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避免App强制收集个人信息,慎重研究器官捐献决定权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实习生 薛丽萍
2019-08-25 18:17
来源:澎湃新闻

8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有多名委员针对个人信息范围、遗体捐献等方面提出建议。

在个人信息保护上,多名委员呼吁进一步规范收集个人信息行为,避免过滥索权和超范围收集,建议适度扩大针对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个人隐私信息的内涵和范围。

规范手机App强制收集个人信息

前述草案规定了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

关于个人信息的范围,庞丽娟委员认为,像个人照片、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也都属于非常重要的个人信息,“结合现实中被泄露或被其他人不合理恶意使用,给人造成困扰、干扰甚至严重影响的情况,建议考虑后再作研究”。

“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仍有所缺漏,与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还不完全吻合。”曹建明副委员长举例,如自然人的帐号和密码、病史和健康状况、金融信息、通信信息和联系人、未成年人信息等信息,均可斟酌予以保护,建议对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个人隐私敏感信息的内涵和范围再做研究并适度扩大。

杨震委员也建议将两个重要信息加入保护范围:一是个人的健康信息,二是婚姻家庭信息。

在个人信息收集与处理方面,多名委员认为一些手机应用软件App权限存在越界,应规范强制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一些手机应用软件App权限明显越界,任意侵犯用户隐私和数据等问题频繁发生,已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引发公众对信息安全的担忧。”曹建明表示,特别是很多App软件在收集个人信息时,故意将App超范围权限与正常权限的模块打包,要求使用者必须同意,没有任何选择余地,否则将无法使用该软件。

曹建明认为,这些App软件收集的个人信息范围过大且无必要,与其软件的功能、提供的服务也不匹配,“这类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看似符合法律规定,实际上严重违背了使用者的意愿,不利于对使用者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

他建议将该项规定修改为,“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并且符合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软件或载体的功能,以实现服务目的为限”,以进一步从源头上坚决遏制违法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过度索权和超范围收集行为。

欧阳昌琼委员也持相似观点。“在日常生活中会碰到这种情况,比如我们在网上开一个户,一些与你所办的业务不相关的信息,比如你的行踪、定位类似的信息,经营者都要求你填,都要打勾同意,系统设定了一个程序,你不同意,业务就办不成,一些过多的、不必要的个人信息就会被强制收集了,并且在形式上还是消费者个人‘同意’的。”欧阳昌琼说。

欧阳昌琼建议在草案第八百一十四条中增加一个附加条件,对于信息收集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有一定的法律约束,避免收集个人信息过滥和个人“被同意”的情形。

慎重研究逝者近亲属器官捐献决定权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草案第七百八十七条中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在分组审议过程中,是否赋于逝者近亲属器官捐献决定权引起多名委员讨论。全国人大代表张健建议在“共同决定”后面加上“或委托代表决定捐献”。

“器官的捐献应该尽快,否则自然人死亡过久器官就失去作用。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或委托代表决定捐献更快一点。”张健说。

陈斯喜委员则持相反意见:将赋予逝者近亲属“器官捐献决定权”内容上升为法律要慎重研究一下。

陈斯喜提出,“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研究,一是遗体不等同于遗产,亲属有没有权利自行处理遗体,这涉及到伦理的问题。同时,立法还要讲究法理,你处理的是遗体,不是一般的物,凭什么处分,有没有处分权,必须搞清楚。”

此外,陈斯喜还表示,上述规定会有什么后果,要研究清楚。比如,现在器官买卖很严重,会不会出现出于非法目的,应该治疗的放弃治疗、应该抢救的放弃抢救的情况?还有出于治救其他病人目的,故意放弃对病人的抢救,会不会出现这种可能?如果这些后果没有研究透,没有避免措施,贸然作规定是不慎重的。

郑功成委员也提出,死者生前没反对,逝者家属有权作出捐献遗体的决定,这一规定可能引发不安。

“死者为大、死者为尊是我们的传统文化,但对于遗体的捐献还是不要太急了,相信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自觉参与到捐献者的行列中来。”郑功成担心,很多人可能因为这一规定产生心里不安,担心死后遗体被处理了,如果再加上捐献遗体还有经济补偿,可能还会有更多的问题,建议可以加强宣传引导但先不入法为宜。

    责任编辑:蒋晨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