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规则拟完善:建筑管理人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应担责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实习生 薛丽萍
2019-08-22 10:41
来源:澎湃新闻

高空抛物坠物规则拟进一步完善。8月22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三审。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在有关高空抛物坠物规则上,草案拟增加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与此同时,针对高空抛物坠物情形,除依法追究侵权人责任外,草案拟明确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调查,治安处罚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草案二审稿第一千零三十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近一段时间以来,“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频发,“头顶上的安全”引发社会关注。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保护公众安全,建议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综合施策。对于造成损害后果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对责任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还需要明确建筑物管理人、施工者、作业者的责任,做到多管齐下,共同发力。从民法典编纂来看,关于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法律责任的关系,民法总则在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已经作了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将编入民法典总则编中。因此,关于“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问题,在侵权责任编中可不必再作规定。

据此,草案拟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二是增加规定,从建筑物中拋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三是增加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四是增加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五是增加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此外,草案还拟收紧“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

前述草案二审稿第九百五十四条之一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安全保障责任的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不宜过宽,应限定为体育比赛等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同时,建议明确教育机构在组织这类活动时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上述“自甘风险”的规定作如下修改:一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二是如果活动组织者为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适用学校等教育机构在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时的相关责任规定。

    责任编辑:王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