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谈未成年人犯罪:不能一放了之,须心理干预、适当惩戒

史奉楚/北京青年报
2019-12-23 06:54

日前,在“从严惩处涉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发布会上,最高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表示,对于涉嫌犯罪,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决不能“一放了之”,必须依法予以惩戒和矫治,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罪错程度设置阶梯式的多种实体处遇措施,由相关部门根据未成年人罪错程度和性质,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干预。

当前,未成年人霸凌乃至犯罪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很多未成年作恶者的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令人不寒而栗。这一现象让很多父母心存忧虑,生怕自家孩子遭遇这些“熊孩子”的侵害。而要想有效惩戒矫正这些罪错未成年人,“一放了之”显然不是好办法。

据报道,未成年人犯罪中,绝大多数施暴者未满16周岁,甚至未满14周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即便造成严重后果,也无法对其施加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制裁。相当于未成年身份成了施暴者肆意妄为、欺凌他人、为非作歹的“护身符”。无论其如何嚣张跋扈,也体验不到无视规则、肆意作恶的任何后果,不会树立起对法律的敬畏意识。

一些未成年人之所以走向歧途,与社会风气的不良,家长的管教不当或溺爱,学校的“不敢管”不无关系。那么,在这些未成年人犯错之后,依然将其交由家长或学校“严加管教”的话,很可能出现“无人管教”的局面,让这些罪错未成年人更加肆无忌惮,无法无天,甚至酿出更大的祸端。这显然既不利于罪错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正,也不能有效抚慰被害人,更不利于民众安全感的提升。

据报道,一些地方发生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后,由于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只能继续在原学校就读,进而引发家长的联合抵制,该做法无疑是人之常情。因为谁也不想让自己的孩子与一个作恶后未受惩罚、未经矫正、不知其是否已经改过自新的人相处,这并非歧视和偏见,而是普通人自我保护本能使然。

因而,不能“一放了之”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体现了有关部门正视未成年人犯罪,惩戒和矫治罪错未成年人的态度和决心。2016年11月1日,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指出,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草案也规定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并规定了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的具体干预措施。

可见,矫治惩戒罪错未成年人的体系呼之欲出。这也说明对罪错未成年人既不能“一放了之”,也不能“一关了之”。如果仅仅是将其“关起来”而忽视了背后的复杂原因和未成年人易于矫治的特点,也是对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负责任。这决定了对罪错未成年人收容教养或送入专门学校的同时,必须辅之以健全的心理干预、行为矫正和适当惩戒体系。做到真正地对未成年人的未来负责,既不放纵,也不抛弃,让罪错未成年人得以知过能改,重新回归社会。

(原题为《对罪错未成年人不能“一放了之”》)

    责任编辑: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