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政府直接履职事项不能购买服务

李泽伟/北京青年报
2019-08-22 11:18

北京市财政局近日印发《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范围、预算编制、绩效管理等多方面内容,规定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管理性事项不能购买服务,各部门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财政支出的依据,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按照部门预决算公开统一要求及时公布政府购买服务预决算信息等。

应由政府直接履职事项不能购买服务

《办法》旨在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办法》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以及购买内容的范围。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具备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等。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管理性事项、融资行为等,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本部门指导性目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政府职能和公共服务需求的变化,各部门应在编制部门预算前,按程序及时调整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未经财政部门同意,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和修改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不得把购买服务作为增加财政支出依据

预算编制方面,《办法》提到,各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范围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申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做好购买服务支出与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各部门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财政支出的依据。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服务事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应当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各部门要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优化支出结构和方式,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占比,不断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特别是基本公共服务的力度。

各部门应当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做到控制成本、提高效益。

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

《办法》规定,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变更、采购计划编报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按照规定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或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对于购买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合同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

(原题为:《<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出台,政府直接履职事项不能购买服务》)

    责任编辑:杨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