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神”不护体!一男子砸保安室泄愤被起诉
案情回顾
“谁关的灯”
“我关的,我要找事”
……
晚上22时,日照市岚山区某小区的保安在保安室值班,看见醉醺醺的王某在保安室门口转悠,并且关掉了保安室的灯,保安连忙上前询问,嘱咐王某已经很晚了,有什么事等明日再说。
可王某不由分说径直走到小区大门升降杆旁边,抓住升降杆就使劲往里推,把其中一个推弯了又推另一个升降杆,将升降杆及其感应监控摄像头掰坏后,王某仍没有要停止的意思,不顾保安的劝阻,走进保安室推倒监控显示器,狠狠的踩了一脚。当路过小区物业办公室的时候,还不忘用拳头打碎了物业办公室窗户的玻璃。干完这些“大事儿”后,王某碰到上完辅导班回家的女儿,便带着女儿扬长而去。
究竟为何事,该男子如此失控?
原来,王某是这个小区的业主,购买房子后发现房屋卧室和餐厅有漏水现象,多次和物业管理方沟通,期间又换了物业,始终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当天晚上,王某外出喝酒步行回家,当时已经处于醉酒状态的他,当行至小区门口时,想起家里漏水的情况,便一时怒上心头,借着酒意对小区保安室一顿乱砸,并打碎物业办公室的玻璃,以此泄愤。经价格鉴定,被损坏的智能门禁系统、电视机、办公室玻璃等物品价值人民币达8074元。
案件发生后,王某对自己酒后做下的荒唐事懊悔不已,主动到物业办公室联系道歉,积极协商赔偿事宜,并得到了物业公司的谅解。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主动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岚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王某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8月30日,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提起公诉,岚山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罚金五千元。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
冲动是魔鬼,饮酒后更要注意自己的言行,醉酒并不能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理由。王某自以为有“酒神护体”,结果不仅房屋渗水的问题没有因砸保安室发泄情绪而得到解决,反而要为损毁的财物赔偿经济损失,接受法律的制裁。检察官借此提醒广大市民,遇到问题一定要依法理智解决,行事冲动鲁莽只会让自己身陷囹圄,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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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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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文字丨许传欣
来源丨岚山检察
责任编辑丨王蓉蓉 樊锦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