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过渡期内,“以假药论”案件如何办理?

正义网
2019-10-12 15:46

“真的没有想到会有这样的变化,感谢检察官。取保候审期间,我一定严格遵守法律。”听到变更强制措施宣告,犯罪嫌疑人张某向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游涛不住地感谢。而在其一旁的律师,也对检察机关的这一做法表达了肯定。

以上的这一幕发生在国庆节前夕,地点是在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对话中的张某,是一起涉嫌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嫌疑人。

2019年5月27日,张某因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涉嫌销售假药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6月11日,丰台区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8月9日,该案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就在这一个月的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游涛注意到了案件依据的主要法律发生了变化。

2019年8月26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表决通过,新法删除了“以假药论处”的假药拟制条款,然而,该部法律将在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也就是说,这个“利好”消息并不是立等可取,而是有着三个多月的过渡期。

“犯罪嫌疑人在被抓获后,主动上交了涉案钱款,认罪态度好。此外,涉案药品只有10支疫苗,而且购买者也都没有注射疫苗,客观上而言,情节较轻,参照以往此类案件的判决,多在一年以下,并且有适用缓刑的先例。”游涛介绍,特别是国家法律发生了明显的变化,需要重新对行为进行评价。据此,游涛向主管领导提出了取保候审的意见。

经过与第四检察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检察官的沟通,在进行了羁押必要性审查之后,第四检察部同意了游涛的建议——变更为取保候审。

“确实是一个难题,如果按照修改后的法律去办案,显然于法无据,毕竟新法没有施行。但是,如果按照旧的法律办案,那么也是远离法律修改所体现的法治精神。”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司法办案不等人,在这个过渡期内,面对此前的刑事立案,特别处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检察官该如何做呢?

“法律做出了调整,对未经批准进口药品行为的社会评价做出了变化,为此,我们司法者也得做出变化,这是我们检察官履行刑事诉讼中主导责任的要求。”丰台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刘亮向记者介绍,在对张某变更强制措施以后,接下来,则会在案件事实上重新进行审查,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查明是否存在“假药”“劣药”的情况。

“很高兴看到司法实践中的这种做法。虽然新法律没有实施,但毕竟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向社会颁布了正式的法律文本,据此,我们是能够看到立法意图。如果强硬地推行,一诉到底,速判速决,虽然不违法,但在一定程度上,会激化社会矛盾。”彭新林同时表示,丰台检察机关的这个做法,具有一定的示范和引领作用,能够解决过渡期内的问题,是一种积极的思考。

“检察机关并不是机械办案,从这个角度来看,又与新时代发展‘枫桥经验’的要求不谋而合。”彭新林说。

据悉,针对张某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一案,丰台区检察院又向侦查机关提出了退回补充侦查的意见,要求侦查机关对涉案药品是否属于“从旧兼从轻”原则下的假药、劣药进行鉴定。“如果经过鉴定,涉案疫苗属于假药、劣药,那么,我们将会依法提起公诉。如果经过补充侦查,不存在违法行为,那么检察机关将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游涛说。

(原标题为《 药品管理法过渡期内,"以假药论"案件如何办理?》)

    责任编辑:钟煜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