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的温度|欧盟个人破产法的352“密码”

陈夏红
2019-09-24 07:55
来源:澎湃新闻

从破产法的角度,欧洲的多元和融合一直让人心驰神往。从横向来看,从英吉利到法兰西,从德意志到尼德兰,从马耳他到安道尔……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在这里碰撞,并间接地影响到不同国家破产法文明的发展。从纵向来看,从古希腊到古罗马,再到今天扑朔迷离的英国脱欧,白云悠悠,瞬间千年,罗马法已远去,但罗马法的精神和词汇却都还活跃在各国破产法中。尤其为人所称道的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欧洲的破产法先贤们便致力于推动在欧罗巴大地上跨境破产程序的协调,这一努力在尊重、包容、多元的精神指引下,终于在2000年结成硕果《欧盟跨境破产规章(第1346/ 2000号)》,并在2015年进一步升级为《欧盟跨境破产规章(第2015/848号)》。包括个人破产法在内,欧盟跨境破产体系从多个方面为人类社会的破产法文明做出了突出贡献。

最近,鉴于国内个人破产法话题异常火热,我特别关注欧盟个人破产法的新动态。当我看到剑桥大学出版社2019年出版的《个人债务在欧洲:欧盟金融市场和消费者破产》(Personal Debt in Europe: The EU Financial Market and Consumer Insolvency)一书,便有种如获至宝的感觉。两位作者范德里克•法兰蒂(Federico Ferretti)、丹尼拉• 范多尼(Daniela Vandone),分别在博洛尼亚大学和米兰大学完成学业,都属于欧盟新锐学者中的佼佼者。尽管这本书更多从金融角度展开对欧盟过度负债问题的分析,但从欧盟个人破产法的角度,这本书仍旧可以为我们提供很多有价值的信息。

受足球比赛启发,我索性从足球比赛的阵型中选择352,作为“密码”引导我们破解欧盟个人破产法之谜。

导致欧盟出现过度负债问题的三个因素

欧盟个人破产法的352“密码”中的“3”,是指导致欧盟过度负债问题出现甚至泛滥的三个因素:供给侧因素、需求侧因素和欧盟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型。

据统计,从1995年开始,在短短二十年间,欧盟个人债务总额增加了整整4倍多:1995年仅为2.046万亿欧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6.7%;而到2016年时,跃升至8.19万亿,占国民生产总值比例提高到55.6%。这种增长的背后,房贷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在比例最高的荷兰,房贷占个人债务的比例高达90%多,而在比例最低的保加利亚,房贷占比也近50%。而在房贷的贡献之外,其他非抵押贷款数量的飙升,也为这一增长立下汗马功劳。尤其是信用贷款,1995年时总额只有3300亿欧元,而2008年时则高达1.019万亿,并在长时间维持这一高位。

管中窥豹,欧盟过度负债问题从上述数据可略见一斑。而导致这一情形出现的因素,则有如下三方面的因素:

其一,供给侧因素。从行业供给侧的角度,银行业和金融中介激进的营销策略,让公众逐渐接受并习惯负债生活。另外,随着金融市场的兴盛、金融管制的放松,市场自由化程度大幅度提高,信用风险管控措施升级明显,技术革新以及金融产品的多元化,让借贷变得越来越容易。供给侧力度的加大,合理的后果就是普通人借贷越来越容易、成本越来越低。

其二,需求侧因素。从金融市场需求的角度,上世纪80年代之后欧洲经历异常巨大的社会文化转型。随着代际的更替、观念的变化,量入为出、小心翼翼的传统消费模式逐渐退隐, 存储与开销的比例失衡严重,“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反而大行其道。也正是因为如此,大量的普通人尤其是年轻一代,悦纳并享受高负债的生活,整个社会进入高负债时代。

其三,经济结构性转型。尤其是在劳动力市场和社会政策的剧烈变化下,失业率增长、真实收入增长停滞,低工资和缺乏保障的工作,使得整个社会工薪阶层越来越仰赖于借贷。而公共健康、退休及教育问题如“三座大山”,更是让个人层面的举债需求高企不下。

欧盟层面统一个人破产法的五个动力

欧盟个人破产法的352“密码”中的“5”,指在欧盟层面统一个人破产法的五个动力。

欧盟个人过度负债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在欧盟特定的政制体系下,既需要欧盟层面有统一的立场和步伐,确保统一性;也需要在成员国层面有适当的因应措施,保障多元性。这种情况下,在欧盟框架内便有了绵延不绝的动力,来促进个人过度负债预防和救济方面的协调。由此,欧盟层面统一个人破产法的五个动力,大致如下:

第一个动力,便是欧盟内部市场(internal market)。内部市场可以说是欧盟能够萌芽、成行、发展的核心因素,在内部市场框架下,人口、商品、金融和服务的四大自由流动,是欧盟奠基者孜孜以求的梦想。在这种梦想的驱动下,具有跨境因素的个人破产案例越来越多,债权人、债务人甚至破产执业者都需要在欧盟境内寻找合适的退出机制。

第二个动力,便是防止破产移民或者“选择法院”。欧盟各成员国破产法律制度发展的土壤、传统、文化各有不同,由此也导致实体法层面,各国破产法存在较大差异。这便给债权人们和债务人们极大的驱动力去搞破产移民或“选择法院”。无论事实上如何,理性经济人假设在这里是适用的。如果有足够的利益驱动,破产移民或者“选择法院”,一定会大行其道。但这种现象不利于交易的确定性,所以从制度建构层面,需要在个人过度负债的背景下,构建合理框架,尽可能避免破产移民或者“选择法院”。

第三个动力,是欧盟各成员国的个人破产法,可能不是债务人友好型的个人破产法,甚至可能缺乏执行措施。前文已述及,欧盟各成员国囿于千差万别的历史传统,制度建构层面势必大相径庭。而现代个人破产法的本质,又是债务人的宽恕法、救济法,这就需要欧盟立法者尽可能在欧盟层面协调各国个人破产法的发展程度,确保欧盟公民都能够享受到大体类似的个人破产制度文明。

第四个动力,即削减债权人交易成本的需求。破产制度需要在债权人、债务人利益之间取得平衡。而欧盟千差万别的破产法,在困扰债务人的同时,也困扰债权人,甚至一定程度上会限制金融服务的自由流动。由此,欧盟层面需要协调债务预防和清理体系,尽可能减轻债权人的交易成本,诱导债权人在提供更高质量金融服务的同时追逐合理利润。

第五个动力,是承认并促进包括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机构相关指引在欧盟落地的需要。在国际经济层面,以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机构出台的“软法”为代表,发挥着远比成员国法、多边条约、国际公约、双边协定等“硬法”更为重要的作用。在个人债务清理领域,这些机构也不乏贡献,这就要求欧盟迎合世界大势,促进“软法”在欧盟的落地。

正因为上述动力,在欧盟层面统一个人破产法的需求一直非常强劲。当然,当个人过度负债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在欧盟层面统一步伐并出台体系化的应对机制,在上述五大动力之外,势必也还有其他因素让欧盟个人破产法的一体化程度更高,上述列举难免挂一漏万。

欧盟层面处理个人过度负债的两大法律工具

欧盟个人破产法的352“密码”中的“2”,是指欧盟层面处理过度负债问题的两大法律工具:破产前预防和破产后救济。

一方面,就破产前预防来说,主要涉及《消费者信贷指令》(Directive 2008/48/EC, Consumer Credit Directive , CCD)和《抵押贷款指令》(Directive 2014/17/EU , Mortgage Credit Directive, MCD)。

按照欧盟法律体系,“指令”(directive)是一种建议性的法律规范,一般适用于各国不便确立统一标准时。“指令”对各成员国没有直接的强制约束力,不能在各成员国直接适用;各成员国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兼顾基本要求和本国国情的情况下,将指令内容转化成本国法。

这里提及的《消费者信贷指令》和《抵押贷款指令》,都是欧盟基于“负责任的信贷”理念而颁布的法律规范。《消费者信贷指令》主要目标是在消费者信贷领域,防止消费者通过不合理的借贷合同而过度负债,要求借贷双方在消费者信贷领域都要达到最低限度的透明度,尤其要求贷方通过多种途径,核验消费者的信贷能力。《抵押贷款指令》聚焦于房贷领域,在继承《消费者信贷指令》大体思路的前提下,特别强调贷方在广告、营销、产品特性、要约邀请、包括中介和代表在内的合同信息方面的义务。该指令特别要求贷方要对债务人展开债务管理、信贷获得等方面的金融教育,强调金融机构提供相关服务时对职工、中介动机的管控和报酬管控,在计算利息的方法方面确保透明,再度特别强调贷方通过多种途径对消费者的信贷能力予以核验。欧盟特别要求各成员国在制度架构中推出“拒绝信贷的义务”,宁可干预借贷双方的缔约自由,也不能放任滥贷于不顾。

应该说,以《消费者信贷指令》和《抵押贷款指令》,为欧盟飞速增长的个人过度负债难题,踩下了刹车。但再精密的网,也可能还会有漏网之鱼。这就要求欧盟层面的破产法,能够为过度负债的个人提供纾解的途径。

另一方面,就破产后救济来说,主要由《欧盟跨境破产规章(第2015/848号)》规制。该规章脱胎于2000年通过的《欧盟跨境破产规章(第1346/2000号)》,在2015年做过大幅度修订,是欧盟处理跨境破产事务的核心框架。按照欧盟法,“规章”(regulation)不需要各成员国转化成本国法律,即可以在各成员国直接适用。

欧盟跨境破产法体系的核心是互信。根据《欧盟跨境破产规章(第2015/848号)》,欧盟跨境破产程序的协调采取1+X模式,即在债务人的“主要利益中心”(centre of main interests,COMI)启动主破产程序。主破产程序只有一个,适用启动该程序的成员国法律,其效力遍及全欧盟。而在债务人有“产业”(establishment)的成员国,则启动辅破产程序。辅破产程序可以有多个,适用启动辅破产程序的成员国法律。

就处理欧盟个人过度负债来说,欧盟跨境破产框架有一个特点,特别有针对性。无论是2000年的《欧盟跨境破产规章(第1346/2000号)》,还是2015年的《欧盟跨境破产规章(第2015/848号)》,都未在相关破产程序的主体上做文章。也就是说,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亦或是其他主体,原则上都属于欧盟跨境破产体系的覆盖范围。

但是,这并不是说欧盟跨境破产体系门户大开。欧盟立法者在充分考虑各国破产程序千差万别的基础上,采取附件列举的方式,来确认彼此承认的破产程序清单。凡是列入相关成员国项下的破产程序,不问其适用于个人、企业还是其他主体,均会按照上述原则,在欧盟范围内得到承认和执行;凡是未列入相关成员国项下的破产程序,则需要按照以《布鲁塞尔公约》为框架的欧盟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体系,或者其他欧盟国际私法体系,来寻求欧盟境内的承认和执行。

以上,便是欧盟个人破产法的352“密码”。欧盟各成员国差别甚大,每个国家的破产法都可以像“一千零一夜”一样讲下去;在欧盟层面讨论个人破产法,无疑更是一种学力上的冒险。如果说欧盟个人破产法的世界是个迷宫,那么这个352“密码”,便是通往迷宫出口的钥匙。

(作者陈夏红为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蔡军剑
    校对: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