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北煤电原董事长葛家德一审获刑十年,处罚金80万元

@芜湖中院
2019-12-10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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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0日上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葛家德犯受贿、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5年,被告人葛家德利用其担任皖北煤电集团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煤炭业务代理、企业债券发行、项目合作以及相关人员职务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现金、购物卡等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1467余万元。通过虚假发票、虚列开支的方式,安排其秘书汪某将个人费用从皖北煤电集团报销,非法侵占公共财物共计17.9万元。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葛家德在担任皖北煤电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共计331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葛家德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在担任皖北煤电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违规决策,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受贿及贪污罪行,系坦白,主动交代渎职犯罪构成自首,且悔罪、退出全部赃款,提前缴纳罚金,并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系重大立功。鉴于被告人葛家德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以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葛家德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0万元,没收已退还的赃款及赃物,上缴国库。

被告人葛家德当庭表示不上诉。整个宣判过程正常有序。

(原题为《芜湖中院对皖北煤电原董事长葛家德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薛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