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险企销售两全保险产品应以5年期及以上业务为主

澎湃新闻记者 胡志挺
2019-12-09 16:07
来源:澎湃新闻

12月9日,澎湃新闻从业内人士处获悉,银保监会办公厅于12月6日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保险公司销售两全保险产品,应当以5年期及以上业务为主。因流动性管理或者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保险公司可以开发设计保险期间为5年期以下的两全保险产品,但不得短于3年。

顾名思义,两全保险可以说是兼顾生或死的保险产品,指的是在保险期限内,以被保险人死亡或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时,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

同时,《通知》还提出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两全保险产品,应当做到产品的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一致。产品设计不得有下列行为:

1.通过保单质押贷款、部分领区、生存领取、减少保额等条款设计变相改变存续期间;

2.通过退保费用、持续奖励等产品定价参数设计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

3.通过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

银保监会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资本管控和业务规划管理,根据公司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业务规模,并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持续优化负债结构。自2020年起,保险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的年度规模保费应控制在公司上年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两者较大者的1倍以内,且各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年度规模保费占当年总规模保费的比重不得超过20%。

所谓投入资本,是指保险公司所有者投入的货币资金,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或股本)溢价;净资产,是指根据会计准则计算出的公司净资产。规模保费采用业务口径计算,即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的,均确认为规模保费。

根据《通知》,保险公司开发设计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通过。董事会审议应当形成书面决议,列明销售该产品的原因,以及未来3年该产品计划销售额度和预计费差损金额。保险公司备案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应当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的要求,通过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和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备案材料。除按照已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书面决议。决议需详细说明备案原因,列明未来3年产品销售额度计划。

此次《通知》还强调,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透支等借款方式支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保费及偿还保单质押贷款。

在产品销售管理上,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两全保险产品的销售管理,如实、准确介绍产品责任、功能和保险期间,不得以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两全保险产品,不得将保险产品利益与其他金融产品收益进行片面不实比较,不得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或变相承诺保证收益,不得在任何时间节点、通过任何方式发布拼球头、博眼球和炒停产品等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责任编辑:郑景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