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67岁老妇生女”续:孩子已落户,老夫妻或因超生被罚

澎湃新闻记者 张家然
2019-11-02 10:43
来源:澎湃新闻

黄维平和妻女。   受访者供图

还有一个多月就要过68周岁生日的黄维平最近成了“网红”,原因是67岁的妻子刚给他生了一个女儿。

10月25日上午9时许,在枣庄市妇幼保健院内,一场高龄高危孕妇生产手术开始了,枣庄市妇幼保健院专门邀请了山东省妇幼保健院院长王谢桐坐镇主刀。大约半小时后,黄维平的妻子被缓缓推出手术室,手术顺利结束,这对年近古稀的夫妇第三个孩子降生。

在此之前,黄维平夫妇有两个孩子,一男一女,两个孩子都已经成家。平时,黄维平夫妇和15岁的孙女一起生活。

黄维平女儿的出生经由媒体报道后,引发不少质疑,特别是关于是否为自然受孕一事,有多位专家表示“不可能”。对此,黄维平不太在意,他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我们也不太懂网上说的那些事儿,但是我们这是真实发生的事。”

黄维平说,“除了身体好,这可能也与生活习惯有关系。目前,没有医疗或科研机构联系我们,探究受孕原因,也不想让别人打扰我们的生活。”

黄维平夫妇一朋友告诉澎湃新闻,黄维平和妻子感情确实不错,两个人一天打好几次电话,“我是在三四个月之前知道他妻子怀孕的事,几次看到他妻子大着肚子跟他在一起,感觉这种情况确实很少见。”

11月1日上午,黄维平带着相关手续去派出所给孩子落了户口,他给小女儿取名“天赐”。期间还发生了一段“小插曲”,落户口必须要使用结婚证,黄维平和妻子结婚这么多年,结婚证早就不知道去哪了,为此,派出所工作人员先给他办理了落户,让他补办结婚证后再把手续补全。

子女至今未登门

黄维平的小女儿比他的孙女还小15岁,家庭关系的处理也是外界关注的焦点。

事实上,早在黄维平妻子怀孕两个多月的时候,他们的大女儿就知道了这件事,并劝他们把孩子打掉。黄维平夫妇并没有听从大女儿的建议,后来女儿还拿“断绝关系”来威胁他们,但是最终都没有成功。从那以后,大女儿就没来过他们家。

即便如此,黄维平并不怪罪大女儿,他觉得,女儿一直都很优秀,“之所以反对这件事,应该是担心被罚款,甚至可能影响我们的退休工资。”

黄维平跟儿子的隔阂其实更深。

黄维平举例说,他自己平时可以喝酒,但是不吸烟,家里人也没有吸烟史。但是儿子在年纪不大的时候就学会了吸烟,他曾经很强烈地反对过。“儿子应该有一年没有去过我家了,平时也很少联系。” 谈及此事,黄维平言语间透露着些许遗憾,

虽然没能获得儿女理解,但是黄维平觉得和妻子能养育好小女儿。

黄维平说,他从当地司法部门退休,目前还做一些法律相关工作,妻子退休前是枣庄市妇幼保健院的职工。黄维平认为,他们夫妻二人的退休工资足够养育女儿。

为了让妻子和小女儿得到更好的照顾,黄维平请了一名月嫂,月嫂每天白天工作10小时,其他时间由黄维平负责照顾。女儿出生的事情经由媒体报道后,黄维平对各种采访应接不暇,也影响到了其妻子的正常休息。

被影响到的还有枣庄市妇幼保健院。枣庄市妇幼保健院一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频繁的媒体曝光吸引了很多人前来医院探访,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了医院正常医疗工作的开展,现在医院也不想再就此事接受采访了。

或临超生罚款

喜添千金后的黄维平也并不是毫无顾虑。

11月1日下午,黄维平接到了他所在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电话。该工作人员称,“1号上午,居委会开了个计生会议,讨论到了他添小孩的问题了,但是还并不确定是否须要缴纳罚款。现在超生三胎的情况并不多,并且他的这个事情也比较特殊,所以我们也是抱着祝福的心态,把事情讲清楚,如果上级部门有什么要求,我们也会及时传达。”

黄维平称自己之前对计生方面的政策没有了解,只是简单觉得超过了“已婚育龄妇女管理的年龄上限(49岁)”就不受计生政策约束了。

事实上,计生政策的规定却并非如此。

11月1日,枣庄市卫生健康委计划生育指导与家庭发展科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解释称,“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常生育三胎的家庭的确应该接受罚款,对于黄维平是否应该被罚款,我们正在核实调查,要掌握他们前两个孩子的信息,才能确定他生三胎是否符合罚款要求。最终结果我们也会向社会公布。”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每多生育一个子女,依照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规定,不符合规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在满足有些条件时可以超生。《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钟煜豪
    校对: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