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分组审议:建议将公安机关明确为高空抛物调查主体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实习生 薛丽萍
2019-08-26 09:56
来源:澎湃新闻

8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有多名委员针对高空抛物坠物规则、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等方面提出建议。

在高空抛物坠物调查上,有委员建议应将调查主体从“有关机关”明确为“公安机关”,避免产生推诿扯皮。

应区分高空“抛物”与“坠物”的侵权责任

在关于高空抛物坠物规则问题上,草案第一千零三十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拋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曹建明副委员长认为,上述规定很好回应了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死伤严重事件频发而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特别是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划出了对高空抛物的法律底线。

不过,曹建明认为,“高空抛物、坠物”应当不仅限于建筑物,对于从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造成损害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此外,曹建明还建议,应对“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与“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分列两款分别予以规定。

他提出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通常指的是行为人通过人力将物品从建筑物中抛下或者掷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是由人力因素造成的一般侵权。“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指的是建筑物本身的一部分或者安放在建筑物上的物品,通常是由于非人力的因素自行坠落,造成人身损害,是由非人力因素引起的物件致害的特殊侵权。

曹建明认为,“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在侵权主观状态、行为属性和物品涵盖范围上都有所不同,故由两者引起的民事责任在法律性质上也应当有所区别。

另一个建议是,在第一千零三十条第3款中,将依法及时调查的“有关机关”明确为“公安机关”。曹建明表示,“有关机关”的规定不明,实践中难以操作,容易产生推诿扯皮,公安机关作为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的专门机关,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对高空抛物坠物进行调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和责任人。

应考虑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分担规则

在网约车交通侵权责任上,吕薇委员表示,在草案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这一节,规定了许多情形,包括租赁、借车等等,但是没有规定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分担的规则。

“现在网约车越来越多了,应该考虑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分担规则,包括网络平台的责任和司机的责任等等。”吕薇说。

“考虑到网约车越来越大众化,建议有必要进一步界定网约车平台和车辆驾驶人的责任。”刘海星委员表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除车辆驾驶人承担相应责任外,网约车平台也负有责任,因此建议将网约车平台与车辆驾驶人规定为连带责任。

此外,随着智能驾驶、无人驾驶的逐步推广,刘海星建议在草案中预留适用接口,避免未来自动驾驶技术大规模应用后,随之而来的侵权行为陷于无法可依的情况。

应细化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规定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中专设第九章饲养动物的损害责任,共有7个条文涉及公民权益的保护。针对该章节,多名委员呼吁应进行进一步研究完善。

刘修文委员建议进一步细化完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定,在草案中一千零二十七条中增加一款“饲养动物妨碍他人生活或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对人与饲养的动物发生冲突时的正当防卫权,以及伤害他人饲养的动物等情形的侵权责任也应进一步规定。

李锐委员表示,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7条规定都是建立在能够确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基础之上,而现实当中发生的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有很多是无法确定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比如流浪狗、流浪猫等,实践中也没有建立全面的可追溯的动物饲养登记管理制度。

尤其是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了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遗弃、逃逸动物没有经过登记管理,无法查找原饲养人,或者被遗弃后又被收养,很难确定谁是原饲养人和管理人。”李锐认为,这一章的规定在实践中遇到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无法明确的情形时缺乏可操作性,建议进一步研究完善,或者增加对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明时,应以公平原则来确定补偿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陈瑞爱则表示,应从专业角度,对饲养动物的界定、损害责任的体现、对公共场合的影响,进行明确规定,“如果说饲养动物,比如家庭农场里饲养有看护、守护的狗,如果有人故意偷盗,会引起动物的攻击、咬伤,偷盗、盗窃等恶意行为属于不当行为,可以减轻动物饲养人的责任,可以在第一千零二十二条‘减轻责任’后面,加上‘或不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蒋晨锐
    校对: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