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逃15年后,江西丰城市酒厂原厂长聂根水获刑三年零三个月

澎湃新闻记者 宋江云
2019-12-13 18:05
来源:澎湃新闻

江西一酒厂原厂长潜逃15年落网后终获司法追究。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聂根水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江西丰城市酒厂原厂长聂根水于2004年被网上追逃,直至2019年6月12日才被丰城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受贿33.3万元,聂根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聂根水,男,1957年4月22日出生于丰城市,汉族,专科毕业,原丰城市酒厂厂长。2004年4月15日,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聂根水立案侦查。2004年4月19日,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对聂根水进行网上追逃。2019年6月12日,丰城市监察委员会对聂根水立案调查,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今年9月15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江西宜春开展外逃人员“大起底”——一追到底不停歇》报道,介绍宜春市纪委监委开展外逃人员“大起底”的经验做法,其中具体案件就提到了聂根水一案。

中国纪检监察报的报道称,曾任丰城市酒厂厂长的聂根水,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受贿30余万元,2003年11月突然失踪,2004年4月,丰城市检察院对其进行立案侦查。今年4月,宜春市追逃办将该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并成立追逃专班,全力开展追逃。通过对案件性质、涉案金额、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以及相关社会关系进行深入分析,办案人员基本掌握了聂根水的活动范围。同时,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进一步锁定了活动轨迹,最终查找出其藏匿的具体位置。“这么多年一直东躲西藏,现在被抓,反而不感到惶恐压抑了。”归案的那一刻,聂根水如释重负。

公开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聂根水于1999年下半年至2000年上半年,利用其担任丰城市酒厂厂长的职务之便,在丰城市酒厂开发商品房和集资建房等工程中,为建筑行业个体经营户黄某谋取利益,分三次共收受黄某贿赂33.3万元。

1999年初,丰城市酒厂决定利用酒厂的闲置土地搞商品房开发。建筑行业个体经营户黄某多次找聂根水表示希望承建该工程。为了承接丰城市酒厂商品房开发工程,1999年六七月份的一天晚上,黄某到聂水根家里将用袋子装好的10万元现金送给聂根水。

之后,在丰城市酒厂厂长办公会(班子会)和中层干部会上,由聂根水提议并拍板决定由黄某开发酒厂商品房。1999年8月6日,丰城市酒厂作为甲方与丰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代表黄某)签订《开发建房协议书》,由黄某承接丰城市酒厂商品房开发工程。

澎湃新闻梳理公开一审判决书发现,聂根水拒绝接受开发商贿送的商品房,只收现金,而且收受的贿赂款均交由妻子保管。

检察机关指控,1999年下半年,在开发丰城市酒厂商品房期间,黄某找到聂根水,表示为了感谢聂根水在酒厂商品房开发方面的关照,同时希望聂根水今后能继续给予关照,提出从其酒厂开发的商品房中送一套房子给聂根水,被聂根水拒绝。2000年年初的一天晚上,黄某将收到的熊某购房款8万余元,并加了一点钱凑成整数共8.3万现金,用袋子装好后带到聂根水家中送给聂根水。

2000年上半年,丰城市酒厂决定拆除厂区一些车间和宿舍建集资房。黄某又找到聂根水表示希望承建该工程,聂根水表示会考虑。为了承接丰城市酒厂集资建房项目以及以后聂根水在工程上对其关照,在2000年三四月的一天晚上,黄某到聂根水家中,表示希望聂根水在酒厂集资建房上能予以关照,并将装有15万元现金的袋子交给聂根水。

之后,在丰城市酒厂班子会上由聂根水提议并拍板继续由黄某承建集资房项目。2000年4月28日,丰城市酒厂与黄某签订《集资建房施工合同》,由黄某承接丰城市酒厂集资建房项目,并且在后期结算过程中,聂根水都及时签字结算了工程款。2001年丰城市酒厂大曲车间改造工程,经聂根水向酒厂班子会推荐黄某也顺利地承接到该工程。

公开一审判决书还显示,聂根水将收受黄某所送的上述三次贿赂共计33.3万元现金均交给了其妻子朱某,朱某在2000年的时候购买酒厂集资建房花了7万元左右,2003年11月聂根水潜逃时带走3万余元用于日常开支,另外在丰城信用社存款15万及7、8万余元现金留在家中给予其子女日常开支。

丰城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聂根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原丰城市酒厂开发商品房等工程项目中,利用担任丰城市酒厂厂长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委托亲友退赃,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2019年9月11日,丰城市人民法院对聂根水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聂根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聂根水受贿所得人民币33.3万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蒋子文
    校对: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