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简说“谁主张,谁举证”

2019-12-19 18:00
宁夏

【案件实例】

近日,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7年4月,时某与在某大型家居广场内经营的某品牌家具店签订《定/销货单》,约定时某在该家具店订购实木沙发、茶几、电视柜、书柜等家具商品,合计金额七万余元。后时某依约支付了家具款,该家具店于2017年6月初将上述家具运送至时某的家中,并组装完毕。2019年1月,时某发现所购10件家具先后出现裂纹共计21处,经与该家具店沟通,双方对维修费用的承担无法达成一致。后时某向家居广场管理方投诉,管理方答复家具商品现已过保修期,维修费用应由顾客承担。因家具裂纹无法得到满意处理,时某将家具店(销售商)、品牌家具公司(生产商)及家居广场管理方诉至法院,要求三者共同承担退款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裁判观点】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案中,时某以其购买的10件实木家具出现21处裂纹为由主张家具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但家具店于2017年6月初交付案涉家具后,距时某于2019年1月发现裂纹时已经超过较长时间(1年6个月),且实木出现裂纹可能与所处的自然环境及干湿程度等因素有关,时某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仅以出现裂纹为由并不足以证明所购家具存在质量问题,故时某的主张不能成立。

退而言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该案中,时某与家具店未约定案涉家具的质量保证期限,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家具产品三包试行办法》的规定,实木家具自消费者购买之日起一年内发生开裂、变形、散架等不能修复,或按消费者要求不能恢复原状的,应予退还。案涉家具自交付至发现裂纹时已经超出购买之日起一年的期限,故时某的诉讼请求亦不得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时某的诉讼请求。

【名词解释】

在民事诉讼活动之中,经常会听到“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法律术语,简单来讲,“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其完整含义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法条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编后语】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时某对案涉家具存在质量问题负有举证责任,其不能直接举证证明所主张的事实,故应承担举证不能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既有“证据为王”的论断,也有“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当事人应当充分掌握并合理运用。当然,“谁主张,谁举证”也存在例外情形,具体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等部门法中均有列举,还需加以区分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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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第174期,原创第211篇

供稿:张林旺

编辑:季德庆、杜亚茹

审核:辛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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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 | 简说“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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