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聚会后醉驾身亡:KTV、陪酒女、同行朋友均被判担责

2019-08-22 18:41
辽宁

90后小周和几个朋友相约在KTV唱歌喝酒,回家路上发生车祸身亡。

虽然,交警认定这起交通事故,由醉酒驾驶的小周负全部责任,当时坐在副驾驶位上的陪酒女小王不负有责任,但小周的父母随后将当天一同唱歌喝酒的朋友,以及陪酒的小王和KTV经营者一同告上法庭,索赔88万元。

载着陪酒女离开时车祸身亡

去年3月10日凌晨,小周与朋友李某、黄某等五人相约到丽水龙泉一家KTV玩。为了增添喝酒的氛围,他们还叫了KTV的陪酒女郎。

凌晨3时22分许,喝得醉醺醺的小周和陪酒女小王离开包厢,几位朋友也在随后的20分钟内相继离开了KTV。

3时28分许,小周驾驶的小轿车和朋友叶某驾驶的车辆一前一后经过龙泉市东大桥,小王当时坐在小周车子的副驾驶位上。

然而,仅仅过了6分钟,小周在行经龙泉市剑川大道与广源街交叉路口处,碰撞道路中间隔离花坛,致使车辆失控并翻滚至路边花坛,小周当场死亡,小王也受了伤。

经鉴定,小周血液乙醇含量为136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

事故经龙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小周醉酒后超速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小王无责任。

小周父母状告聚会人员和KTV

小周去世后,父母将聚会人员及KTV告上法庭。

庭审中,小周父母提出,KTV安排被告小王等提供陪侍服务,并违反规定超时间营业,明知小周酒后驾车离开却未进行制止;小周朋友等五人明知他开车去,聚会结束后驾车离开,却未劝诫阻止;小王提供陪侍服务,明知自己和小周均已饮酒不能驾车,并未进行劝阻,却还搭乘小周所驾车辆离开。因此,上述被告对小周的死亡存在过错,请求法庭判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12月27日,龙泉市人民法院就此案一审作出判决:小周明知酒后驾驶车辆有危险,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最终导致死亡,其本人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小周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55412.5元,精神损失5000元,判令陪酒的小王,朋友黄某、陈某、柳某按照3.5∶2.5∶2.5∶1.5的比例共同承担10%的责任共计11万余元。

这个判决,小周父母和小王均表示不服,双方均提起上诉。

小周父母:聚会中未饮酒的朋友也有责任

小周父母上诉称,一审认为在聚会中没有饮酒所以不用承担责任的朋友李某,其实是本次聚会的组织者,其通过微信约小周喝酒,并驾驶车辆载其他几位朋友先抵达KTV包厢。虽然当晚的消费由小周支付,但本次聚会的组织者应认定为李某。

李某与另一位在聚会中未饮酒的叶某,虽然自己没有饮酒,但都明知小周已经饮酒,且存在酒后驾驶的行为却没有制止,同样是存在过错的,尤其是叶某还驾车跟随小周车辆之后,有纵容行为,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陪酒的小王:被带离KTV时已严重醉酒

陪酒的小王上诉称,自己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并没有强制劝酒、灌酒的行为,各方均系自愿饮酒,且饮酒行为并非是自己主动发起,自己并无过错。

她还说,自己在离开包厢时,已经处于严重醉酒状态,无法自行行走,意识不清,系小周主动将自己抱上车,并非自己主动上车。且自己与小周是第一次见面,对小周并不熟悉,无法通知其家人或朋友来照顾。因此,上诉人不应承担责任。

另外,她认为KTV也有过错,KTV作为提供服务的主体,自己的陪酒行为仅是职务行为。

小周等人饮酒到凌晨3点多,KTV已经属于超时提供服务,应当尽到提醒义务,并且劝诫小周等人停止饮酒,尽可能终止服务。

在明知小周饮酒后,KTV应劝阻其酒后驾车,在明知或者应知作为员工的自己已经处于醉酒状态,意识不清的情况下被小周抱上车,也应予以制止。

对此,小周的父母答辩说,从小王在交警部门所做的笔录来看,其离开包厢时并未处于严重醉酒状态,能比较清晰听到别人的对话,所以其陈述下楼时已经达到严重醉酒状态、意识不清,不能成立。

二审判决:KTV和未饮酒的也应承担责任

最终,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KTV和未饮酒的两个聚会人员亦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尽到了其应尽义务,而有未饮酒并非判断行为人有无过错的必要条件,且作为朋友聚会中的未饮酒者更应照顾饮酒较多者以确保安全。

关于KTV与小王的责任,法院认为,作为KTV等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在提供消费或服务时应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等合同附随义务。KTV一方对小周酒后在其营业场所门口驾车的行为未采取任何劝阻措施,导致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小王作为陪酒人员任由小周带离服务场所,其明知小周醉酒非但不加以劝阻还搭乘小周驾驶的车辆,其应对超过陪酒服务范围的行为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至于小王提出其在意识不清的情况下坐上小周驾驶的车,与其在公安机关所作笔录中的陈述不一致,法院不予采信。

故法院二审判定KTV对小周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共计5.4万余元;李某、叶某作为朋友聚会中的未饮酒者,各自承担1.5%的赔偿责任比例,分别赔偿1.6万余元。

此外,丽水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定小王的赔偿责任比例为3.5%,并无不妥。综上,二审法院判决各被告共赔偿原告损失19万余元。

来源:都市快报(dskbdskb)记者 郭婧 通讯员 林珊 丁海芳 叶小孚

编辑:韩涛

原标题:(《男子聚会后醉驾身亡,法院判决KTV、陪酒女、朋友都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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