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微信公号发布不实言论敲诈勒索,卢壬子、张涵迪一审获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
2020-01-20 15:54

2020年1月20日,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卢壬子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被告人张涵迪敲诈勒索案,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卢壬子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张涵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壬子利用个人微信公众账号“大连有话说”,以炒作各类负面信息为由,对被害人进行要挟并索取钱财,共计人民币14.2万元。被告人卢壬子还编造关于国家机关虚假信息的帖文,并利用个人微信公众账号“大连有话说”发布,混淆视听,引发不明真相网友的负面评论,对社会公信力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卢壬子、张涵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对被害人进行负面报道、继续跟踪报道或欲作负面报道的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请求删帖,从而对被害人进行要挟,强行索取财物,被告人卢壬子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涵迪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被害人财产所有权,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卢壬子编造对国家机关产生不良影响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卢壬子系犯数罪,应予并罚。二被告人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卢壬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涵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卢壬子部分犯罪系未遂。被告人张涵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还全部赃款,缴纳罚金,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原题为《卢壬子、张涵迪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一审宣判》)

    责任编辑:周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