡转运必须、疫情防控必须、群众生活必需、农牧业生产必须、保增长必须)、省百大项目和市重点项目、落实新区战略定位和功能定位的支撑项目,拟复工复产企业只要积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仅需通过哈尔滨政务服务网(松北区端口),填录企业防疫信息并提交疫情防控承诺书,即可复工复产,相关核查后置,实现“承诺即复工”。

2.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创类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出口企业、外资企业(含港澳台),金融企业以及为制造业提供物流服务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鼓励其在保障防疫安全的前提下抓紧复工,鼓励通过居家办公实现“云复工”。上述企业(房地产除外)按要求复工复产的,上半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部分,50%返还给企业。

二、支持企业为疫情防控多做贡献

3.对纳入省市重点企业名单、生产防疫物资或战略储备物资的骨干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由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专项贷款支持。所需资金由银行开设专户监管,封闭运行。

4.对生产N95口罩、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和高标准防护服、电子测温仪、护目镜等防疫物资的制造业企业,疫情期间新建生产线或购置设备提高产能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5.对列入国家和省应对疫情专项科技攻关的项目,给予科研团队100万元奖励;对列入市级疫情防控科技攻关专项的,给予50万元奖励。

6.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变更生产业务进行技改,或者积极捐赠支援新区的企业予以嘉奖,通过媒体宣传典型经验及做法,积极授予企业家社会荣誉。

7.对配合政府实施小区村屯封闭、加强人员流动管控的物业公司、企事业单位,听从指挥、防控措施到位、成效和示范作用突出的,将分级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三、多渠道减少企业疫情防控损失

8.对按照松北区《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哈市以外人员返松来松前置管理的通知》要求认真落实、经备案的企业,哈尔滨以外的返松、回松员工集中隔离14天所发生的食宿费用,由区财政给予企业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对由于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定制公交或租用通勤车点对点接送员工上下班,所增加的交通费用,由区财政给予企业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对承租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人才公寓的中小微企业,免收2月、3月、4月三个月房租,每户企业最高15万元。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减免承租的中小微企业疫情期间租金和相关费用,区委、区政府将予以表彰。

11.对在新区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经批准后可以缓缴6个月。在批准期限内缴纳完毕所欠缴社保费的,视同正常缴纳。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12.对疫情期间缴纳水、电、气、热费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延缓征收,3个月内不因欠费停水、停电、停气、停热,不收取滞纳金等附加费用。

13.对自贸试验区内的外贸企业,因疫情影响,进出口货物的境内滞留费和运输工具使用超期费,给予全额补助。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出口产品因疫情影响,遭买方拒收而产生损失,在信用保险定损核赔后,再增加信用保险核定损失部分5%的补助支持。

四、全力增强复工复产的要素保障

14.对疫情期间企业发生的贷款利息,区政府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国家、省市贴息政策。其中,对列入国家和省确定的区内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电子测温仪等企业,国家、省市给予贴息缺口部分由区财政全额补贴;对一季度有进出口业绩,但因疫情影响,贸易运输周期延长、成本增加、资金周转困难的自贸试验区内的外贸企业,给予企业贷款利息50%的贴息补助(已经享受国家和省市贴息政策的,对利息余额部分给予50%的贴息补助)。

15.通过订制方式或入驻园区时购买项目用房并全额支付购房款的企业,承诺入驻园区五年内年均全口径纳税额达到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的,采取先支持后考核的办法,享受项目用房建设成本造价(工程竣工决算价格加税费)七折优惠。租用项目用房三年内转为购买的,符合上述要求的,按照购买项目用房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享受七折优惠,且租用项目用房期间缴纳的房屋租金可以抵作购房款。

16.对缺乏现代管理手段、疫情防控存在薄弱环节的企业,免费提供大数据应用服务,将社区网格化管理模式引入企业,提高疫情防控质量和效率。

17.对复产复工有困难的企业,鼓励成立新区(松北区)复产复工企业联盟,共同交流防疫经验、互助防疫物资、拓展上下游配套、共享防疫信息、提出政策诉求和意见建议。区政府将对企业联盟给予支持,引导社会各界定点捐赠防疫物资。

五、持续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18.对需要办理前期手续的企业,大力推行“三个不见面”。鼓励开展“不见面签约”,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决策时间,疫情期间较为成熟的项目实行网上签约。鼓励实施“不见面审批”,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实施不见面审批和无人干预自动办理。鼓励进行“不见面服务”,设立企业服务专线,委派专人值守。区领导按地域分工,对复产复工企业实现包保全覆盖,通过视频会议的方式帮助企业解决复工、用工、物资运输、生产要素保障、政务服务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19.对疫情期间企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创新进行包容审慎监管。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履职时,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督促及时纠正等措施,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20.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与区政府或区国有企业签订的合同,按照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通过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对于企业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设立服务专线,开展应急公共法律服务。

21.对防疫期间上级政府出台的惠企政策与本政策有重叠的,企业可迭加享受本区政策。对上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区级配套支持的,依要求予以配套,最大限度支持企业。

本政策由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由新区(松北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兑现。本政策适用期限为2020年3月1日至疫情结束。

记者 薛婧 整理

哈尔滨市政府

十五条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

2月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克时艰政策措施》,包括四方面15条具体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

(一)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市、区县(市)政府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免收1个月房租和物业费、减半收取第二个月房租。其中,对承租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经营用房的,减免2020年1月和2月租金,3月和4月租金减半收取;对租用其他社会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和物业费,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市政府将在媒体上予以宣传表扬。

(二)减免中小微企业税费。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三)延期缴纳相关款项。一是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2020年2月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将依法优先准予延期申报。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将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二是在疫情防控时期,对公积金缴存单位非因主观因素而无法正常办理公积金缴存业务的,不视为断缴、欠缴行为。

(四)确保企业水电气热生产供应。对疫情防控期间,水、电、气、热出现欠费的用户,不得停止供应,可由欠费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五)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在市级备案或绩效奖补中优先给予政策扶持。

(六)对承担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中小企业,准予项目执行期延长6个月。

二、强化金融支持

(七)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各银行机构要持续落实中小微企业“两增两控”有关要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各法人银行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等措施,加大信贷融资供给,为受困企业做好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要积极给予展期或续贷。

(八)着力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特别是对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备品生产等重点领域融资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力争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给予适当下浮。

(九)支持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挥“主力军”作用。支持省国开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龙江银行等在哈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在前期落实国开行3亿元应急贷款的基础上,落实好省政府统筹预留应急贷款发放工作,重点投向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备品生产企业,支持全市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推动哈尔滨银行、龙江银行、市农商行、市农信社利用好人民银行再贷款、国开行转贷款等低成本资金发放小微企业贷款,降低利率水平。

(十)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作用。市、区两级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可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条件。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要加大融资担保力度,提高融资担保额度,提供担保费折扣优惠,优先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支持。

三、助企稳岗复工

(十一)加强对企业稳岗支持。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上一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由市工信局制定标准,由各区县(市)工信部门负责认定。

(十二)加强对小微企业增岗支持。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小微企业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不到上述比例的,经人社部门认定人员比例后,按照实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每人15万元计算,给予小微企业每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四、强化服务保障

(十三)建立审慎包容的管理监督机制。疫情防控期间,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中小微企业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服务等措施,对轻微违规行为采取审慎包容原则进行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十四)实施重点项目应对疫情开复工帮扶机制。对年度省“百大”和市重点产业项目,各相关部门要采取预约办、网上办等方式,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确保按时限办结。切实落实好项目“首席服务员”制度,通过微信、热线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开复工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项,采取视频联审办公、“一事一议”等方式专题研究解决。

(十五)健全专项政策保障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疫情发展情况,切实围绕企业复工复产、农业备春耕、畜牧业保生产、恢复消费市场等方面,加强调查研究,科学制定政策,强化精准支持,帮扶企业度过疫情难关。

本政策措施实施范围为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企业,执行期暂定3个月。

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哈尔滨市遵照执行。

记者 井洋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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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日报 

编辑:王畅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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