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评论员:造假追责力度应与统计的严肃性相匹配

“光明网”微信公号
2019-07-20 14:47

国家统计局官方微信公号7月19日发布《国家统计局关于山西省朔州市应县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责任追究情况的通报》。通报显示,依据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和统计法律法规、党纪政务处分有关规定,对该案件中17名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进行了处分处理,其中厅级干部1人,处级干部7人。

统计数据造假的危害性不言而喻。但近两年,不管是一些地方的主动“挤水分”,还是一些被查处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都表明这种现象还并未彻底消除。事实上,去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统计法执法检查报告就直接指出:个别干部法治意识淡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屡禁不止。与此同时,尽管有关预防统计数据造假的制度规定、政策不断出台,对统计造假的追责,在现实中依然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

上述双重背景下,这次应县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责任追究,一次性处分17人,尤其是时任应县县委书记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确实不多见,一定程度上具有信号意义。可以对比来看的是,今年5月公布的灵武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的处理通报中,作为“第一负责人”的灵武市委书记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这种追责力度的升级,无疑契合了全社会对于严惩统计造假的期待。

去年9月,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通报了5起典型统计违法案件。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曾就表示,未来对于统计造假行为的曝光将走入常态化和制度化:一是制定统计违法案件曝光办法,建立统计违法案件曝光常态化机制;二是在官方网站完善“曝光台”专栏,定期曝光国家统计局立案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以及责任人处分处理有关情况。

可以说,近两年多起统计造假案件的公开,都说明曝光确实在变得常态化。但是,问责的刚性依然有待提升。典型如今年4月,国家统计局在通报中指出,2017年统计执法检查发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等三区有关专业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国家统计局已于2018年2月将该案件移送地方追究有关责任人党纪政务责任,然而截至2019年3月底,国家统计局仍并未接到该案件全部责任人处分处理书面结果。如此连追责结果都“欠奉”的做法,足以说明有关统计数据造假在具体责任追究中的巨大“弹性”空间。而正是这种责任落实上的不确定性,大大刺激了一些地方在统计数据上“动手脚”的侥幸心理。

统计数据造假之所以高发,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比如最主要的是“数字出官”和“唯GDP论”的考核机制和政绩观仍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但在另一个角度而言,也同样与对造假责任的追究不力有直接关系。此前媒体报道,针对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偏轻的现象,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透露,统计法修改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不过,即便是立法近一步完善了,法律如何被不打折扣的执行,依然至关重要。

其实,就现有的政策和法律规定来看,加强对统计造假追责并非无规矩可循。如去年9月下发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就明确要求,建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机制,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此前修订的统计法也已规定,对国家机关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现有追责问责力度与制度要求之间仍有较大的“落差”待填补。

无论如何,统计数据不该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更不能把统计看成是可以为所欲为的“数字游戏”。对统计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就应该与统计该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相匹配。

(原题为《光明网评论员:造假追责力度应与统计的严肃性相匹配》)

    责任编辑:柴敏懿