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驻港公署特派员谢锋:从法理角度全面准确理解一国两制

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
2019-08-15 12:23

8月15日,外交部驻港公署特派员谢锋在“2019香港国际法论坛”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从法理角度阐释“一国两制”。

谢锋说,“一国两制”是中国政府单方面的政策宣示,是基于国际法上主权平等原则以及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的主动创造性实践,是中国对国际法发展的重大贡献。

谢锋说,全面准确理解“一国两制”,必须把握好两点:

首先,要认清中国《宪法》是香港特区的“根”和“源”。实行“一国两制”的香港特区是根据中国《宪法》设立的。早在1982年,中国《宪法》就列入“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定,远远早于1984年的《中英联合声明》。《基本法》是“一国两制”的具体化和法制化。国家《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区的宪制基础,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充分的法理依据和成功的实践经验。只讲某一方面或者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都是不完整、不准确的,也不符合香港回归以来的实际情况。

第二,要把握好“一国”和“两制”的关系。“一国”是“两制”的基础与前提,“两制”是在“一国”之内的“两制”。香港《基本法》第1条就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1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这说明,香港隶属于国家,是中国的香港,不是独立或半独立的政治实体;中央对香港拥有全面管治权,香港依《基本法》享有高度自治。如果“一国”原则受到冲击,“两制”就无从谈起。作为中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香港肩负维护国家统一与领土完整、维护国家主权安全的宪制责任。任何危害国家主权安全、挑战中央权力和基本法权威、利用香港对内地进行渗透破坏的活动,都是决不能允许的。

谢锋强调,在“一国”基础上,我们尊重“两制”差异、善用“两制”之利、依法在香港实行高度自治的立场也是明确的、一贯的,从来没有也不会改变。

谢锋指出,回顾150多年的英国殖民统治,没有一任港督是由港人民主选举产生,绝大部分时间立法机构成员更是直接由港督任命。与之形成鲜明对比,香港回归以后,港人依法当家作主、自行管理特区自治范围内事务。香港居民前所未有地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任何不抱偏见的人都会承认,这是无可否认的事实。但是,仍有一些人昧着良心地主张某些香港从未存在过的所谓“权利”,反过来栽赃中国中央政府“侵蚀”这些“权利”,这些谬论于法律无据、于事实不符,再次暴露了他们的偏见、傲慢和虚伪。  

(原题为《谢锋:从法理角度全面准确理解“一国两制”》)

    责任编辑:刘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