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关键词·五四宪法|为什么说它奠定了新中国宪法发展基石

澎湃新闻特约撰稿 程竹汝
2019-09-22 06:52
来源:澎湃新闻

【编者按】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大事。政治是理解现代国家的钥匙,也是深刻理解日常生活实践的知识和素养。值此新中国成立70周年到来之际,继今年全国两会期间首度开设“政治关键词”专栏之后,澎湃新闻再度和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上海市政治学会联合推出这一专栏,旨在通过解释新闻与生活中的政治关键词,普及政治学常识。

今天的政治关键词是“五四宪法”。

1954年国庆节,北京,游行群众抬着宪法模型通过天安门。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大网 图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它以之前施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该宪法除序言外,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06条。后来,全国人大又分别于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三部宪法。我国的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为什么说“五四宪法”形成过程充分体现着民主立宪的精神?

“五四宪法”的制定处于我国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1949年新中国建立时,还不具备召开由普选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社会条件,于是不可能立即制定宪法。后来随着形势的迅速发展,中国大陆的军事行动结束,西藏和平解放,祖国大陆空前统一;土地制度的改革基本完成;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已经确立;人民通过多种方式已经组织起来;抗美援朝的胜利加强了我国的独立地位;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增加了我国的综合国力。在此历史背景下,举行全国普选、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条件成熟了。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讨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制定宪法的问题。会上,大家一致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以朱德、宋庆龄、李济深、邓小平、李维汉等32人为委员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启动制宪工作。1954年1月至3月,中共中央宪法起草小组由毛泽东主持,在杭州西湖草拟宪法初稿,这个稿子经北京五百多名高级干部和全国八千多人讨论,提出6000余条意见,易稿二十来次,于3月23日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并被接受作为起草宪法的基础。后又经过80余天的辛勤工作,开了七次宪法起草委员会全体会议,形成了宪法草案,并于6月14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向全民公布。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进行了3个月,共征得意见118万条。据此,又开了两次宪法起草委员会全体会议反复讨论修改。1954年9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宪法草案,决定提交首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草案经会议全体代表热烈讨论,最后于9月20日用无记名方式投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为什么说“五四宪法”奠定了新中国宪法发展的基石?

宪法生长于历史之中,不同文化与传统孕育着不同模式的宪法形态。宪法的历史浓缩着一个民族追求正义与自由的精神,记载着民众的欢喜、痛苦与艰辛。作为国家独立与尊严的象征,拥有一部令人自豪的宪法乃是现代国家理性的标志。“五四宪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中国人民经过长期斗争而得来、由人民亲手制定、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法。这部宪法对后来的宪法、特别是对现行宪法即1982宪法产生了基础性的影响。

“五四宪法”开创了社会主义中国的立宪原则。毛泽东在1954年6月14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9月15日,他又在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开幕词中说:“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那个时候,虽然在理论上还没有系统地总结出贯彻于现行宪法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精神,但是,从毛泽东的关于立宪原则和精神的概括来看,“五四宪法”无疑已经为社会主义中国开创了的立宪原则。

“五四宪法”的开创性还表现在她所确立的体系结构一直为后来的宪法沿袭。这不仅指宪法文本的章节构成65年来无多大变化,即使是实质内容的顺序安排,其逻辑结构亦大体上被保持下来。尤为重要的是,“五四宪法”所确定的国家的根本和基本制度,诸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制度,以及“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等,都现行宪法所继承,且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不断地得到巩固和完善。

“五四宪法”的产生过程也为我国后来的立宪和修宪工作也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这主要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包括同各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的协商与合作。由全国人大履行制宪会议的职能,也反映了中国政制的一大特色。当然,首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并非单纯是制宪会议。这次会议除制宪外,还完成了其他事项。

为什么说必须重视宪法实施是“五四宪法”的一大经验?

1954年宪法施行的头3年,由于各方面的重视,情况是好的。但是,从1957年下半年反右派运动起,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变了,宪法基本上就被束之高阁了。制定1954年宪法时,人们最关心的一个问题是,宪法通过后能不能得到贯彻执行?对此,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讨论宪法草案时说:“这个宪法草案是完全可以实行的,是必须实行的。”“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讨论宪法草案时,代表们也都表示,衷心地拥护这一伟大的宪法,并愿为其完全实现而奋斗。但也有的代表存有疑虑。如黄炎培代表在发言中就直截了当地提出,宪法通过后,能否照着它做,“我有一种顾虑。”为此,他说:“我万分恳切要求各方各面对予宪法予以高度的重视来正确执行,所有领导、管理、监督、检察各方面对于宪法执行工作,特别予以严重注视。”后来的历史证明,这种顾虑是不无道理的。

(作者系中共上海市委党校教授)

    责任编辑:钟煜豪
    校对:施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